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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浅析世界经济专业2001级研究生王晓芳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权力与责任在各公司机构之中分配状况的安排,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司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这些权力如何在公司的各机构中分配。其目的在于明确地确定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按投资者行使权力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在模式上可分为外部控制模式和内部控制模式两种。外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美、英两国为代表,又名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式公司治理模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的能力极为有限,但在资本市场发达股票流动性好的情况下,大多数股东可通过市场交易即借助股票市场来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对代理人的选择。内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日本两国为代表,又名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存在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的现象,对股票市场的依赖性较小。本文通过对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找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以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供依据。一、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形成与特点(一)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1.战前单边治理模式1868年明治维新日本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随后走上工业化道路。当代日本公司治理模式脱胎于其前身——财阀集团或家族企业集团。日本企业最初也以业主制和合伙制为主,工业化改变了企业制度和企业惯例。在19世纪70年代,日本出现了一些非正式的股份公司,1893年的普通公司法和六年后生效的商法促进了日本股份公司发展。进入20世纪,所谓财阀多元化经营的公司开始在日本兴起,公司合并也大量出现,在20世纪初的几十年里,日本财阀在经济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式单边治理模式,资本所有者拥有全部的公司所有权。经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一样,为了寻求更高的薪金和更好的机会而频繁地从一家公司转到另一家公司,他们通常按照契约规定进行工作。对于资本家引进的科学管理措施,日本劳动者与英美各国一样,也将其视为一种增产不增薪的阴谋和一种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而加以抵制。这一时期,日本公司的劳资关系也是对抗性的。2.战争时期的财阀家族统治22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即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某些变化。来自创业家族以外的职业经理人以各种执行董事的身份开始掌握了公司的大部分实权,由于这些执行董事的雇佣,日本公司也开始出现了所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某些领域出现了熟练工人的持续性短缺。由于劳动力短缺和与此相适应的顾主维持劳动者对公司忠诚的愿望,一些大公司开始实行长期雇佣和以年功为基础的工资和晋升制度。不过,这种趋向并未发展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仍然是脆弱和不稳定的。三、四十年代,在战时统制经济下,日本军政当局从一切服从战争需要出发,极力敦促家族银行合并,还替大多数公司制订一家主银行,并把银行当作政府基金流通的管道。在战时统制经济中,财阀集团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当局也纵容财阀势力的扩张。结果,持股人对公司管理者的控制就大大减弱了,公司的股份也高度集中于少数财阀家族手中,财阀家族通过控股公司层层控制大批公司,从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战后初期,日本公司总资本323亿日圆,其中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及其控制的资本就达79亿,占24.5%,十大财阀所控制的资本高达114亿日圆,占35%。3.战后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二战后,美国认为财阀与军国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日本进行战争的经济基础。因此,为彻底消除日本的战争能力,使其永远不再威胁美国的安全,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在战后民主化改革的过程中,采取了解散财阀以消除家族控制,解除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层级控股关系的措施。当时,在全国437亿日圆的股份中属于高度集中,成为分散化对象的股份资本高达181亿日圆,占42%。在美国占领当局主持下,对其进行分割。分割结构为从业人员拥有股份38.5%,一般出售占27.7%,投标占23.3%,战时特别补偿税占7.4%,公司分给费占2.9%,偿还外国人财产为0.2%。这样一来,日本战后的股权结构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呈现出分散化的特征。与此同时,为避免控制权再度集中,1947年实施的《禁止垄断法》禁止工业公司持有股份,并限制金融机构不得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的股票。1947年公布的《证券交易法》也脱胎于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目的是禁止商业银行承销、持有和交易公司的证券。对金融机构则要求其按照框定的模式进行分工,即一个项目的“事前监督”委托给投资银行,“事中监督”委托给商业银行,“事后监督”委托给股票市场,从而促使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离。另外,在财阀解散的过程中,1948年1月实施了《终止财阀家族控制法》,该项法律要求十大财阀公司中有影响的官僚离职。由此,工薪阶层出身的执行人员取代了原先的执行人员接管了最高管理层,占据了经理位置。这种管理权的交移对日本大公司的公司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即完全消除了外部董事。1948年初,对与财阀有关的股票进行清算,把优先购买被清算股票的权利给予了公司的雇员,并对雇员购买股票提供金融支持。这样,一个以个人为中心的普遍33的所有权结构,就代替了以控股公司为中心的所有权结构。1949年,由于股票过度供给,公司的利润和股息较低,导致了股票价格狂跌,雇员为了个人的短期利益纷纷卖出了他们的股票,雇员所有权的地位也随之下降了。日本政府为维持股票价格,在鼓励金融机构持股的同时,于1953年大幅度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其中第13款将金融机构的所有权限额从以前的5%提高到10%。由于这一政策变动,日本企业所有权结构就开始从以个人为中心变为以机构为中心,1949年-1955年,个人持股比重从69%降至53%。而对这种所有权结构改变起最大作用的是金融机构,特别是保险公司和信托银行。与此同时,由于法人相互交叉持股的发展,内部成员公司联系紧密的企业集团也重新形成。