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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一)主要内容一、民法概述二、合同法相关问题(一)合同订立(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履行的保障(六)合同责任(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其是指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关系: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二)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利益均衡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二、合同法相关问题合同,即契约,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要约、承诺。经过两个阶段是一般要求,有些还有特殊要求。如实践合同,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A.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B.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我原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C.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D.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A.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可非实质性改变)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举例1.我公司需要一个A型号零件,给甲公司业务员打电话说:“我公司想买A型号零件,价格500元。有意向请一个月内回电。”————这我公司为订立合同向特定对象发出要约。要约到达甲公司生效。2.若:甲公司回电说“我公司有A型号零件,但价格600元。”————这个就不是承诺。因为其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对我公司要约进行了实质性改变。若:甲公司回电说“可以,但必须货到付款。”————这个就算有效承诺,构成了法律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1)《合同法》第25条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合同实际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地点(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生效的地点。(2)书面合同订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3.格式条款合同含义(参见《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重复使用(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强调订约时不容许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订立规则《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提供方义务:提请注意义务;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适用特殊理解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举例甲新购买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后来有一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中,汽车遇到自燃原因而引发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付,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无法证明自己在缔约时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对39条做了说明。法院应如何判决?这时,法院就可以以格式条款提供方乙公司未尽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为由,向甲进行赔付。(二)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即是指合同的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办法。具体而言,完整合同中一般包含:1、约首:合同的开头部分,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名称性质、合同主体与合同代理人、合同前提前言、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2、本文:合同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3、约尾:主要是合同效力、效力确认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签章确认、合同文本与文本效力情况、合同附件、合同效力确认的时间地点、证人、从合同情况等。1、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可以是物,如实物和货币;也可以是行为,包括某项工程项目或者劳务;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有如技术成果,商标权等。注意:合同标的条款是一切其他合同条款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清楚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合同内容确定化,并以此界定权利义务的质与量。2、合同的数量和质量条款合同的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对合同标的进行深入具体化描述条款。如果合同内容中对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不加以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大小和要求就很难确定,合同也无法履行。标的的数量,是以数字作为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一般以度量衡为计算单位,或者以当事人约定的量度单位为计量单位,无论是合同标的的数或量,均须在合同中以数与量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标的的质量,是指标的的质的规定性,一般包括标的的规格、款式、性能等种种规定性特征。对标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服务条件等具体要求与标准,应力求规定得具体详细,在需要并可能的情况下,还应附加说明书、设计书、标的物样品等能够更详细阐明质量的资料,作为合同质量条款的补充。合同的质量条款的确定,既要符合国家法律对标的质量的要求,也要体现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具体需要和特定要求,并对协商确定的内容表现于合同的质量条款之中。合同标的质量模式(质量确定中的惯例)①凭样品确定质量;②凭规格、等级确定质量;③凭商标、品牌确定质量;④凭说明书确定质量;⑤凭现状确定质量。3、价款或者报酬价金的确定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的具体价值及特征,适应市场变化规律而协商议定,但必须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凡是国家或地方有统一价格或计酬标准的规定或者在价金选择范围上予以限制的,应按照规定的价金标准签订合同。具体规定上的合同价金条款,应分别就计价单位、单价、总价金数额加以明确规定,在不能完全直接确定价金额的合同中,应规定计价的标准和方法,当按照不同合同的计价规则尽可能进行定化确定,以求明晰、具体,防止在价金问题上的误解与争议。4、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条款)①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的时间。履行期限反映在合同中可以是合同履行的最后限期,也可以是一次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具体履行的时间,还可能是分期分批履行合同中的每次履行的时间。②履行地点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点不仅与实现合同的目的相关,而且常常与履行的费用或标的物价款相呼应,是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件。③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在具体的合同中包括:履行程序、履行方法、履行手段、履行主体的确定等。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合同权利免受或少受损害,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及对方的财产、信用状况进行选择的防范性法律措施,是对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预先确定,是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一般应当按照法律的责任规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法,或者其他责任承担的方式方法。6、争议的解决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手段、方式及地点。包括对仲裁、诉讼方式的选择,及其处理机关等,通常为对仲裁方式及仲裁机构的选择与确定,未选择仲裁方式,无论是否约定,均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注意:对于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条款,要谨慎。将争议诉诸于法院时,最好能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这样会使得判决对我公司更为有利。建议在约定管辖权时,直接约定由孝感市法院或者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7、其他当事人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条款在一个具体的合同中,除表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外,还应当对当事人本身的身份、名称或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地点,结算资料,合同文本情况等内容在合同的开头部分与结尾部分中予以显明,以合同文本或书面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还应有当事人的对合同效力认可的签字或盖章,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的,也有必要以适当的方式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举例张某准备将自己闲置的一套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张某提出:为了规避过户时候需要缴纳的税费,应该签订一份38万元的合同,对外声称价格为38万元,实际价格为50万元,这样双方均可以节约一笔可观的费用。孙某于是同意。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2)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举例1996年8月10日,甲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乙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乙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甲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乙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服装厂向乙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一个月后由甲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乙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甲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乙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
本文标题: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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