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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93/22/Add.1Annex6CCS翻译稿1/137海安会MSC.370(93)决议(2014年5月22日通过)《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MSC.5(48)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称“IGC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下称“公约”)第VII章已成为强制性文件,还注意到公约第VIII(b)条和第VII/11.1条关于修正IGC规则的程序,在其第93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IGC规则修正案,1.按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IGC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按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15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16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MSC93/22/Add.1Annex6CCS翻译稿2/137附件《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IGC规则的完整文本由下列替代:“目录前言第1章总则第2章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第3章船舶布置第4章货物围护第5章处理用受压容器及液体、蒸气和压力管系第6章构造材料和质量控制第7章货物压力/温度控制第8章货物围护的透气系统第9章货物围护系统的环境控制第10章电气装置第11章防火与灭火第12章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第13章仪表和自动化系统第14章人员保护第15章液货舱的充装极限第16章用货物作燃料第17章特殊要求第18章操作要求第19章最低要求一览表附录1IGC规则货品数据报告格式附录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的格式样本附录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附录示例附录4非金属材料附录5新颖形状的货物围护系统设计中极限状态方法的使用标准MSC93/22/Add.1Annex6CCS翻译稿3/137前言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第19章所列的散装液化气体和某些其他物质的海上安全运输提供一个国际标准;在考虑到所载货品的情况下,规定了相关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标准及其所应装配的设备,以便使其对船舶、船员和环境所造成的危险减至最少。2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其所涉及货品的危险性,确定运输所需的某种船型。每一种货品可能具有一个或多个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由于某些货品在低温或者压力状态下进行运输,有可能进一步产生其他危险。3严重的碰撞或搁浅可能导致液货舱破损,并导致货品不受控的排放。此种排放可能引起货品的蒸发和扩散,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船体的脆性断裂。本规则的要求是根据现有的知识和技术,尽可能减少这种危险性。4在制定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认识到本规则必须基于完善的造船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对本规则所涉及的货品的危险性的彻底了解。液化气体船舶的设计建造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迅速发展,故本规则也不应保持不变。本组织持续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定期地对本规则进行审核。5对新货品及其运输条件的要求,在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后,将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I条的规定,在适当的修正案生效前,暂作建议案进行分发。6本规则主要是针对船舶设计和设备的规定。为了确保能安全运输货品,必须对整个系统进行评估。至于保证货品安全运输的其他方面,例如培训、操作、交通控制和港口装卸等,本组织正在进行或将作进一步审核。7本规则的制定得到许多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的大力协助,例如国际气体运输船和码头经营者协会(SIGTTO)和其他组织,例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8本规则第18章涉及液化气体运输船舶的操作,突出了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质的规则,并提到气体运输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9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是相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述,气体运输船也可散装运输IBC规则涉及的液体化学品。10设计成装卸散装液化气体的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FPSO)设施不列入IGC规则。但是,在IGC规则提供装置操作最适当的风险减轻措施的范围内,该装置的设计者可考虑使用IGC规则。如果确定的更适当的风险减轻措施与本规则不一致,这些措施应优先于本规则。MSC93/22/Add.1Annex6CCS翻译稿4/137第1章总则目的为散装液化气体的海上安全运输提供一个国际标准;在考虑到货品性质(包括易燃性、毒性、窒息、腐蚀性、反应性以及低温和蒸气压力)的情况下,规定了这类运输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标准及其所应装配的设备,以便使其对船舶、船员和环境所造成的危险减至最少。1.1适用范围和实施1.1.1本规则适用于各种尺度(包括500总吨以下)从事散装运输本规则第19章所列的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化气体和其他货品的船舶。1.1.2.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201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类似建造阶段系指:.1可辨认出船舶建造开始;和.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其小者。1.1.2.2就本规则而言,“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1.1.2.