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QC-T-73-93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号方法QC/T73-93代替JB1546-8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及其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电气设备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仪表、车身附件、火花塞、音响设备和电信设备。2产品型号的组成a.直流电动机的型号组成如下:b.除直流电动机外.其它产品的型号组成如下:2.1产品代号2.1.1按产品的名称适当选择其中2~3个单字,并以该单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产品代号用2个字母组成时,则按先后顺序排列;若产品代号需用3个字母组成时,则将表示产品特征的字母放在基本名称的字母之后。2.1.2产品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2.2分类和分组代号2.2.1按各种产品的电气参数、结构和用途等,选取其中两个主要特征,一般各以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允许有二位阿拉伯数字作为分组代号。对于结构较简单的产品,不再分组,其分组代号以“0”表示。2.2.2产品若选用电压等级作为分类代号时,应符合表2的规定。2.2.3直流电动机a.直流电动机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以功率等级为分组代号;b.分组代号应符合表3的规定。2.2.4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整体式交流发电机、带泵交流发电机、无刷交流发电机、永磁交流发电机。a.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电流等级为分组代号;b.分组代号应符合表4的规定。2.2.5起动机、减速起动机、永磁起动机a.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功率等级为分组代号;b.分组代号应符合表5规定。2.2.6发电机调节器、电子发电机调节器、闪光器、电子闪光器、蜂鸣器、电子蜂鸣器、电喇叭、电子电喇叭、气喇叭、电动气喇叭、电控气喇叭a.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结构型式为分组代号;b.分组代号应符合表6规定。2.2.7点火线圈、干式点火线圈、电子点火系统用点火线圈、电磁开关、继电器、报警器、电子报警器、语音报警器a.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用途为分组代号;b.分组代号应符合表7规定。2.2.8电磁阀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结构为分组代号,分组代号应符合表8的规定。2.2.9酒后开车控制器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以功能为分组代号,分组代号应符合表9规定。2.2.10座式电风扇、壁式电风扇、顶式电风扇、电动换气扇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扇翼直径为分组代号,分组代号应符合表10的规定。2.2.11分电器以缸数为分类代号,离心提前调节器和真空提前调节器的结构型式为分组代号。a.分类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b.分组代号应符合表12的规定。2.2.12无触点分电器以缸数为分类代号,以触发脉冲方式为分组代号。a.分类代号应符合表13的规定;b.分组代号应符合表14的规定。2.2.13电子组件(电子点火系统用)以结构为分类代号,以触发脉冲方式为分组代号。a.分类代号应符合表15的规定;b.分组代号应符合表16的规定。2.2.14电容器、机械开关、电阻器、阻尼装置、电气连接件、保险装置、高压点火线、机械气阀a.以结构型式为分类代号,不再分组,分组代号为“0”;b.分类代号应符合表17的规定。2.2.15点烟器、洗涤器、无线电干扰抑制器、中央配电盒、气喇叭电动泵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不再分组,分组代号为“0”。2.3用途代号直流电动机的用途代号应符合表18的规定。2.4设计序号按产品设计先后顺序,以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2.5变形代号2.5.1产品的主要电气参数和基本结构不改变的情况下,一般电气参数和结构作某些改变称为变型,以汉字拼音大写字母A、B、C……顺序表示。特殊产品允许以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特定的变型。变型代号不得采用“I”“O”两个字母。2.5.2各种交流发电机的调整臂位置标记:从驱动端视,在中间不加标记;在右边时,以Y表示;在左边时,以Z表示,作为变形代号。2.5.3喇叭的音色标记:高音以G表示,低音以D表示,作为变形代号。2.6型号举例例1ZD1331:直流电动机、电压等级为12V、功率等级为20~30W、用途是刮水,设计序号为1。例2ZD1153:直流电动机、电压等级为12V、功率等级为~10W、用途是洗涤,设计序号为3。例3JF152B:交流发电机、电压等级为12V、电流等级为50~59A,设计序号为2、第二次变形例4DL124:电喇叭、电压等级为12V、结构形式为单音盆形,设计序号为4。例5DY103:点烟器、电压等级为12V,设计序号为3。3产品型号管理办法产品型号管理办法按附录A(补充件)规定。附录A产品型号管理办法(补充件)A1采用联合设计的图样生产时,其型号应采用联合设计时规定的型号。A2对采用国内其它厂的已定型产品的图样,不作或稍作改动,但易损件仍能互换,主要电气参数、安装连接尺寸不改时,在征得原厂同意后,可采用原型号。否则,应申请统一代号。A3自行设计的产品,仿制国外样品的产品,应申请统一型号。A4凡属于已申请统一型号的变型产品,原申请厂可自行编制变型代号。A5各生产厂不得自行按本标准规定的办法,占用或编制统一型号,统一型号应向电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申请。申请办法按下述规定。A5.1产品在设计阶段应备文申请,文中应说明:该产品的分类、分组代号用的内容、有关变型代号的内容、适用车型或机型、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A5.2申请型号时,还应附有产品的外形安装尺寸图、电路图各一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长沙电器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明德。
本文标题:QC-T-73-93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号方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290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