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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asel2信用風險標準法簡易版李三榮1、前言巴塞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及2001年1月分別公告新資本協定(NewCapitalAccord,Basel2)草案第一、二版(Consultativepaper1&2,CP1&2),並於2002年10月進行第三次業界試算(QuantitativeImpactStudy3,QIS3),視其結果進一步修正後,於2003年4月公告草案第三版(CP3),邀請業界於7月底前表示意見,並將於2003年底定案公佈,預期自2006年底起於部分國家開始實施。新資本協定之主要架構如下:支柱一最低資本:定義適足資本及其對銀行風險性資產最低比率的原則信用風險標準法資產證券化內建評等法基礎風險沖抵進階市場風險標準法內建模型法作業風險基本指標法標準法進階法支柱二監理檢視: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適足資本計提及資本分配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質、量性評估,並做必要之早期干預支柱三市場紀律:規定資訊公開揭露條件,以促進市場紀律註:本表灰色格為現行資本協定涵蓋範圍,其餘部分為新資本協定增加部分CP3針對QIS3業界試算結果及意見反映,修正幅度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基於標準法上,公佈供較小型銀行採用的「標準法簡易版(SimplifiedStandardizedApproach)」。2、標準法簡易版標準法簡易版有關規定大抵上融合現行協定(Basell)簡易且一體適用的標準,及新資本協定採用外部信用評等及信用風險沖抵(CreditRiskMitigation)等觀念,並及於「作業風險(OperationalRisk)」之適足資本的計提標準。本法計算風險性資產(RiskWeightedAssets)及據以計提適足資本仍依現行協定規定公式計算:風險性資產=(資產面額-特別呆帳或損失提存)×風險權數(×風險轉換係數)應計提適足資本=風險性資產×8%2析述簡易法針對各種風險性資產之適足資本計提有關規定如下:2.1、對中央政府之債權對各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依OECD網站()公佈ExportCreditAgencies(ECA)對各國之信用評等訂定如下:ECARiskScores風險權數10%220%350%4~6100%7150%金融監理機關對本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之本位幣債權得訂定較其評等較低之風險權數,則外國之監理機關亦可同意轄下銀行對該國之本位幣債權適用該較低之風險權數。2.2、對其他官方機構之債權對地方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PublicSectorEntities,PSEs)之債權原則比照對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監理機關亦得裁量比照對中央政府債權之風險權數,則外國政府亦得同意其轄下銀行比照適用之。對BIS、IMF、ECB、EU,及國際多邊開發銀行(MultilateralDevelopmentBank,MDB)如:IBRD、IFC、ADB、AfDB、EBRD、IADB、EIB、NIB、CDB、IslamicDevelopmentBank、CEDB之債權的風險權數為0(即免計提資本)。對其他國際多邊開發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為100%。2.3、對銀行及證券商之債權依ECA對其註冊國中央政府信用評等訂定之銀行風險權數如下:ECARiskScores風險權數一般資產短於三個月本位幣資產120%20%250%20%3100%50%4~6100%50%7150%100%3對銀行原始貸放期間三個月以內之本位幣債權得依評等高一級較優惠之風險權數(最低為20%)計提。如證券商之監理機關(我國為:證期會)有比照新資本協定精神訂定適用之資本計提規定者(特別是Risk-basedCapitalRequirement),得比照對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否則,應比照對一般企業債權之風險權數。