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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法制杨广《大业律》长孙无忌《武德律》李世民《贞观律》本章提要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隋朝后期,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强。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和完备化的阶段。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重点问题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2.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3.《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4.唐律的基本精神。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6.唐代的司法制度。隋代法制概况①隋代的立法活动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③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的立法活动1.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2.大业律。隋炀帝即位后,为笼络人心,标榜“宽刑”,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1)篇目由12篇增加为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3篇。(2)在内容上,“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且删除了“十恶”之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承袭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法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代表了隋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法典篇章体例为12篇500条。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隋《开皇律》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二十等。3.创设“十恶”制度。《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了“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犯罪。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伦理,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为常赦所不原。4.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之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减刑一等。其次,将“官当”列为定制。第三,赎刑制度。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犯罪,一般都可听赎(用铜赎免刑罚),并具体规定了每等刑罚赎铜的数额。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初年,隋文帝制定了以“宽简”著称的《开皇律》。法典颁行后,文帝以身作则并要求官吏和天下老百姓严格遵守,促进了隋朝前期“开皇之治”的形成。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贯彻始终。到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隋书·刑法志》)。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大业律》颁布不久,因炀帝好大喜功,对外征伐打杖,对内大兴土木,极大地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一时间盗贼蜂起。于是炀帝“更立严刑”。加速了隋朝的灭亡。隋代在中国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它的法制的盛衰史,正是隋王朝的兴亡史。唐代立法概况①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②唐代主要立法活动③法律形式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初年,统治者亲眼目睹了隋代政权由建立、发展到动荡、灭亡的过程,深刻体会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延续政权、维持统治的重要性。为此在推行轻徭薄赋、选用良吏等等措施的同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立法务求宽简所谓“宽”即宽平,是针对隋代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能轻易地改变和废止。(四)执法严明唐初统治者时刻不忘隋朝立法完善但弃法毁法、导致速亡的前车之鉴,注意依法办事,奉法守法。唐代主要立法活动1.武德律。高祖起兵后,宣布废除隋朝旧律,“约法十二条”。唐朝建立后,又命刘文静制定“五十三条新格”。至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政局趋于稳定,高祖便下令参照隋《开皇律》,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刑律,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称为《武德律》。《武德律》因袭《开皇律》,只是加入了“五十三条新格”,其余均无所改。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便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武德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经过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完成,定名《贞观律》颁行天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革主要集中在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一是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二是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三是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永徽律疏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永徽二年(公元652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经大臣建议,高宗令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主持,广召解律者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疏解。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疏议部分同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永徽疏律》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得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六典》的编纂《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会典》的编纂深受《唐六典》的影响。大中刑律统类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的敕、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由刑部颁行。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纂形式便于实用,对五代和宋朝的法典编纂有重大影响。法律形式唐代法律的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关系,《新唐书·刑法志》解释为:“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的方面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违反了令、格、式及危害社会构成犯罪,则依律追究刑事责任。几种法律形式并用,构成了唐朝法律的多样性,使统治者在法律的运用上,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形成了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为分则,前九篇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唐律疏议》确立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的体例结构,较之早期封建法律,其科学性、技术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名例律·五刑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杖一百,刑差为十。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自一年到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刑差半年。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能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到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差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分为绞、斩两等,绞因得以保全完尸而稍轻于斩。唐律规定的“五刑”基本是承袭隋制,但将隋律由重到轻的顺序改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名例律·十恶“十恶”是指危害封建皇权、威胁封建统治秩序和封建伦常的十种性质最为严重的罪名,放在法典之首,作为打击的重点。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定名为“十恶”,唐律沿用隋制。“十恶”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和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另一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犯此“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不仅要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规定,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唐律的本质和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1.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通过“议”的特别程序给予减刑或免刑的优待。“八议”的对象是:“亲”,即皇亲国戚;“故”,即皇帝的故旧;“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即有大才干的人;“功”,即功勋卓著者,“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即前期皇室后代被誉为国宾者。凡属以上这八种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时,必须奏请皇帝裁决,一般可免除死刑;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处罚。应请者的范围比八议扩大,但“请”的限制条款比“议”多,除犯“十恶”外,“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请条”。3.减。指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处罚。4.赎。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5.当。即“官当”,指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将犯罪分为私罪和公罪。“议”、“请”、“减”、“赎”、“当”等制度确定的法律特权由大到小,享受特权的人也由少到多,构成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特权保障体系。清人薛允升说:“(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当然这些特权的享受要以不触犯皇权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为限度,如犯有“十恶”之罪,同样严惩不贷。刑法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其处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是要调动官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饬吏治以及减少贪赃枉法现象。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又称矜恤原则。唐律规定:凡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或一肢残废),犯流罪以下,收赎;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瞎二目
本文标题:隋唐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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