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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以辛普森案件浅谈美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特点作者:胡记超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6期摘要:美国的审判制度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是其审判制度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控方与警方的不正当联系甚至是联合做伪证,陷害被告人的情形等问题,需要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以严谨的研究态度将其辨认出来,深入理解美国审判制度中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更要对我国的基本国情认真理解,才能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关键词:程序;沉默权;控辩对抗辛普森案作为世界媒体的焦点,审判结果令很多法律学者感到震惊,但经过严谨的研究后,还是对这一结果表示认同,其审判程序和规则也得到了许多国家学者的认可和研究。首先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一大特色,是美国民主的重要体现,了解陪审团制度是每个法律学习者必要的功课。在辛普森案中,美国的十二位普通公民成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者,法官也要遵守这个决定。美国陪审团由十二位公民组成,十二位公民由法院通过传票发给普通公民,对于未按照传票到达法院的公民,可以以藐视法庭罪进行起诉为限制,确保陪审团人员的数量,而且陪审团人员的选择要经过严格筛选,以辛普森案为例,陪审团人员的选择标准主要有:不得是辛普森的球迷、不得与辛普森有过密切交往、不得是种族歧视者(辛普森是黑人)、不得是家庭暴力的支持者等。陪审团还要经过了严格的隔离措施。例如,如居住在法院指定的宾馆,陪审团成员每天要避免接触任何媒体和其他会影响客观判断的信息,与其家人见面的时间和次数也有限制等。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陪审团决策的客观公正性。参加陪审团是每个美国公民所负的义务,并且有强制措施保障其顺利实施,与我们国家的陪审员、证人出庭、接受义务教育等义务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的这些义务都没有强制的措施加以保障,不能只享有权利,而对义务采取漠视的态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民主不是无界限、更不是无代价的,所以我们在推崇美国民主制度的同时,更要看清美国民主背后的所要遵守的义务,做到严谨学习,否则会对我国民主的进程产生阻碍作用。美国的控辩制度。美国的控辩制度与我国的控辩制度有很大区别,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律师和检察官激烈辩论的情形,但在中国的控辩中就不会有这种情况,下面解释一下美国的控辩制度。控辩制度主要是辩护律师和提起公诉的检方之间的对抗,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成为当今法律学者口中的“梦之队”,其对辛普森获得无罪释放的结果有决定的作用。美国的辩护制度,允许被告人有超过两人以上的辩护律师甚至可以是一个辩护团队,并且每一个证据的展示或播放都要经过律师的同意(主要是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不是随意就可以在法庭上展示的。然后就是双方的辩论环节,一方提出证人或证据,可以进行直接询问,然后进行交叉询问。辛普森案件中,控方有将近60名证人,辩方有将近lOO名证人,可想而龙源期刊网知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和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激烈讨论的画面。美国通过给予辩方较大的权力,对控方的指控进行抗衡,并且在法庭上对证人证据进行严谨的询问,找出控方提出证据的局限性,反驳控方的诉讼请求,这样做才能有力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但这种诉讼程序效率低下是很大的弊端。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逐渐采取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相关原理,对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进行法定的审查和采信,并且通过修改修改法案,扩大了辩护律师权利,这些改变不得不说是我国诉讼审判程序的一大进步,然而通过小幅度扩大辩护律师辩护权,还是很难与控方强大的国家权力相抗衡,被告人的权利依然处于弱势和需要保护的地位,所以国家在要求提高律师质量的同时,应当加大对控方权力的监督,双项并行,才可以更好的当事人权益。美国审判中证人的制度。首先是证人的作用,在审判过程中,每个证人都要通过宣誓,证明自己举证的真实性,如果控辩双方的一方提出了证人所提证据的虚假性,整个案件的结果都可能受到影响。如辛普森案件中,一名发现辛普森大量铁证的探员,由于被辩方查出在宣誓中作假,联合其他证据,最终使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无罪;其次是证人的到庭;最后是证人的保护,对于黑社会性质中的犯罪,证人要受到特殊的保护,美国在法律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这些,并且制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美国法官的作用。美国法官与中国法官的作用有很大不同,中国法官拥有绝对的裁判权(包括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美国法官只对法律问题认定上,享有裁判权,并且还要对证据的展示、非法证据的排除和时间的安排上等方面进行管理。辛普森案中,法官佐藤对美国探员福尔曼对黑人歧视,在录音带中共说出“黑鬼”41次,但法官仅让陪审团听了2次,因为陪审团中有9名是黑人。美国法官权力由陪审团“分得”一部分,两者权力的总和,相当于现阶段我国法官的审判权力。我国的审判制度依据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传统,并且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国家已经对法官的选取和任用提高了要求,其他的司法制度也在有序的进行,所以应对我国的法官制度予以肯定。美国的“一罪不二审”制度。一罪不二审,是美国审判制度中的一大亮点,虽然有人提出这样会对被害人不公平,但一罪不二审,是对被告安全感的保护、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律与司法机构权威,同时也有力的促使公诉机关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提起公诉,保护被告人不被无辜上诉的权利。美国的沉默权制度。作为西方民主国家的代表性制度——沉默权制度,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完美。对与被告人而言,沉默权可以保证其合法利益不受公诉机关侵害,用以对抗控方的权利,但对于证人而言,沉默权则是一个危险的隐患,所以最后还是要去法庭参加了质证,沉默权制度很广泛,既包括犯罪嫌疑的沉默权,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沉默权。美国的审判制度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是其审判制度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控方与警方的不正当联系甚至是联合做伪证,陷害被告人的情形等问题,需要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以严谨的研究态度将其辨认出来,深入理解美国审判制度中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更要对我国的基本国情认真理解,才能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龙源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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