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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古典主义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型。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讨论的犯罪,主要分为三类,即害国家的犯罪、侵害个人的犯罪、侵害社会秩序的犯罪。2、刑事实证主义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型。龙勃罗梭将犯罪人根据其生物特质与主管恶性分为四种类型。加罗法洛提出犯罪有自然分类和法定分类两种,他把自然犯罪中心理和道德方面异常的犯罪人分为四种,即谋杀犯、暴力犯、财产犯、风俗犯。3、早起刑罚的特征:报复和威吓思想主导着社会的刑罚观念与方式,野蛮、残酷、恣意任性成为刑罚制度的基本特征,死刑、肉刑等身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4、报应论的三个阶段:1、同态复仇的神意报应2、善恶因果的道义报应3、罪刑均衡的法律报应5、(1)道义报应论,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2)法律报应论,德国著名学家黑格尔6、矫正制度的三个阶段与三种模式:(1)慈善主义—感化模式(2)人道主义—处于模式(3)累进模式—改造模式。7、慈善主义阶段的感化设施及时间(1)英国于1557年设立第一所布莱德威尔感化院;(2)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设立了男子惩治监和女子纺织所;(3)1704年,教皇克莱门将罗马圣.米歇尔教堂的一部分改造为教养院。8、处遇模式的内涵处遇模式在现代监狱制度形成过程中,既包括改良监禁设施和管理制度,也包括尝试矫正新模式的实践,因此,这一阶段成为矫正制度形成中的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9、监禁处遇的原则与价值的早期尝试:1、监禁处遇的首要原则是隔离;2、监禁处遇的重要价值是目标激励,就是如何调动服刑人员的积极性。10、道义报应论揭示的三个问题:1、惩罚正当性的根据问题2、惩罚的公正标准问题3、惩罚关系的公共性问题11、感化模式的主要做法:1以隔离监禁为基础,严明纪律、集体劳动和精神感化,成为后期矫正制度的雏形。12、独具制的管理理论:理论基础是宗教的忏悔和反省理念,有助于体现隔离威慑和防止恶习传播,但建筑成本太高,对服刑人员精神折磨的副作用大。13、沉默制的主要做法:服刑人员实行夜间分房,白天一起组织劳动和活动,但严禁相互交谈,保持沉默。14、处遇模式的目标激励:监禁处遇的重要价值是目标激励,就是如何调动服刑人员的积极性。管理中者重视奖励善行,给人以改恶从善的希望。15、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依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以获取的罪犯可以矫正的证据为基础,结合可能实施的方法和罪犯可能改变的情形,以获取最佳结果来实施矫正的矫正活动的总称。16、矫正理念的三个发展阶段:宗教影响下的改造与救赎,实证哲学影响下的治疗与康复,重返社会理念影响下的循证矫正17、行政社会化的思想基础是:新社会防卫观,重返社会理念18、“感化”内涵,从字义解释是指用言行感动他人,使之转变。在现代社会活动中,感化强调通过有效的人际沟通,形成传递正能量的情感体验。19、感化的作用方式:(1)感化的核心价值与目标是以文化人(2)感化的重要前提是道德的影响力(3)感化的重要机制是真情实感的人际互动20、违法犯罪者可改造的哲学基础是:人具有可塑性21、奠定了现代心理学基础是:詹姆斯《心理学原理》22、提出强化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23、矫正要素包括:关系要素、活动要素、条件要素24、矫正关系要素:关系要素是构成矫正这一事物或现象的基本形式要素,关系要素如同教育要素中的教育组织、教师与学生一样,涉及矫正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25、矫正活动要素:活动要素包括任何旨在促进犯罪人改变并顺利回归社会的措施或影响方式等要素,活动要素以影响人的人格、行为、能力、态度价值观等作为中介,涵盖了各种干预措施或影响方式。26、矫正条件要素:条件要素包括保障矫正活动顺利进行的各种相关条件,既包括政策、法律层面的制度条件,也包括设施,组织资源、社会保障水平等条件。27、矫正对象:矫正对象是指在矫正组织接受教育矫正的服刑人员,既包括依法被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处罚、正在狱内服刑的罪犯,也包括被判决或裁定管制、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28、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矫正组织是国家为正确执行非监禁刑罚、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确定的组织体系。