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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和全体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中价协有关操作规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公司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有关执业规定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公司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有关执业规定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控制程序,是指公司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五条执业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执业质量控制,实行“统一标准,分工负责,三级复核,定期检查”的责任制度。(一)统一标准。为统一执业质量标准,公司设置“标准部”办公室,负责全所各类业务工作堆积的拟定,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收集与传送,负责执业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负责有关执业活动中疑难问题的研讨与解答。总之,全公司上下均应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不得各行其是。(二)分工负责。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对项目质量负责;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负责;公司总经理对全面质量控制负责。(三)三级复核。为保证执业质量各类业务报告均实行“三级复核”,即咨询造价专业人员为一级复核人,就其承办项目的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关数据的正确性以及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全面自校;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复核人,就其业务项目所实施的程序是否充分,引用法规是否正确,文字、措词、符号、度量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恰当等,进行全面复核;技术总负责人为三级复核人,就其各类报告的整体质量及其重大事项的是非判断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重点复核;最后由总经理全面把关,签发各类业务报告。在各级复核中发现需要纠正或补充的非争议事项,承办业务项目的执业人员,应当无条件地按规定纠正或补充。(四)定期检查。标准部根据本公司的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一般为一个季度一次)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业务部的执业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公司。若连续两次质量抽查均达不到规定的合格率的项目(分业务类型计算),对承办业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质量监管员、签发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办法另定),以保证执业质量的稳步提高。第六条为保证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拟定和实施,公司组建“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兼任,标准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从业务部选定思想意识、工作作风、业务素质、政策水平较强的并具有中级技术专业职务以上的执业人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名单由股东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标准部拟定的各项业务工作规程;研计质量控制政策的改进;解答或终局裁执业质量争议事项;为主任会计师提供执业质量控制咨询。质管会会议由标准部负责提出会议议程,经质管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不定期召开,会议结果须经到会人员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第七条公司对非工程咨询业务(如管理咨询)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制度办理。第二章全面质量控制第八条职业道德,是指执业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等。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一)执业人员执行各类业务,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如与客户(委托人或接受审计单位)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时,执业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司声明,2并实施回避。(二)执业人员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不得买卖客户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财产。(三)执业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不为他人所左右,不为领导、同事、朋友所支配,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得虚构事实或结论,欺骗公众。(四)执业人员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客户的责任,竭诚为客户服务;对执业业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五)执业人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执业。(六)执业人员应当认真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不得采用胁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第九条专业能力,是指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要求是:(一)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正确、合理运用国家的法律顾问、行政法规等职业规范。(二)公司和注册工程造价师,不得承办自身能力不相适应或不能胜任的种类业务,不得接受委托催收催款。(三)注册工程造价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应考虑其专家的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四)注册工程造价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的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职业身份对未实施的业务项目发表意见,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出程度做出保证;对在实施业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第十条人员委派。当客户委托办理某一业务项目时,公司应当委派一名具有与受托业务项目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工程造价师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全过程的组织、计划、实施、协调、终结等工作。第十一条工作咨询。在承办各类业务项目中,如遇有某些重大疑难问题无力解决时,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门技术人员咨询,以排除执业中的某些困惑,保证有关业务不出现质量问题。第三章项目质量控制第十二条业务承接。无论是客户主动委托书或是事务所有关人员联系办理各类专业,一律由公司统一承接、承办、严禁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承办各类业务,违者依法论处。