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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一、概念和特点二、内容和制作方法三、范文欣赏一、概念和特点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当庭发表的综合性演说词。代理词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有的案件代理人发表代理词,有的则并不发表代理词。从写作特点上来看,代理词是一种说明性或辩驳性的文书。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所提要求、意见应合情合理合法,注意以理服人,不能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案情宣传法律,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二、内容和制作方法有关代理词的制作在实践中并不一致,如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或上诉人的代理人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写法上就不一样,这需根据不同案情来定。但是代理词的结构和辩护词基本相同,一般可分为前言、代理意见、结束语三部分。前言部分主要讲明代理人出庭的法律根据,代理人的责职等。如上诉案件,则要简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意二、内容和制作方法代理意见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委托权限,阐明本案的起因、矛盾发展过程、争执的焦点、协商的情况及协商不成的原因,提出证明被代理人有理的证据,提出解决本案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分清是非责任。代理意见的基本内容如上所述,但因适用案件范围不同具体写法有所变化。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劳动争议、海事、海商案件)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均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于辩论阶段发表代理词。因而代理意见自然不同。二、内容和制作方法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是不同的。前者应考虑到给和解创造条件的特点,后者则是针锋相对。因而民事案件的代理词语言应力戒夸张、华而不实或带有刺激性,态度要诚恳端正,切忌纠缠细节,意气用事。其中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词主要说明下列事项:①分析和评论证据;②肯定和论证案件的事实情节;③发表有关适用法律规范的意见;④建议制作特别裁定;⑤建议裁判案件。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是针对原告的请求而发,因而有其自身特点。如果原告一方的陈述在法律和事实上有弱点,那么被告一方就可以把答辩的锋芒针对原告一方有弱点的那部分陈述。多数情况下,原告是有相当的准备才提出诉讼请求的,不可能轻易被驳倒,故被告的代理词中必须从自己这一方面提出新的事实材料进行反驳,或者提出新事实,或者引用新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这些事实,或者引用适用于新事实的法律规范等等。结束语,是代理词的小结。代理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括,提出结论性看法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法庭采纳。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枣庄供电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及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事故高压线路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从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庭审时提交了与被告峨山镇政府签订的编号为042100120032的高压供电合同,合同第1页第2条“供电方式”第2项以文字形式表明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合同附图又以图形展示了产权分界点,明确了事故线路的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没有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该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对合同形式的辨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庭审时引用的《供电营业规则》首先是电力工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是法律,其次,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引用该规则第47条第2项所描述的“以用户厂界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就是本合同所指向的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与合同并不矛盾;该条款强调的是公用高压线路,本案争议线路不是“公用线路”而是“用户专线”,再次,该规则第2款,明确规定。“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与《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并不相悖。二、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峨山镇政府的证明,事故线路始建于1994年,是先架线路,后有线下房屋。是房屋违章建设,但根据《电力法》第69条规定,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供电企业没有对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法定义务。退一步说,即使先有房屋后有线路,也只是要求供电企业在架设线路时与用户协商,注意架线安全,没有法律规定供电企业有对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事故高压线路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意见》第2条、第3条第4项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枣庄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采纳。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徐斌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原告(男)陈XX起诉女王XX离婚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北京众泽律师事务所指派,原告委托,参加了陈XX诉王XX离婚一案的庭审。就有关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这表现在两点:1、原、被告在2000年结婚。2001年有一子。后因二人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上,常有口角。被告虽为女性,但性格强悍,在二人争议时,动辄利器相向。久之,原告寒心,于2004年12月份搬出另居。至今尚在外居住。从原告的角度而言,对夫妻感情已绝望。2、被告虽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原告起诉后的第十天,即6月20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和本次庭审的原告离婚。并向本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因此,本次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和被告向西城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的行为相矛盾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被告的角度而言,其在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标志被告也承认夫妻感情已不复存焉。从以上两点可以得出:原、被告都认可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所称的房产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不宜作出处分。被告称原、被告有位于天通苑三处房产,是被告个人财产。房产分别对应的合同证号:J019359、J012800、J013476。这三处房产,购房人糸第三人名字。第三人购房时,仅是从原、被告处借有部分钱款。因此,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产的真实性之前,不宜对涉案的产权公示为第三人所有房产作出归属判决。那是另一法律问题,和本次庭审无关。三、原告不存在婚姻过错,所以,过错赔偿也不存在。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婚姻过错赔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首先,法律所支持的婚外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性关糸。而原告仅是在2000年,偶而有一次出轨。其后,被告原谅了原告的行为,二人,继续共同生活。并有了婚姻的结晶--孩子。所以,这种偶尔出轨,并不是法律所说的婚外同居。不存在过错赔偿。这是其一原因。其二,那次的出轨,也不是今日离婚的原因。表现在原告那次出轨后,原、被告继续生活,并有了孩子。从2001年至2004年12,两人都在一起生活。只是由于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及价值标准不一而产生隔阂,并不是因原告三年前的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若如被告所言是因为原告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那么,原告出轨之后,被告为何还能和原告生子并共同生活三年?可见,只有一种解释:即被告原谅了原告的那次出轨,出轨行为在当时,至少没有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从以上两点,可以认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过错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法庭驳回其请求。四、孩子抚养问题。原告愿意抚养孩子。若判如所愿。则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若判被告抚养,则愿意承担应承担的抚养费。这是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所坦现的态度。孩子永远是他的孩子。综合以上意见,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作出恰当的判决。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自牧二005年8月20日辩护词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辩护词是律师接受当事人或法院指定,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所形成的文字材料。2.特征:制作主体特定性、合法性、表达准确性,语体公文性。二、辩护词的格式(一)首部同代理词文书名称、称呼审判人员、辩护的法律依据、辩护权的来源、开庭准备情况(二)正文:辩护观点——分析论证——裁判量刑建议(三)尾部:制作人署名、日期三、辩护词的制作常用章法:预进先退、针锋相对、借题发挥常用思路:定性辩护、事实与情节辩护、人情事理辩护、后果分析辩护、适用法律辩护孙大午案简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和非法持有弹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副董事长孙志华、总经理孙德华2003-7-4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河北省徐水县公安局这样介绍大午公司的“非法集资”问题:1993年以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在周边村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8亿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2003-11-2,徐水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也因违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法院处罚金30万元。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委托,我作为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的辩护人,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人所指控的大午公司的行为属于合乎民事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定性辩护)首先,从形式上看,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有大午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公诉人已经提供了大量这样的借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为抬头的“借据”字样,出借人姓名、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人大午公司的财务印章。从借贷关系主体来看,这是大午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合同。其次,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大午公司借贷主体以及借贷利率合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是既可有效。”由此可见,企业是完全有权向个人借贷的,大午公司作为企业具有向个人借贷的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主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据上看,大午公司借款约定的利率大都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不超过2倍。因此,大午公司对外借款对利率的约定并不违法。第三,从实质内容来看,大午公司的确是借款供自己发展生产以及办教育使用,而不是挪作他用或者转贷给他人。大午公司在孙大午先生带领下多年来勤勤恳恳发展生产,在一片荒地上建起了如今资产上亿元的大午集团。在民营企业普遍贷款难背景下,民间借贷为大午公司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情事理辩护)二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基本上局限在员工、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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