到了60年代,为了防止被恶意接管,集团内部相互持股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战后资金短缺和股票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日本公司所需资金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而城市银行的贷款则主要依靠日本银行的支持。1949-1950年,日本银行向城市银行提供的贷款增加了三倍。日本金融机构的借贷方式被称为系列融资,即当时最大的七家城市银行(三井银行、三菱银行、住友银行、富士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通过日本银行大量借款,满足了其系列公司近半数的资金需求。在系列融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激烈的贷款竞争,主银行及其监督体系就确定下来,并形成了日本式的公司治理模式。(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日本的公司治理一般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者(包括社长、副社长、专务、常务等)三层结构。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经营者负责日常经营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法人相互持股日本法人持股的最大特点是相互持股。据日本全国证券交易所协会《股份分布状况调查》,1949年—1984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l%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1989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进一步下降为22.6%,而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由于法人持股占绝对比重,有人就把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一般来说,法人持股份是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因此,法人持股不随股价变动而轻易抛售,从而形成稳定股东。以此为基础,公司治理的中心自然也就围绕法人股东来展开。法人相互持股是一种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业银行之间的相互持股,都是环状持股。如表1所示,在日本上市公司中,大型产业集团之间的相互环状持股比例已达到了相当高家的程度。表1日本产业集团相互持股比例(环状持股)集团名称三井44集团三菱集团住友集团芙蓉集团第一劝业集团三和集团相互持股比例(%)18.025.324.518.214.610.9资料来源:日本兴业银行调查报告(1991年)关于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的原因,一是日本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基本上没有限制,二是财阀传统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日本企业相互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原属于同一财阀组织的企业也积极通过相互持股而集结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企业集团”。在这种相互持股中,虽然每个企业拥有集团内任何一个企业的股份一般都不超过对方总股本的2%(参见表2、表3),但由于对集团内所有企业都拥有股份,因此其对集团内的持股总和往往就达到了该企业全部持股的30%-90%。另外,50年代曾经是“大众投资时代”,即个人持有企业股份的比例很大。60年代中期发生“证券危机”后,日本政府采取通过银行贷款大量买入股票并予以冻结的举措。当股票价格复苏后,日本政府推行了“稳定股东”的政策措施防止外国公司通过购买股票而吞并日本公司。由此,股票便开始向稳定的法人股东——主要是金融机构和公司集中,从而促进了法人持股的迅速发展表2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前十位股东持股结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千股)所占股权比重(%)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124,8267.97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95,7526.11明治生命保险株式会社95,5526.10三菱信托银行株式会社83,0385.30第一劝业银行株式会社54,7383.49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48,9203.12日本生命保险株式会社48,2673.08三和银行株式会社41,9352.68东海银行株式会社36,0882.30第一生命保险株式会社33,2232.12合计662,34442.26资料来源:[日]三菱商事株式会社《1997年有价证券报告书》,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年月发行。55表3索尼株式会社前十位股东持股结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千股)所占股权比重(%)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31,6456.98富士银行株式会社19,9114.39富士银行株式会社17,1833.79樱花银行株式会社13,7773.04住友信托银行株式会社13,5893.00三井信托银行株式会社11,2472.48雷克株式会社9,9852.20富士银行株式会社9,3092.05三菱信托银行株式会社8,9961.98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8,0671.78合计143,70831.68注1:以上均为索尼株式会社的2000年度数据。注2:索尼公司中第一大股和第十大股东均为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但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核算都是独立的。此外,索尼公司中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和第八大股东均为富士银行株式会社,其情况与三菱银行株式会社相同。各股东均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不相同,只是使用相同的名称而已。资料来源:[日]索尼株式会社《2001年有价证券报告书》,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年月发行。2.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机制——主银行制“主银行”最早是学者对日本企业和银行关系特征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根据对日本11万个年销售额10亿日元以上公司的调查发现,无论大小,绝大多数公司都有被称为“主银行”的银行。同样,无论大小,每一家银行都是某些企业的主银行。主银行制度又称主银行关系,是指在企业与特定的银行之间普遍形成了一种长期的、稳定的、综合的交易关系。在日本,一个企业虽然从许多银行获得贷款,其股份也由许多银行共同持有、但却有一个银行承担监督企业的主要责任,这个银行被称之为企业的主银行。因此,对于某一企业来说,主银行不仅是其资金筹措的最主要来源,而且往往也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主银行通过人员派遣等,与企业保持综合性、长期性、固定性的交易关系。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银行出面组织救援(允许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或提供紧急融资等措施);在企业重组时,主银行拥有主导权。由此可见,主银行制是一种公司融资和公司治理相结合的制度,其本质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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