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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思想史第八章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的政治思想概述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十分落后。政治上的封建割据、经济上的缓慢发展。德国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政治主张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他们善思辨,却少实践;倡导启蒙思想,却反对激进革命。这种立场与态度,使德国的政治思想呈现出独特的调和性: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并行。无论是康德的伦理政治观,还是黑格尔的普遍国家观,都体现着个人与整体、自由与权威的张力与冲突。18世纪德国的社会状况与政治思想特点第一节提要德国的社会状况与资产阶级的特征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政治思想状况德国近代政治思想的基本特点一、德国的社会状况与资产阶级的特征进入18世纪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引发的社会变革日益显现。然而当时的德国却是另一番景象。在政治方面,德国名义上是一个统一的帝国,实际上却只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直到19世纪中期,俾斯麦通过发动对丹麦、奥地利和法国的三次战争才实现了德意志的统一,但统一后的帝国依旧实行专制统治,特权阶层和军事官僚掌控国家权力,政治生活中毫无民主可言。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宣布成立德意志帝国在经济方面,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封建生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农业依然是主要产业,大部分农民处于农奴地位,既没有政治自由,也没有经济自由。国内各地区间关卡林立,没有统一的市场、货币和度量衡。尽管德国西部地区的封建生产关系已有所松动,机器生产被普遍采用,工商业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资本主义整体发展依旧相当落后。在这种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德国的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表现得十分软弱和矛盾。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初,他们一度热情赞扬,但随着革命的深入,他们立即转为对革命的恐惧。他们赞赏法国大革命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却只寄希望于君主制范围内的渐进改革。他们虽在思想上向往革命,却只能以纯粹德国式的、思辨的方式影响社会。德国资产阶级猛烈批判贵族阶级,主张废除封建关系和贵族特权,但最终未能在政治斗争中付诸实现。德国资产阶级还面临着与无产阶级的阶级对立。19世纪40年代,以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为起点的德国工人运动开展起来,无产阶级从此走上历史舞台。在同时面对两大敌对阵营的政治斗争中,资产阶级最终选择了与封建势力妥协的政治策略。二、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政治思想状况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法的经济与政治巨变激荡着德国的思想界。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引来德国思想界的一片欢呼,而它的失败也不可避免地引发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狂飙运动和浪漫主义正面挑战了法国式的启蒙思想和理性主义,确立了感性与理性、主观与客观的两分法。在歌德、席勒等伟大诗人的引领下,德国的狂飙运动于18世纪中叶席卷而来。这场运动最初强调感性和精神在文化中的作用,后来逐渐由文艺思潮扩展成为一场社会思想运动。这一运动使文化民族主义逐渐在德国政治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有力地推动了德国民族主义的兴起,并最终导致国家主义甚嚣尘上。受狂飙运动影响,德国的浪漫主义产生并在19世纪初蓬勃发展。这一运动表现出了明显的双重性与调和性。它在同情整体主义的同时也承认个人主义的合理性,在高扬法国理性主义旗帜的同时也强调感性和经验对个体的重要性。这构成了德国政治文化传统中强烈的主观性、非理性以及理想主义特色。德国古典哲学的兴起是这一时期思想运动的重要表现。主要代表人物有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费希特(1762—1814)的政治立场激进,民主主义色彩鲜明。他的思想呈现出明显的阶段变化。年轻时他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主张共和政体,但晚年逐渐强调国家对人们生活的支配和监督,寄希望于自上而下的改革。他的政治思想是介于康德的自由主义与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的中间环节。威廉·冯·洪堡(1767—1835)是德国自由主义的领军人物,代表作《论国家的作用》。洪堡强调个人的崇高价值,认为个性是人类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安全,捍卫合法的自由权利。洪堡对自由理念的阐释,以典型的德国方式将近代以来确立的西方自由主义原则有机地融合进德国的政治思想。三、德国近代政治思想的基本特点德国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在精神领域创造了令人惊叹的辉煌成果。这种德国式的理论表达,使德国的政治思想呈现出与英、法等国不同的思想风貌:•德国式启蒙。•思辨性。•伦理政治观。•对民族与国家的强烈诉求。康德的政治思想第二节提要思想体系与方法伦理与权利学说法律学说国家学说永久和平论一、思想体系与方法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德国自由主义的重要阐述者。哲学著作有《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永久和平论》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等。康德深受休谟和卢梭思想的影响。休谟对人性的判断,对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怀疑,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界分,直接影响了康德对人性的认识和对理性的批判。在延续并超越休谟的理性分析精神与方法的基础上,康德建构起以“理性批判”为特征与主线的思想体系。卢梭的人文主义精神和自由主张深深地感染了康德,康德明确提出应该始终将人看作是目的而非手段的观点。人是康德思想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康德认为,在一切领域里最应维护的就是人的尊严,而体现人的尊严的就是人的自由。人们要想实现自由,在行为上就要遵守三条道德律令:一是普遍律,每个人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应是普遍的立法原则;二是“人是目的”,在任何情况,人都不能成为工具;三是意志自由,即“把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做普遍立法的意志”。二、伦理与权利学说康德认为,人类理性的立法有两大目标,即自然和自由;与此相应,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就成为人类理性立法的两个基本准则。在道德法则的基础上,他以自由、权利、法治与共和为主题搭建起政治哲学的基本框架。在康德看来,道德并非建立于经验之上,而是来自人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源自普遍的道德法则。实践道德法则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康德认为,在道德领域,人是绝对自由的,人是目的而不是实现目的的手段。道德法则是人为自己的行为设立的行为准则,它必须以意志自由为前提,这是道德法则得以成立的前提和保证。人越自由,便越能遵循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就越发展;人越按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越发展,人越自由。如此一来,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便和谐统一起来了。在康德看来,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基础。