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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文件山农大校字〔2010〕61号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六日12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活动秩序,调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增强学校财力,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试行)》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面向社会和个人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投资经营收益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第二条学校对社会服务工作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成本分担、收入分成。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且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各单位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必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论证讨论,并经学校批准。第三条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及投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统一结算。第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私立帐户私存公款、隐瞒收入,杜绝私设“小金库”。3第五条根据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的不同性质分为四种类型:人才培养类、管理服务类、有偿服务类、投资经营类。人才培养收入是指除国家统招计划外,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开展各类人才培养的收费,以及按规定收取的各类报名费、考试费、研究生初试复试费等。管理服务收入是指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服务性单位的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是指由学校投资开展的具有成本补偿性质的服务收入。投资经营收益是指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科技成果转化等取得的收益。第六条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分配一般分为学校、部门、学院(单位)三部分。学校分配的部分,作为校级财力纳入预算统筹使用。部门、学院(单位)分配的部分由部门、学院按第七条支配使用。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服务收入除特别注明的情况外均指毛收入,所用百分比均为占毛收入的百分比。人才培养类原则上按毛收入的30%—35%上缴学校(详见附表一)。管理服务类按学校核定的补助费用,做到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约奖励。节约经费原则上按不同比例奖励(详见附表二)。有偿服务类原则上按照毛收入的60%上缴学校,40%部门(单位)支配(详见附表三)。投资经营类原则上按协议核定数额或股权比例上缴学校(详见附表四)。学院分配的部分,40%用于学院发展补充教学经费,5%为负责人4基金,55%为奖励基金用于劳务补贴和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分配部分60%用于补偿成本性开支、办公业务费,40%用于其它支出。第八条学校有经费投入的新增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应偿还学校投入后再行分配。发放给部门、学院负责人的奖励,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长审签。第九条学院(单位)出具的收入凭证应遵守《山东农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山农大办字〔2009〕36号)的规定。部门、学院(单位)代收费项目,必须由计划财务处授权。第十条学院(单位)要在每年12月25日前足额上缴学校分配部分,未完成或未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的,不得参与分配并与单位经费和年终绩效考核挂钩。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加强管理,对各种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进行有效监管。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专项审计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提到的以及新举办的收费项目,能够按本办法归类的,参照同类分配比例分成;不能归类的由承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计财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为保证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维护学校、部门、学院利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收益的原则,部门、学院(单位)要在资金管理与使用上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合理、合法使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的管理工作,5做到应收尽收。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的分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附表:1、人才培养类收入分配表2、管理服务类收入分配表3、有偿服务类收入分配表4、投资经营类收益分配表6附表1山东农业大学人才培养类收入分配表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学院单位责任单位备注1.在职非学历教育(包括高校教师、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等)学费35%5%60%研究生处按毛收入分配2.双专业双学位学费35%10%55%教务处按毛收入分配主管部门分配部分的1/2用于支付住宿、教室管理、多媒体设备管理等。3.社会考试组织管理费10%90%教务处扣除上缴主管部门后按此分配4.研究生初试、复试费10%90%研究生处扣除上缴主管部门后按此分配5.继续教育学费收入另行制定管理办法7附表2山东农业大学管理服务类收入分配表单位项目单位分配比例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备注节约2万元以下40%节约2—4万元45%1.包干经费项目(含公寓、物业管理)节约4万元以上50%按照学校核定的费用,管理目标为开源节流,力求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约奖励,与年终绩效挂钩后勤处2.公寓、物业其他收入毛收入的40%上交学校60%60%用于补充单位业务支出后勤处3.体育场馆年上缴学校30万元在保障正常运转基础上,每年上缴学校30万元。不能应收尽收时上缴学校基数不变,减少单位支配经费后勤处4.住房出租出租收入80%上缴学校,20%单位支配以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期初收取租赁费后十日内,上缴学校应分配部分后勤处按照山农大办字[2005]29号文件以及2006年6月20日校分房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5.公安处收入上缴学校40%,单位支配60%(东校区车位管理收入上缴学校80%,单位支配20%)按照公安处现有管理项目的范围,依据09年的收入作为基数;不能应收尽收时上缴学校基数不变,减少单位支配经费公安处6.物业中心(车位管理)收入80%上缴学校,20%单位支配物业中心收取车位费后十日内上缴学校。后勤处8附表3山东农业大学有偿服务类收入分配表项目学校学院单位责任单位备注1.电子阅览室60%40%图书馆信息学院网教部按毛收入分配。单位分配部分主要用于劳务费、维修费、水电费等支出2.电教制作(技术服务费)40%60%网教部按毛收入分配。单位分配部分主要用于劳务费、维修费、水电费等支出3.实验室检验、测试、实验费40%60%执收单位按毛收入分配。单位分配部分主要用于劳务费、维修费、水电费等支出4.会议室、报告厅、大礼堂等使用费40%60%执收单位按毛收入分配。单位分配部分主要用于劳务费、维修费、水电费等支出完不成任务预留责任津贴、年终绩效超额完成任务5万以下(含5万)40%60%超额完成任务5—10万(含10万)45%55%5.校医院超额完成任务10万以上50%50%后勤处按前两年的平均纯收入(剔除工资因素)作为上缴学校的核定数额。完不成则预留责任津贴和年终绩效,超额完成按比例奖励超额完成任务5万以下(含5万)40%60%超额完成任务5—10万(含10万)45%55%6.苗圃超额完成任务10万以上50%50%科技处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苗圃收入用于维持生产运行(含上缴土地使用费、职工绩效工资等)结余部分按比例分配。9附表4山东农业大学投资经营类收益分配表项目学校(万元)责任单位备注1.沿街房地产190后勤处2010年协议数。2010年后按当年协议执行2.学校投资经营单位(含山农大勘察设计研究院、农大驾校、新胜学生公寓)国资处、后勤处等相关单位按协议或股权比例分红10主题词:社会服务收入△投资经营收益△办法通知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1月17日印发
本文标题:《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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