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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法和行政(一)行政法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即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西方法治国家的逻辑起点,是控制国家权、保障公民权。1.制定宪法,总体控制国家权。(契约)2.实施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3.制定立法法、行政法、司法法。(二)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公权力)实现行政职能的活动。这里的行政机关还包括被授权组织,即被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行政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也得到了一部分立法权和司法权。二、行政法的结构(一)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1.行政实体法,是“授权法”,即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行政实体法是事前控权的法。2.行政程序法,是“过程法”,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时效、顺序的规定,是对行政行为过程的限定。行政程序法是事中控权的法3.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作用在于确定法律表现形式和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涉及行政机关活动合法性的依据。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人大)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效力方面:部门规章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和协定(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文件,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法后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7.法律解释(指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属于形式行政的内容。1.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和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职责,否则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无法律无行政。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是本原的权利;公共权力都是通过法律获得的。二、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核心内含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武断专横和随意。属于实质行政的内容。内容包括:1.公平公正原则,即同等对待原则。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正当考虑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3.比例原则。(1)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适当性,具体措施应当为法律所必需。(3)损害最小,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行政裁量权包括三个方面:种类裁量权、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活动的信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2.便利当事人原则。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行政侵权。五、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一致原则第二章行政组织一、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指为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1.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成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进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变成了被授权组织。二、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受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二)行政主体的特征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委托关系)2.必须行使行政职权。3.必须能够承担法律后果。名、权、责三个要素相互联系。(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相对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间接相对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害人)第二节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行政机关是一个国家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享有行政权、管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简称政府。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执行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机关。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种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的原则不同。(二)派出机构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的代表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机构是一种内部机构,一般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税收征收管理法》授予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二、中央行政机关(一)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国务院主要由以下八部分组成:1.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内设司、处两级机构。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2.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包括: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林业局、旅游局等等。3.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直属特设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三节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一、被授权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常见的被授权组织1.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具有内部职权,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如公安派出所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被《专利法》授权。2.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烟草专卖法》授权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3.事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授权学校招收学生、处分学生、颁发学业证书、聘任教师等4.社会团体。社会成员按照自愿的原则,为实现特定的共同目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工会法》授权工会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进行调查,《律师法》授权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奖励、处分。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协助基层政府工作。二、被委托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三章具体行政行为一、构成要素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目的是要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对比: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准备性行政行为)相关概念:(1)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2)准备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主要涉及行政监督检查活动。(如交管部门对车辆测速活动)2.处理的个别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3.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主体(名、权、责);2.在内容上,向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如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成立?);3.在程序上,送达领受。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1.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3.执行力,国家意志性的体现。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1.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具有重大和明显的法律缺陷。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行政诉讼法》第70条。撤销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条件:(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废止或者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3)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练习题:1.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3.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4.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给予赔偿。5.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二、行政规则的适用(一)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同)。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二)规则冲突规则冲突是指不同规则对同一事项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如果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分两种情形1.能够判断效力等级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公式解决。2.不能判断效力等级的(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事项有三个方面:1.执行性立法(执行法律)。如《行政复议法》发布后,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自主性立法(没有法律)3.授权性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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