2.4、對企業之債權對一般企業債權之風險權數一律定為100%,並適用於對保險公司之債權。2.5、對合格零售業務之債權合格零售業務資產組合指:˙對象為個人或一群個人或小型企業。˙合格商品:循環額度(信用卡、透支);定期放款(分期攤還放款、汽車、學生、就學貸款、租賃、小額信貸);小型企業融資及承諾。˙排除以債券及證券(不論上市與否)為擔保之融資。˙逐筆金額均小,對單一客戶(相關小型企業合計)之融資餘額(不扣除保證及信用風險沖抵)合計不超過各該銀行零售融資總額之0.2%;在所有銀行貸款金額合計不超過歐元100萬(約相當新台幣3,500萬)。合格零售資產之風險權數為75%(各國監理機關得斟酌該國情況調整權數)。如果單筆零售業務債權逾期90天或180天者,應將其自組合中剔除,該筆零售業務債權之風險權數調為150%。2.6、對以自用住宅及商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以自有並自用(或出租)之住宅十足擔保之債權的風險權數為35%(監理機關應斟酌該國情況調整權數),逾期90天者之風險權數調為100%。監理機關應對自用住宅貸款相關之貸款成數及鑑價方法訂定嚴謹之作業原則。對自用住宅貸款不嚴謹保守之銀行,監理機關得要求該銀行以較高之風險權數計提資本。以商用不動產十足擔保之債權的風險權數為100%。2.7、對逾期90天債權之處理依扣除已計提之「特別呆帳或損失準備(SpecificProvisions)」後之淨額按下述規定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4種類特別提存風險權數(扣除特別提存)無擔保<20%150%>20%100%>50%100%,監理機關得調為50%擔保以合格擔保及保證全額沖抵風險者依信用風險沖抵規定非合格擔保品<15%150%>15%得降為100%自用住宅<50%100%>50%監理機關得調為50%零售債權-150%,應自組合中剔除2.8、對表外項目表外項目應加計依市場風險有關規定之個別「信用轉換係數(CreditconversionFactor,CCF)」。OTC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風險權數不適用特別上限規定。授信承諾(Commitment)原始期間不長於一年者風險轉換係數為20%;長於一年者為50%。授信承諾得隨時取消,或因債務人信用惡化資動取消者風險轉換係數為0(即不需計提資本)。以銀行發行之有價証券為標的之交易,包括該等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擔保、附買回等交易,風險轉換係數為100%。3、信用風險沖抵銀行為沖抵其信用風險,全額或部分金額以徵取借款人提供現金、有價證券為擔保,或由第三者保證。上述擔保及保證符合規定者,銀行得憑以減少適足資本之計提。3.1、總則適用於銀行帳之風險性資產,其效果在降低風險權數。沖抵不得重複認定,如發行評等已計量其風險沖抵。監理機關對信用風險沖抵所可能產生之「副風險(ResidualRisks)」應提高風險權數或加強監理檢視。銀行以信用風險沖抵來降低或移轉信用風險,可能引發:法律、作業、流動性及市場等其他風險。應仔細觀察銀行依市場紀律所規定信用風險沖抵應公開揭露之要項。作為信用風險沖抵工具應具法律之確定性。部分沖抵者依其比例不同風險權數計提資本。3.2、擔保交易5銀行為避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部位或可能之信用風險部位因交易對手違約產生損失,徵取由交易對手或第三者所提供之擔保品以冲抵其風險。所徵取之擔保品合於規定者,得沖抵其信用風險,並據以減少適足資本之計提。合格擔保品以簡易法鑑價(風險權數原則適用最低20%),惟不認可與風險資產之期間及幣別不一之擔保品作為信用風險沖抵工具。3.2.1、合格擔保品(以金融資產為主)新資本協定所稱之合格擔保品指認可作為信用風險沖抵,並憑以減少適足資本計提之擔保品,標準法簡易版認可之合格擔保品為:˙於貸款銀行之存款、存單或其他類似銀行債務工具,˙銀行為沖抵銀行帳信用風險所發行之信用連動式債券(CreditLinkedNotes),˙他行存款、存單(應依該行之權數),˙黃金˙ECA評等4級以上之之政府及監理機關認定準政府之PSEs債券。3.2.2、合格擔保品擔保之風險權數以合格待保品擔保部分原則最低為20%,無擔保部分依借款人風險權數。附買回交易雙方均應計提資本。