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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票据处理技巧与节税方略讲课内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发票分析及纳税实务3发票涉及的相关法规1涉税票据基础知识2涉税票据的开具问题及风险防范4第一部分发票涉及的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本(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令•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该文件规定第五条于2013年8月15日作废,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4第二部分涉税票据基础知识一、涉税票据种类及相关文件规定发票、财政票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能证明该项费用发生的书面凭证,应具备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章要件。如拆迁补偿协议、合同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俱乐部400-650-9936•2、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3、土地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6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二、发票1、什么是发票?新《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7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2、发票的管理机关新《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3、四川省目前的发票种类(1)地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2号公告)地通用票通用类发票9种和冠名发票5种共14种发票(2)国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9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原有的4种基础上新增2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将在原有41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车专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客运定额发票等8种规格的普通发票,共有发票55种。•4、发票应该加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10(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新《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11三、其它可以入账的合法有效凭证还有哪些?(一)单位间借、还款,借、还款的金额可用收据入账。但支付的利息要到地税局窗口代开发票才能入账。(二)收到投资方的资产,要凭投资协议、评估报告及资产清单、房屋或土地的契税税单等入账。(三)股权转让,属于非经营活动,凭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开收据和评估报告入账即可。(四)赔偿、违约金等,凭协议、付款凭证、签收单据、法院判决书等入账。纳税人俱乐部400-650-9936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纳税人俱乐部400-650-9936第三部分“营改增”后的涉税业务及票据处理一、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能否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如何纳税?(一)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缴什么税?1.概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14•(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的区别?分别应如何开票?•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但混合销售是强调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应纳增值税的销售和应纳营业税的劳务,销售货款和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则强调的是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有两类经营项目,两者之间无关联性和从属性。•此外,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15•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三)“营改增”之后,企业发生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如何申报纳税,如何开票?•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16•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2.“营改增”前,企业发生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其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且若该企业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则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应当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3、“营改增”之后,企业发生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如何申报纳税,如何开票?•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17(四)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缴税和开票?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特殊政策是对混合销售行为只缴一税、只开一票的例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第四部分涉税票据的开具问题及风险防范(一)收取或支付的违约金入账凭据是什么?1.政策上有何规定(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营业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1•(3)企业所得税处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结论:属价外费用,取得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营业税相关发票;不属价外费用,取得或开具收据入账。•例:我单位将房屋租赁给某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某公司违约金21万元,请问某公司22纳税人俱乐部400-650-9936应该给我单位开票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某单位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亦不是发票的开具范围。三、房地产企业的的发票开具与涉税控制•(一)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税款如何计算?1.“甲供材”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开票额是否属于同一范畴?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2.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24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3、甲供材如何开票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包工包料,需全额取得建安票,合同约定材料甲供,可用增值税普票等结合材料调拨单等入账。25三、房地产企业的的发票开具与涉税控制(一)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税款如何计算?1.“甲供材”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开票额是否属于同一范畴?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2.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二)绿化工程应该开具什么发票?1.绿化工程的政策: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征收营业税。”2.对绿化工程应按什么税种征税?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3.应开具什么发票?4.绿化工程是否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有几种情况处理?不同方式下,分别应取得何种发票?5.例: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A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小区绿化合同,全同规定A公司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100万元。请问(1))A公司给甲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销售发票,甲公司是否涉税?(2)A公司应出具建安发票吗?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28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文标题:企业涉税票据自查与风险防范(内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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