这种正义原则只能来自一种普遍的、根本的理性法则,这种道德律既不可能在人类本性中去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去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现实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都要受这种“绝对律令”的指导,政治与法律必然服从于道德。政治与法律必须具备道德法则这样普遍的合理性与适用性。康德将自由区分为伦理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前者是指意志的自我决断能力,也就是意志自由,后者是指个人不受别人强迫约束的独立状态。自由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所固有的性质,因此,道德是从自由固有的性质中引申出来的。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都应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意志总是自由的。由于个体有服从或不服从道德的自由,他就必须对自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三、国家学说康德将社会契约论与先验理性结合起来论证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康德指出,社会契约只是一种理性观念,是对组织国家的程序的合法化说明,并不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康德接受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每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只能是由人民代表的系统来构成,因为联合意志是一切公共契约的最后基础。国家的最高权力应由人民执掌,每个公民的一切权利,都必须从这个最高权力中派生。康德认为,对于反对专制、保障自由这一目标而言,重要的不是由谁来掌权,而是如何行使权力。虽然是君主制,如果这个君主足够开明,能够实行分权和法治,真正体现公民的意志和自由,也可能成为一种良好的国家形式。同样,即便是民主制,也可能暗含专制的危机。国家应该由法律而不是由人来治理。康德强调权力分立与制衡的重要性,也注意到权力之间的彼此协作、联合和从属的必要性。四、法律学说康德继承并发扬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以来的理性主义法学传统,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坚持法律的理性原则和正义原则,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刻分析,对公法和私法的内容和体系进行了详尽探讨。他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法这两对重要的概念,进一步规定了关于公民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与体系,构建起自己的法律理论。康德首先提出了法律的普遍法则——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康德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康德认为,自由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在的自由,一种是内在的自由,道德讨论的是人的内在自由,法律讨论的是人的外在自由。法律是他律的,道德是自律的,因为法律的强制性是外在的,道德的强制性才是内心的。康德划分了两种权利:“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自然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法律条例而存在;而获得的权利则以法律条例为依据。在这两种权利中,一种是私人权利,主要由私法来规定;一种是公共权利,主要由公法来规定。显然,康德将法分为私法和公法:前者规定私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规定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五、永久和平论永久和平论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他看来,这是政治的最高目标,是道德的内在要求。康德认为,和平状态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被建立起来的。永久和平的建立需要必要的前提和保证。首先,倡导共和制。其次,建立和平联盟。再次,认可世界公民权利。康德还指出,只有在法的基础上,将政治与道德结合,才能建立起普遍的永久和平。黑格尔的政治思想第三节提要思想体系与方法伦理自由观民族精神与战争思想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历史地位与评价一、思想体系与方法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1831),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也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家。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集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哲学。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之上,国家与法的问题只是作为其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绝对观念”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出发点,是决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事物的源泉和主宰。绝对观念处在不断运动和发展中,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绝对观念在精神阶段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其中,客观精神阶段表现为人类社会制度、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这就是他的法哲学,包括抽象法(即权利)、道德、伦理三个阶段和形式。黑格尔认为,抽象法、道德、伦理是自由在不同形式和阶段上的体现,较高阶段的自由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属实、更丰富。按照他的观点,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黑格尔又将伦理阶段细分为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国家是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自由意志在这里得到充分、完满的实现。法哲学体系绝对观念精神阶段主观精神客观精神抽象法道德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绝对精神自然阶段逻辑阶段二、伦理自由观黑格尔认为,要想理解自由的理论,必须从个人的概念出发。他首先批判了个人主义的“抽象个人”概念。人是社会性的人,个人只能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生存和发展,个人的自由离不开相互间必然结成的关系。他以主人与奴隶之间自由与依赖的关系证明,从个人主义立场上进行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的虚构,是一种有害的虚构。个人都既是独立的,又是依赖的,而且这两方面是统一的。黑格尔认为,自由具有社会性,是社会的法律制度与伦理制度给予人的一种地位,而不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作为国家成员的个人没有从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的、脱离国家的自由和权利,而只有服从国家法律的自由和权利。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为了保证自由的实现,避免社会的混乱,个人自由必然要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限制往往表现为法律和道德。三、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黑格尔是从个体到群体的聚集来解释国家的起源。首先个人组成家庭,进而出现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多个个人和若干家庭的聚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结合形式。在市民社会中,一切人都在追求着各自的利益和目的,由于缺乏普遍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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