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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一、消防安全管理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是否符合存在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应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消防法,第十三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消防法,第三十九条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第十六条2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二、消防设施与器材1、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2、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的规定;3、石油化工企业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20160-2008的规定;4、石油库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消防站、专职消防人员定员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平均每辆车不少于6人。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置及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消防车辆是否满足一下要求:1、油田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GB50182的规定。2、炼油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GB50016的要求。3、石油库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符合GB50074的要求。企业消防水系统设备设施(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站、消防管道、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等)的设置和能力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油田企业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GB50183的规定:炼化企业和油田企业的炼化厂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石油库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消防水系统以下各项应符合规范要求:1、水源及水质:2、水量:3、补水能力:4、水压:5、消防泵供水能力:6、环形供水:7、喷淋强度。企业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设施(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等)的设置和能力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企业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企业灭火器的配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GB50160-2008第8.12.1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三、现场安全消防车报废应执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202号)的规定,“消防车使用年限达10年后,可再延长使用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并根据规定增加检验次数”。没有通过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检验,被要求强制报废的消防车应及时更新。企业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及防护器具等应完好无损,能够实施正常功能。1、厂区消防栓供水压力正常;2、备用水泵应设双电源或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处于自启状态,做好灭火供水准备;3、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用状态。泡沫液定期更换,有记录;4、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5、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落实;6、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7、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入使用,定期试验;8、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9、有专门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企业消防道路畅通无阻,能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形成环装回路,或设置尽头回车场。企业消防道路的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如石油化工企业消防通道的设置: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米;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米,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米。
本文标题: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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