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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3(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4用地)。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5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678(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则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同类用地平衡;(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第十四条淮北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第十五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六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第十七条成片开发建设的(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机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第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二建筑容量区位类型城区内城区外老城区新城区乡镇DFARDFARDFAR9低层独立式住宅————20%0.40低层连排式住宅——35%0.930%0.80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28%1.725%1.624%1.6高层24%6.022%3.521%3.0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多层40%2.535%2.235%2.0高层35%6.032%5.530%5.0大型超市—50%3.045%2.545%2.2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35%0.530%0.4——30%0.530%0.8——25%1.025%1.0公共用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住: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第十九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文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第二十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儿托等设施的10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二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二十五条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三》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11FAR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22.0大于等于23.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为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12第二十九条位于淮北市区老城区以内的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一小时;位于其它地区的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两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一小时。第三十条受遮档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即将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一条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第三十二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第三十三条两栋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四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3(一)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7倍(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筑住宅为1.2倍),高层住宅其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2、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以内(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3、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
本文标题: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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