符合下述條件,風險權數得訂為0:˙以同幣別存款為擔保沖抵者,˙以合格之零風險權數之政府及PSE債券市價八成內為擔保沖抵者。3.3.1、合格保證合格保證應具備:˙法律確定性,˙債務人違約後未依約付款時,銀行應定期向保證人追償,並在其代償後,移轉債權予保證人,˙保證人保證責任明確書面化,˙保證人保證責任及於債權本息及其他相關費用。3.3.2、合格保證人˙風險權數較交易對手為低,且最少為20%之政府、中央銀行、公營機構、銀行、證券商及其他機構。˙BIS、IMF、ECB及EU。3.3.3、合格保證之風險權數6合格保證部分依保證人風險權數,無合格保證部分依借款人風險權數。監理機關對本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本位幣之債權,訂定適用較優惠風險權數者,亦適用於該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保證之債權。保證具有一定金額免責者,銀行應就該金額全額自資本扣除(即風險權數為1,250%)。以不同擔保品及保證組合方式沖抵單一信用風險,或其到期期間不同者應分別依不同權數計算之。4、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指:˙創始機構將單一或多個信用風險部位組合,並直接或依不同信用風險程度分割成不同批次之證券,或無資金移轉之信用衍生性商品,及˙對投資者所投資證券之付款係依據證券化標的信用風險部位(包括:放款、承諾、應收帳款),而非創始機構之表現,或交易為信用衍生性商品者,投資者承諾承擔標的信用風險部位表現之風險。4.1、銀行可擔當之角色採標準法簡易版之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所可擔當之角色為:˙投資銀行(investingBank):指除Originators、Sponsor、Servicer外,承受證券化部位實際風險者。˙創始銀行(OriginatingBank):證券化標的資產之直接或間接原始融資者,或自第三者承購標的資產並予以證券化者。˙服務銀行(ServicerBank):管理證券化之標的資產之日常業務,包括相關本息及各項費用等之收付。採標準法簡易版之銀行不得擔當資產證券化之信用增強者、流動性供應者及其他財務支持者。4.2、資產證券化之分類新資本協定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兩類:˙傳統型證券化(Traditionalsecuritisations):創始機構將資產或風險性信用部位透過特殊目的公司加以組合包裝成證券,並與之切斷法律關係後售予投資者。˙組合型證券化(Syntheticsecuritisations):創始機構將所持有之信用風險以信用衍生性商品或保證加以避險,其方式包括:透過資金移轉(如信用風險連結證券,Credit-linkednotes),或無資金移轉(違約互換,Creditdefaultswaps)。74.3、資產證券化投資風險權數採標準法簡易版之銀行對所投資證券化證券資產之風險權數為100%。承擔第一損失部位者應就其金額全額計提適足資本(風險權數為:1,250%,第一級及第二級資本各半)。5、作業風險採標準法簡易版之銀行對作業風險適足資本之計提採基本指標法(單一指標),即依收入總額之固定比率計提,其計算公式如下:KBIA=GI×α˙KBIA:應計提適足資本˙GI:過去三年平均年收入總額˙α:委員會規定應計提比率(15%)收入總額包括:利息淨收入、手續費淨收入、財務操作淨益、其他收入,但不包括出售銀行帳投資有價證券之損益、及非常態性之保險理賠。6、結言6.1、與現行協定之比較相較於現行協定,標準法簡易版採用OECD之ECA對各國出口融資信用評分作為決定政府及金融機授信風險權數的依據。對企業授信、零售融資及自用住宅貸款分別一律定為100%、75%及35%,由於借款人信用差異很大,銀行授信資產所計提之法定資本(RegulatoryCapital)顯然無法與反應實際風險應計提之實際資本(EconomicCapital)相契合,因此銀行仍應以健全之授信風險管理來加強。新資本協定增加對作業風險的資本計提,但由於零售融資及自用住宅貸款風險權數的分別自100%及50%調降,且又認可對合格擔保及保證的信用風險冲抵,對銀行適足資本計提的壓力應不致太大(我國銀行適足資本計提壓力主要來自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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