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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案例一•1992年3月,买合买提?马那甫在新疆托克逊县辖区内采挖麻黄草2吨。因该县麻黄厂已停止收购麻黄草,便雇用本队个体运输户阿不都?热合满的牌照为新40-04040号汽车,将2吨麻黄草运至乌寄木齐新疆制药厂出售,被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马那甫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物的合法批准手续,而且马那甫所采的麻黄草部分系带根采挖,违反了《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乌市草监所便于1992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草主马那甫的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2)没收车主热合满拉运麻黄草的使用工具新40-04040号汽车。对上述处理,两人均不服,分别向乌鲁木市小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受理此案,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乌市草监所对热合满的处罚,并赔偿热合满5月份至6月份的公路运输管理费700元;维持乌市草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问题】•1、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法院的审理是否合法?•答:1、乌市草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草原法》第11条规定:“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进入草原者须持有县级以上畜牧部门与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采药许可证;禁止连根采挖,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等。”本案中马那甫既没有取得采集证,又采取法律不允许的连根采挖的方式,乌市草监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但乌市草监所对热合满的行政处罚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热合满与马那甫只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其货车不属于马那甫违法采集麻黄草的使用工具。乌市草监所将热合满的货车定性为马那甫违法采集的使用工具是错误的。法院作出撤销对热合满行政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院的审理在实体法上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审理程序上不合法。《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是由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及案件的复杂性决定的。本案中,马那甫、热合满诉乌市草监所一案作为行政诉讼,应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应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例二甲县产甘草,某年甲县农牧局核准甲县药草公司的收购额为鲜甘草5万斤。由于甘草价格不断上涨,甲县药材公司组织农民大量挖采。应当总计收购鲜甘草32万斤。滥挖甘草使大面积草原遭到破坏。同年12月,甲县农牧局对药材公司超过计划采挖和收购甘草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药材公司罚款15000元。药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甲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理由是超计划完成任务应该奖励而不是处罚。•问:药材公司不服甲县农牧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药材公司不服甲县农牧局的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草原法》第11条规定:“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动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对草原资源的利用不能超过它的再生能力,必须保持可持续的利用。本案中药材公司超过批准额6倍多采挖和收购甘草,造成草原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草原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到破坏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有权阻止,并责令植被恢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甲县农牧局对药草公司的处罚决定是恰当的案例3•内蒙某地区草原水资源丰富,土质肥沃,植被相对完好。20世纪90年代末,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从外省引进一家已被责令关闭的造纸厂。2000年3月,该造纸厂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开始投产生产,并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草场就地挖掘占地4000亩的污水池,以每年250万吨的排污量向其中排放COD超过国家标准60倍的工业废水。污水池常年散发恶臭,且污染了当地的饮用水源,造成草原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该集体组织的牧民出现头晕、恶心、缺乏食欲等症状;牲畜抓膘率和春季接羔率明显下降,绵羊大量掉毛,山羊产绒量下降。受害牧民遂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造纸厂恢复草原植被、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环保部门关闭该厂。经查证属实,环保部门依职权就造纸厂未经环保审批就投产生产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建议受害牧民就恢复草原植被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环保部门还向当地政府建议依法关闭造纸厂。当地政府认为,造纸厂对地方有很大贡献,牧民要以大局为重,所以造纸厂不能停产,更不能关闭。在这种情况下,草原主管部门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造成该污染纠纷迟迟未能获得解决。2002年初,由于排污池内污水结冰膨胀,挤压堤坝,引发了大规模的溃坝。喷涌而出的污水所淹之处都是黑褐色。这次溃坝共造成18户牧民的约2000头(只)牲畜的损失,污染周边草场4293亩,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酿成了一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问:(1)本案中,环保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环保部门依职权就造纸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投产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是正确的。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对受害牧民的就草原植被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的建议是正确的。依照《草原法》规定,恢复草原植被的决定应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环保部门对受害牧民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建议是不正确的。因为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环保部门可以调解处理。•(2)请结合《草原法》有关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就当地政府对本案的认识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为谈谈你的看法。(6分)答:当地政府对本案的认识是错误的。正是由于当地政府仅以造纸厂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由不予关闭的做法,才最终酿成一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不仅造成牧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草原生态也受到严重破坏。草原主管部门虽然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但是其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依照《草原法》的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1992年3月,买合买提•马那甫在新疆托克逊县辖区内采挖麻黄草2吨。因该县麻黄厂已停止收购麻黄草,便雇用本队个体运输户阿不都•热合满的牌照为新40-04040号汽车,将2吨麻黄草运至乌寄木齐新疆制药厂出售,被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马那甫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物的合法批准手续,而且马那甫所采的麻黄草部分系带根采挖,违反了《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乌市草监所便于1992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草主马那甫的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2)没收车主热合满拉运麻黄草的使用工具新40-04040号汽车。对上述处理,两人均不服,分别向乌鲁木市小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受理此案,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乌市草监所对热合满的处罚,并赔偿热合满5月份至6月份的公路运输管理费700元;维持乌市草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问题】•1、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法院的审理是否合法?•分析】•1、乌市草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草原法》第11条规定:“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进入草原者须持有县级以上畜牧部门与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采药许可证;禁止连根采挖,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等。”本案中马那甫既没有取得采集证,又采取法律不允许的连根采挖的方式,乌市草监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但乌市草监所对热合满的行政处罚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热合满与马那甫只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其货车不属于马那甫违法采集麻黄草的使用工具。乌市草监所将热合满的货车定性为马那甫违法采集的使用工具是错误的。法院作出撤销对热合满行政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院的审理在实体法上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审理程序上不合法。《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是由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及案件的复杂性决定的。本案中,马那甫、热合满诉乌市草监所一案作为行政诉讼,应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应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例解析四•2009年5月7日,乌审旗草原监理所收到举报材料,反映XXX在自己通过流转经营的草场上用装载机推埋草原植被。乌审旗农牧业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于5月8日派草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XXX进行询问,实地勘验,并对草场进行了等级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XXX开垦草地40.2亩,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上述事实,通过合议组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六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乌审旗农牧业局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5月8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植被。•2、处以罚款三千元整(3000元)。•本案主要涉及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实地勘验检查、现场录像,均符合草原执法程序。正确运用法律,做出了合法的处罚决定。通过实地勘验认定当事人开垦地属于天然草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的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当事人开垦草地的违法事实清楚,乌审旗农牧业局对其做出停止开垦草原,处以罚款3000元。••谢谢观赏!!
本文标题: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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