29、矫正项目:矫正项目的概念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某类或个体对象的矫正目标(或一组目标)而规划的矫正活动的综合体。30、矫正计划:矫正计划是矫正项目具体化、系列化的行动方案,也是矫正方案具有内在逻辑性的具体步骤和路线图。31、矫正计划包括:矫正项目管理计划、个案矫正方案计划。特点:针对性、功能性、契约性。32矫正流程:矫正流程是实现矫正计划、实现矫正目标的动态过程。矫正是一个目标化的认识和实践体系,也是围绕矫正目标实施的程序化控制的系统。33、狱内个别化处遇矫正模式的流程:入监评估(危险与需求评估)、分类处遇、针对犯因性差异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实施、矫正效果评估、出监或假释评估(转入开放式社区矫正阶段)34、现代矫正制度发展有哪些趋势:法治化、科学化、个别化、社会化。矫正社会化趋势的两个阶段:倡导社会参与矫正工作阶段、推行以社会为基础的矫正阶段。矫正个别化趋势的三个类型:刑罚个别化、处遇个别化、矫正个别化35、矫治模式的七条原则:改造原则、分类原则、调节原则、工作原则、教育原则、专业监督原则、辅助制度原则36、社区矫正的管理流程:社区矫正使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管理的接收环节、中间管理环节、管理的终结环节。37、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①调查人的个体状况,②犯罪的起因等犯罪事实方面的调查,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其所处的环境因素,对社区的影响和社区的评价。38、解除矫正的程序:做好解除矫正前的准备工作,公开进行解除宣告,依法办理解除矫正的法律手续,通知有关部门。39、心理矫治者: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40、矫正工作人员:指在监狱或其他矫正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41、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特点:任务职能的法定性、多重角色的复杂性、监管安全的风险性、工作环境的腐蚀性。42、矫正专业的工作保密要求:①矫正对象的隐私对相关人员(其他人民警察、矫正对象家人、其他罪犯及亲属等)保密②矫正对象的档案要对相关人员保密③矫正过程中的记录,要征询矫正对象的许可。43、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严禁殴打、体罚或者只是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严禁违规使用枪支、枪械、警车;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务;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44、机构分类:机构分类又称为初步分类、最初分类、收容分类,是指以监禁和管理服刑人员为主要目的,依照服刑人员的性别、年龄、犯罪性质、犯罪历史、犯罪等级、精神状况,对服刑人员进行归类。45、处遇分类:可以称为重新分类或矫治分类,是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变化而进行的再次分类。46、矫正教育项目:指为实现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这一行刑目的而设计、编织并实施的一系列综合新的教育措施和计划。47、未成年犯的监禁矫正机构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人员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应达到40%;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提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48、未成年犯权利保障:①受教育权的保障②劳动权利的保障③民事权利的保障④诉讼权利的保障⑤队未成年女犯的特别保护49、服刑人员个案矫正:服刑人员个案矫正,指基于个别化原则,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不同服刑人员的特点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调试、干预和教育等技术,达到特定矫正目的的专门活动。问答题:1、矫正与改造的出处及概念内涵。(1)“矫正”一词源于医学,是一个与惩戒相对应的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最早关注矫正这一范畴的是刑事人类学派,而系统地贯彻矫正理念的则是刑事社会学派。19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在刑事执行系统使用矫正的概念,其内涵包括拯救、治疗、改善、纠正等。(2)改造一词,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多有改变、修复、更新等含义,《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1)将原有的事物加以修改或变更,使之适合需要;(2)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建立新的过程。