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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加快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让农民更多分享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红利,根据《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清晰、产业集聚发展、利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国家认定的园区。第三条示范园应当结合当地资源禀赋、风土人情等实际,探索多种产业融合模式,包括农业内部融合型、延伸农业产业链型、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型、高技术渗透型、产城融合型、多业态复合型2等多种形式,努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第四条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认定示范园,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分三批次认定300家示范园,其中每年每批次认定100家。第五条示范园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的申报、创建、验收、认定和管理。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对示范园创建认定进行宏观指导,统筹示范园的创建申报、评审认定、检查考核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示范园创建、认定、管理的组织工作。第八条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园组织申报、实施方案评审及实施监督等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中期评估及评审验收等工作。第九条示范园所隶属的地方政府负责示范园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及实施管理工作。3第十条各示范园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并及时做好总结和认定参评等工作。第三章创建单位申报第十一条原则上县(市)级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区域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申报创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管理机构;2.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明确;3.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对区域内农民有较强的增收带动效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4.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的具体创建条件。第十二条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名额要求申报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的省(区)每年创建数量不超过5个(含上年未通过认定但保留创建资格的示范园,下同),其他省(区)不超过3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4兵团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各地区申报创建单位应适度向贫困县、“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第十四条申报程序1.示范园所隶属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示范园创建牵头单位编制示范园创建方案,并由县级或地市政府审定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2.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汇总审核后公布创建名单。第十五条申报示范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示范园创建申报书;2.示范园实施方案;3.其他相关配套材料。第十六条入选创建名单的示范园所隶属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按照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5建工作。第十七条示范园创建过程中,若需对其中建设项目、建设范围作重大调整,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论证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并由省级相关部门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第四章认定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制订《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2)。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标准》组织初评,并将各示范园总结材料和初评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最终认定示范园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示范园认定注重中央统筹与地方主导相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普适标准与地域特色相结合,充分考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地开展示范园创建的积极性。第二十条各省(区、市)可按名额要求,在初评结果中择优推荐一部分示范园,报国家复核并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其余示范园创建单位在本省所在区域内(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等六个区域)参与评审,综合考虑模式类型和区域特点,最终评审认定。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6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根据各省初评情况,可灵活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打分、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等方式,确定示范园认定名单。第二十二条对经国家认定的示范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文确认,并授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标识牌,示范园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第二十三条对创建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未通过认定的,可保留创建资格一年,待下一年度再次参评。对届时仍未通过认定的,撤销创建资格。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二十四条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可以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绿化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示范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二十五条示范园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入园小微企业可以增信集合7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第二十六条示范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第六章后续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跟踪示范园发展建设情况,对于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并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加大对示范园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第二十八条示范园要总结创建过程中探索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开拓创新,形成典型和示范引领效应,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适时对示范园开展考核评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撤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称号并收回标识牌。1.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自然与人文环境,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2.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示范园内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3.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8响的;4.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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