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和201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符合MSC.5(48)决议通过并经MSC.17(58)、MSC.30(61)、MSC.32(63)、MSC.59(67)、MSC.103(73)、MSC.177(79)和MSC.220(82)决议修正的本规则适用要求。1.1.3不论何时建造的船舶,凡在2016年7月1日或以后改建成气体运输船后,应视作在开始改建之日建造的气体运输船。1.1.4.1当液货舱内装有本规则要求用1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位于本规则2.4.1.1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货舱内不应装载闪点为60℃(闭杯试验)或低于60℃的易燃液体,也不应装载本规则第19章中所列的易燃货品。1.1.4.2同样,当液货舱内装有本规则要求用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则位于本规则2.4.1.2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货舱内不应装载1.1.4.1中所述易燃液体。1.1.4.3当液货舱内装有本规则要求用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在每一种情况下,上述限制仅适用于货舱处所的纵向范围内的保护区域。1.1.4.4当液货舱内装有本规则要求用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如果其数量仅限于供冷却、循环或作燃料之用,则在这些保护区域内可以载运1.1.4.1中所述易燃液体和货品。1.1.5除1.1.7.1的规定外,拟载运本规则涉及的货品以及MSC.4(48)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涉及的货品的船舶,应符合适于所载货品的两个规则的要求。1.1.6.1如果拟载运的货品可能被认为是属于本规则的范围,但在本规则第19章中尚未被列出,则主管机关和涉及这种载运的港口主管当局应根据临时评定制定三方协议并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定初步的适当载运条件。1.1.6.2对于这类货品的评估,货品制造商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完成的评定表(见附录1),包括建议的船舶类型和载运要求。1.1.6.3如果纯的货品或技术上纯的货品的临时评定已完成并经其他方同意,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的分委会提交评定表和IGC规则中新增完整条目的建议(见附录1)。1.1.6.4已按三方协议进行临时评定并已达成明确的或默认的协议后,可签发相关船舶证书的附录(见附录3)。1.1.7.1当船舶设计和建造成载运下列货品时,首先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1本规则第19章中专门列出的货品;和.2既在本规则中又在IBC规则中列出的一种或几种货品。对这些货品,在规则第19MSC93/22/Add.1Annex6CCS翻译稿5/137章中表的“a”栏内用星号予以标记。1.1.7.2当船舶拟专门载运1.1.7.1.2所述的一种或几种货品时,应符合经修正的IBC规则的要求。1.1.8当船舶符合IGC规则的要求时,应在本章1.4规定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如符合本规则的修正案,适用时,也应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1.1.9如果本规则提及某段,该段分段的所有规定应适用。1.1.10如果船舶拟在固定场所以再气化和排气模式或气体接收、处理、液化和储存模式营运一段时间,营运涉及的主管机关和港口主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本规则中适用于其预定任务安排的相关要求的实施。此外,应基于本规则的原则针对其他未涵盖在本规则原则中的特定风险的公认标准制定附加要求。风险可包括但不限于:.1火灾和爆炸;.2撤离;.3危险区域的延伸;.4受压气体排放至岸上;.5高压气体排放;.6货物处理中的翻滚状况;.7易燃制冷气体的储存和处理;.8货物围护系统外货物液体和蒸气的持续存在;.9液货舱过压和低压;.10液体货物的船至船驳运;和.11停泊期间的碰撞风险。1.1.11如在本规则内使用风险评估或类似研究,结果也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为有效证据:.1使用的方法和标准的说明;.2情景分析说明可能存在的变化或研究中错误的来源;.3独立和适当的第三方对风险评估过程的验证;.4制定风险评估依据的质量系统;.5评估中使用的数据的来源、适合性和有效性;.6评估中相关人员的知识基础;.7结果与相关方关联的分布系统;和.8独立和适当的第三方对结果的验证。1.1.12尽管根据SOLAS公约,本规则法律上视作强制性文件,但本规则4.28和附录1、3和4的规定为建议性或资料性。1.2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附加定义见本规则的各章。1.2.1起居处所系指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室、游戏和娱乐室、理发室、没有炊事用具的配膳室及类似处所。1.2.2A级分隔系指SOLAS公约第II-2/3.2条中所定义的分隔。1.2.3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对于主管机关(港口),见港口主管当局。1.2.4周年日系指相应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到期日期的每年的月和日。1.2.5沸点系指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1.2.6船宽(B)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金属壳体的船舶,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对于壳体为其他任何材料的船舶,量至壳体外表面。船宽(B)应以m计。1.2.7货物区域系指船上设有货物围护系统、货泵舱和压缩机舱的部分,并包括在这些处所MSC93/22/Add.1Annex6CCS翻译稿6/137上方的船上该部分的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对于在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所前面所设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不应算作货物区域。1.2.8货物围护系统系指用于围护货物的装置,包括所设的主屏壁和次屏壁以及附属的绝热层和屏壁间处所,还包括必要时用于支持这些构件的邻接结构。如果次屏壁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则他可以是货舱处所的边界。1.2.9货物控制室系指用于控制货物装卸作业的处所。1.2.10货物机器处所系指货物压缩机或货泵、货物处理装置所在的处所,包括向机舱提供气体燃料的装置所在的处所。1.2.11货泵系指用于输送液体货物的泵,包括主泵、增压泵、喷淋泵等。1.2.12货物系指由符合本规则的船舶散装运输的并在第19章中所列的货品。1.2.13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的工作间、面积大于2m2的的储物间和储藏室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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