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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众合名师通关笔记民法孟宪贵新浪微博:@众合孟宪贵法法网:孟宪贵2第二部分物权法序言:物权法体系框架图物权变动自物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使用价值+共有交换价值)相邻关系物占有事实管领力(状态)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使用价值)地役权(城市+农村)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交换价值)留置权(图表47)第一讲物权的基本原理★★复习提要本讲主要涉及物两个问题即物权的客体与效力和物权的保护,特别是对于物权效力中的“优先效力”乃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同时,对于物权的保护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命题者的新宠,考生也需重点学习。一、物权的客体与效力★★(一)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系以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权利质权的客体即权利)。对于“物”而言,在司法考试中重点考察物的两种分类,即“不动产与动产”和“原物与孳息”,特别是“原物与孳息”乃考查的重点。具体内容见如下图表:物权的客体★★(图表48)内容以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物的两种分类不动产VS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地上定着物不动产物权变动要登记;动产物权变动要交付原物VS孳息天然种类与植物相分离的果实;动物产下的蛋、仔法定种类利息、租金、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射幸】3第一、不动产与动产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作此划分。理论上先定义不动产,除不动产之外,统统属于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主要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桥梁等)。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汽车、摄像机、机器设备等。第二、原物与孳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此区分,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出产”二字,而出产的方式无非就两种,一种是基于“自然原因”而出产,我们管它叫“天然孳息”,主要包括植物和动物两种,如与植物相分离的果实、动物产下的蛋或仔。另一种是基于“法律原因”而出产,我们管它叫“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即射幸孳息)。对于是否构成原物与孳息的关系乃司法考试中的考点之一,判断要点分两步走战略即一看“是否存在出产关系”,二看“是否相互分离”。总结起来即“出产”、“分离”四个字。【随堂练习38】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2005-3-52,多)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解析】根据上述所学可知,A项属于“法定孳息”,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由于未分离而不属于孳息,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由于未分离而不属于孳息,故C项亦错误,不当选。D项属于射幸孳息,乃法定孳息的一种,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答案】AD(二)物权的效力物权主要存在三个效力即“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在司法考试范围内,直接考查频率最高的即“优先效力”,读者在复习过程中需重点掌握。具体内容见如下图表:物权的效力★★(图表49)追及因善意取得而阻断追及效力【物在呼唤主人】排他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优先物权>债权【例外:①预告登记②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卖)】物权之间动产质押先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抵押先于质押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第一、追及效力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制度,是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立法向善4意第三人的倾斜,追及将会因“善意取得”而被阻断。第二、排他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同时,也不能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他物权,如两个质押权就不能同时存在。第三、优先效力所谓“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物权优于债权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作为例外,也存在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形,如预告登记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等。对于例外我们会在后面重点予以展开论述,此处不再展开。2、物权之间的优先性★★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重点需要牢记法定优先权﹥抵押权;在动产担保的场合,如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设立,公式为: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如质押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公式为: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1【随堂练习39】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3-38,多)A、乙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解析】根据上述所学可知,本题属于动产担保场合“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设立”的情形,公式为: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据此可知,丁>乙>丙。故A、C项正确,当选。B、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答案】AC二、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当物权被他人侵害,权利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这就是物权的保护问题。随着司法考试向“理论型”考试转向,“物权的保护”制度逐渐成为命题者的“新1【例22】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8,单)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答案】C5宠”考生在今后的备考过程中应给予高度重视。具体内容见如下图表:确认物权请求权(物权归属或权利状态不明)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消除危险请求权权物上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保消除危险请求权护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更换、重作)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金钱赔偿)(图表50)举例说明,当你的财产受到侵害起诉到法院后,法官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确权”,确认该财产是否属于你所有,在物权的保护中,我们管这种请求权叫做“确认物权请求权”。确认物权后,根据你是基于“物权请求权”亦或“债权请求权”而主张权利又发生不同,在物上请求权项下包括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个请求权。同时,如要求修理、更换、重作的,称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如果你基于债权请求权而主张权利,即只要求对方给予金钱的赔偿,你就可以单纯的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二)物权请求权VS债权请求权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始终无法理解作为司法考试中两个最为重要的两项权利即“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到底有何关系。为此,我们下面专门进行讲解,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准确掌握知识点。请看如下图表:物权请求权VS债权请求权★★(图表51)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目的恢复对物的支配恢复被损害的利益表现形式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前提以物的存在为前提,无物则无物上请求权;不以现实造成损害和过错为前提6种债的发生原因出现时效限制不受诉讼试时效限制受诉讼时效限制2【例23】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9,单)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答案】D6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目的对于物权请求权而言,其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支配”,即所谓“要物不要钱”;而与此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恢复被损害的利益,只是财产上的赔偿而已。第二、表现形式对于物权请求权而言,其表现形式正如我们上面所讲,主要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三种;而对于债权请求权而言,它的表现形式就是赔偿损失,即所谓“要钱不要物”。第三、前提对于物权请求权来说,它是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物已经永久性的毁损、灭失(如你将同学的手机扔到大海中,再也无法找回)就不得再请求物权请求权了,此时,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然,对于物权请求权来说,并不以物权受到现实的损害为前提,就算是有可能受到侵害也可以请求。同时,也无需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就算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已经造成物的损害的,权利人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不同,债权请求权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六种即单方允诺之债、合同之债(二者属于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四者属于法定之债)。第四、时效限制对于物权请求权来说,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与此相对应债权请求权则要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随堂练习40】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问:小贝对老马享有何种请求权呢?老马对小贝又享有何种请求权呢?【解析】解答该题有需找到两个关键词,第二句话中,小贝央求老马“归还”,其中的“归还”二字为关键词,因此可以看出,小贝对老马主张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通过“赔偿”二字即可看出老马对小贝主张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答案】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随堂练习41】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55,多)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对于所有权造成妨害的人既包括直接侵害人也包括间接侵害人。对于本题中的沈某来说就属于直接侵害人,而所有权人叶某即属于间接侵害人。对于邻居赵某来说既可以要求直接侵害人沈某排除妨害,也可以要求间接侵害人叶某排除妨碍,因此,A、B是正确的。正如我们上面所讲,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C项正确。而对7于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答案】ABC第二讲所有权★★★复习提要本讲的主要内容包括(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共有。其中,物权变动是本章的重点内容,甚至可以说是整个《物权法》的核心知识点。由于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多种变动模式,这一部分的学习就更具有挑战性。对于不动产物权,通常采取了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登记生效主义,但有些又采取了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登记对抗主义;动产采取了交付生效主义,对于特殊的动产还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需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项权利的结合,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是共有权,理解此时的共有权和第三部分的共有制度的区别。对于共有制度,重点学习如何判断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以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一、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中几乎每年必考的考点,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
本文标题:2016年《众合名师通关笔记之物权法与担保法部分》孟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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