承接业务时,部门经理必须与客户进行必要洽谈,做好审前调查,在考虑公司自身能力、能否保持独立性和初步评价执业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对于不易确定执业风险的项目,部门经理应报请总经理审示,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在评价执业风险同意接受委托后,由公司与客户签订有关《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客户、综合部、业务档案各一份)。公司的“签约人”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副经理,其他未经授权的执业人员不得作为“签约人”对外签约。有关《业务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否则无效。签约时,对于“委托事项”(特别是业务目的、业务范围)应昼做到详尽、具体,切忌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实施时间”,既要考虑现场时间,又要考虑后勤时间,留有余地,切忌到时不能出具有关报告而影响执业质量和公司形象。有关与客户的洽谈内容、审前调查、《业务约定书》条款等,分别按有关《工作规程》的要求办理。第十三条业务计划。业务计划是指执业人员为完成某项业务,达到预期目的,在具体执行工作规程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业务计划包括总体计划与具体计划两个部份。总体计划是对实施某项业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规划,是执业人员从接受委托到出具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3划;具体计划,是根据总体计划而制定的,是对实施总体计划所需要的工作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一般通过《XX程序表》实现。项目负责人根据审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和所承办的业务项目的要求,负责业务计划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审核实施计划按《工作规程》统一的表式和内容编制。对于“工作内容”、“责任人”和“预计完成时间”等,应根据项目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与工作经历,恰当分工,保证业务计划的顺利实施。业务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送部门经理(一般的)或总经理(特别的)审核、批准。批准后的业务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在具体实施前下达到项目小组(不少于二人)全体成员,部署作法,提出要求,以利各施其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情况变化,项目负责人应视其具体情况,修改、补充业务计划,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业务计划是种类业务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业务项目必须编制,不准缺少。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项目小组全体成员应按《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实施日期,准时进驻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进驻时,项目小组应约请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座谈,介绍公司和项目小组成员概况,宣传工作原则,进一步了解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或有损失、或有负责、期后事项等,提出工作期间的协作配合事宜与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接收委托事项期限内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如属送达办理的业务项目,则应填制《XX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归还资料时,必须收回客户的有关资料,应予妥善保管,如发生玷污、毁损、丢失资料的行为,由相关的执业人员承担责任。项目小组接收有关资料后,则应按照业务计划和人员分工,并依据《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执业。在执业中,必须依法办事,抓住重点,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去判断各种是非,切忌主观臆、妄加推测,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施过程中如遇有重大事项而项目负责人无力解决时,则应撰写《审计重大事项报告》,报送部门经理、质量监管部门或总经理协同解决。第十五条审计证据。在实施测试中,对于需要取证的业务事项,应依照相应业务项目的取证方法获取或编制审计证据获取或编制的审计证据,应由客户签名、盖章的,须有客户签名或盖章。执业人员编制的审计证据,应做到主简意赅,词字规范,数据准确,符号标准,度量无误。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在获取或编制有关审计证据并确认无误后,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及时编制有关《工作底稿》,并在“编制人”处签署姓名和日期(年、月、日)。《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做到:内容完整,事实清楚,规式规范,标识一致,词字合规,数据准确,符号标准,度量无误,记录清晰,文字简练,结论明确。助理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应送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工作底稿》送部门经理复核;部门经理编制的《工作底稿》送质量监管员复核。各审核人应对取证资料和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则在“复核人”处签署姓名和日期(年、月、日)认可;审核中如发现取证(二)向助理人员发出工作指令,助理人员的一切工作必须听从签字注册造价师安排,工作中如遇疑难问题或需要与客户管理层沟通,一律向签字注册造价师反映,由签字注册造价师出面协商解决。(三)检查助理人员的工作是否按照业务计划的要求进行,是否遵循了行业和本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重要审计程序是否已按规定完成;复核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真实、可靠,结论是否准确,有关工作底稿客户是否已经签名、盖章确认。检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助理人员修改完善,并在已经复核正确的工作底稿上签名。(四)在执业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应视其具体情况逐级向部门经理或总经理书面报告,并及时求得恰当解决。(五)按本制度规定撰写业务报告,征求客户意见,达成共识。(六)撰写工作总结(或小结),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今后工作。第二十三条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执业质量全权负责。主要职责是:(一)复核项目负责人拟定的业务计划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执业风险评估是否恰当,时间预算和工作人员分工是否合适。4(二)检查实际工作是否已计划进行,重要的工作目标是否已经实现,重大执业风险是否已经规避,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关联事项等是否恰当披露,业务报告是否符合执业规范生本制度规定的要求。(三)复核、检查中发现有不符执业规范的事项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做出解释。属于证据不充分、计划程序未完成、数据不正确等肯定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追加工作程序,按要求时间完成。如发生争议事项,部门经理可告知质量监管员,由其组织相关人员研讨,按统一后的意见办理;如对个别重大事项仍有争议,则提请相应的质量审查
本文标题: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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