2、劳动改造制度的创建及历程新中国的劳动改造制度是在彻底废除旧的监狱制度,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罪犯改造理论为指导,在全面总结解放区、根据地监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是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其发展历程主要包括:(1)创建阶段;(2)发展与调整阶段;(3)改革创新阶段。3、龙勃罗梭遗传决定论的主要观点(1)犯罪人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中存在人种的变异和退化现象;(3)犯罪人身上有比较典型的返祖现象等生理特征;(4)犯罪人在一些行为类型上有遗传性。4、霍华德改良监狱的主张(1)改善监狱设施,给罪犯人道的待遇;(2)建立严格管理的纪律和秩序,组织罪犯劳动,养成勤勉的习惯;(3)对罪犯不仅要强调监禁,更应重视教诲和感化,并通过奖励制度促进其改恶从善;(4)建立正规的管理人员遴选与培训制度等。5、两大学派在刑罚观上的区别刑事古典主义学派以意志自由为道义责任的理性认识基础,以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客观法定主义为刑罚前提,倡导报应威慑主义的刑罚方式,主张通过罪刑均衡的刑罚、体现理性与公正。刑事实证主义学派以行为人受生物、社会或心理因素影响导致犯罪为认识前提,倡导功利主义的刑罚方式,主张通过个别化的刑罚、体现防卫社会和犯罪人矫正的目的。6、实证学派犯罪研究的特点及方法论意义刑事实证主义学派用实证方法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人及犯罪原因,刑事实证主义学派改变了犯罪学研究的方向,将犯罪研究由行为转向行为人,开始研究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各种因素,试图通过揭示犯罪原因,选择相应的刑罚和社会治理对策。这种实证研究的视角和科学循环的方法对犯罪学的影响是巨大的,标志着犯罪学研究视角与方法的转变。7、报应理论的基本内涵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罪恶,刑罚是社会惩治犯罪的必要反应,报应的基础是犯罪人行为引起的罪责,报应的本质是用刑罚的惩戒措施衡平犯罪的恶害,体现社会正义价值,增强社会的伦理观念和守法意识,维护正当的社会秩序。8、法律报应论的基本观点(1)坚持了法律正义观,即惩罚的首要正当性在于正义,犯罪与惩罚具有内在的关联性,犯罪是对法的正义的否定,而惩罚则是对犯罪带来的否定的否定,是恢复正义的扬弃。(2)坚持了惩罚主义性的道德基础是应得,即罪犯是人的意志自由和理性的行为,犯罪人选择了犯罪,也是理性地选择了应得,因此,这种应得是惩罚正义性的道德基础。(3)坚持了罪责的客观法定主义,即刑罚的现实根据,是犯罪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刑事责任,这是法律报应的依据,也是决定相应刑罚即“罪刑均衡”的标准。(4)坚持了国家作为刑罚权主体的社会公共性,国家是社会正义的主持者,刑罚所带来的惩罚不是因果的必然,而是正义的必然,满足并体现恢复社会正义的需要。9、教育目的刑理论的主要观点(1)应受刑罚惩罚的不是犯罪行为而是犯罪人。(2)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在行刑阶段,主要通过改善性处遇和个别化教育措施实现。(3)行刑处遇的基础是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应根据对犯罪人的人格形成过程、特点和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调查,提出分类处遇的措施。(4)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则不使之为害。10、矫正理论与改造理论的区别(1)哲学基础不同,矫正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而改造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2)对客观对象认识的角度不同,矫正的认识对象是个体,反映的是个别现象和个案差异,而改造的认识对象是群体,反映的是普遍联系和规律性。(3)方法和手段不同,矫正注重对个体的行为及心理进行规训、教化和矫治的技术,而改造注重通过社会实践的多种手段和组织,环境、文化的影响,感化对象群体,使其思想意识与行为方式发生改变。11、矫正与改造的内在联系(1)从本质上看,矫正和改造都是刑罚文明的产物,都促进了刑罚方式的变革,促进了监狱制度的改良,促进了对罪犯的矫正教育。(2)从概念指代的内容看,在相当常的历史时期,矫正被称作矫正制度,改造被称作劳动改造制度,所指代的内容都涵盖刑罚执行的全过
本文标题:矫正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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