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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后营改增时代的税务管理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01目录CONTENTS关于建筑业营改增02030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建筑业营改增风险管理和建议关于建筑业营改增PARTONE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一)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二)2004年,东北三省装备制造转型试点2004年7月1日起,国家针对性地在东北三省范围内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率先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工作(二)2009年,设备、车辆全国范围可抵扣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三)2012年“营改增”全面开展在上海试点,开始了营改增大潮。经过四轮营改增的推进,已经有三加七的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5月1日建筑、地产和金融全面“营改增”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按照折旧逐步抵扣)营改增的背景价格是否含税的区别税金是否进入成本的区别是否会导致企业重复征税的区别税制要素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营业税VS增值税项目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只与收入相关既取决于收入(销项税额),也取决于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发票管理不区分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发票不作为扣税凭证,开具和取得要求较低区分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发票的开具和取得要求较高纳税地点劳务发生地机构所在地营业税VS增值税1、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无税款抵扣权。2、进项抵扣需要取得合规票据。3、进项税票认证后才可以抵扣;4、认证是有期限的,取得进项票后180天内认证;5、认证后做增值税留抵处理,留抵税款结转无时间限制;6、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无法开具专票。进项税额抵扣7、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180天抵扣;8、农产品收购凭收购普通发票抵扣;9、留抵税也不构成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资产。清算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留抵进项税不能转出作为存货(转出必须与认证的存货是配比的)。10、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是汇总抵扣,并不是明细对应抵扣。11、选择简易征收入的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不得在新项目中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营业税VS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关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PARTTWO增值税税率►适用税率11%►包清工、甲供材、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提供件数服务预收工程款纳税义务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总分包差额的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征收,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总分包差额的3%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境外建筑劳务免税►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建筑业征收总结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未达到销售额标准纳税人如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如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而办理资格登记的,将被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增值税如何操作:1、哪些范围: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2、什么标准: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上述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可以抵扣。3、哪些内容: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动产抵扣问题如何操作:4、抵扣操作: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会计意义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5、申报规定;申报时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6、后续管理;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会计帐+台帐不动产抵扣问题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1)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间要求)(2)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公式)(3)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4)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要求)不动产抵扣问题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影响PARTTHREE“营改增”涉及公司方方面面,影响重大•行业对增值税政策适应问题•税收体系的变化导致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变化•上下游“营改增”的影响对企业产生连锁效应采购管理市场经营IT系统……业务模式投资决策税务管理……•建筑业挂靠、借用资质、总分包模式、代管项目等变化•投资方向、投资形式、融资模式、物业形态、后期经营•增值税管理、发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IT业务系统、财务共享需满足增值税管理需求。•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合同规范、发票取得的要求及流程受到影响•工程造价、定价、BT、BUT、PPP等不同经营受到不同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价外税下重新考虑投资模型价税分离造成对成本利润和增值税的影响不同地区项目带来的预缴问题对投资方式产生巨大冲击不同供应商带来的抵扣问题•考虑税率增长因素,重新制定价格政策。•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和成本方案。•重新评估投资模式和投资结构•调整优化供应商结构。•汇总抵扣及预缴的设计与平滑成本费用中抵扣项目有限、利息不能抵扣、人工成本不能抵扣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资产的核算,以及会计利润产生影响。由于价税分离、抵扣问题引起的相关预算口径测算模型修改业绩下降土地取得重要成本不可控制抵扣不可控制预算口径测算模型1、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变化?(3.41%),2、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变化;3、定额变化成本要素中土地取得方式和利润率成为影响未来税负的重要因素可抵扣项有限,进项税无法确定,建筑税负增加的压力等,测算期间增长2.8%“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扣抵难由于建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并且分包商作为总包的下游企业,受税负增加的压力,必然要求涨价,直接影响到总包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1.总理说:“只降不升”,建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可能是“不减反增”平均增加2.8%。2.适用税率与抵扣机制的设计成为今后建筑公司的重要问题。3、当抵扣票达到48.18%时税负与原来持平。新老项目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问题:你是新项目,我是老项目怎么办?总包里的分包怎么分?“营改增”对建筑业征收方式的影响选择简易征收的四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对建筑业征收方式的影响两种计税方式比较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税率:11%计税基础: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异地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征收率:3%计税基础: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异地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征收方式的影响异地预缴税款一般计税法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2%预征率当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简易计税法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征收率当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征收率当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影响预缴税款操作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凭证为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特别提示:1.三个时点;2.明细规定,尤其是注意备注栏必须注明地点、项目名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影响4、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6、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预缴税款操作“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影响预缴税款操作预缴计税公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影响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1、以专票抵扣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于现金。因而增值税具有现金管理的性质,盘活留抵进项,平滑交税等同于现金管理。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视同增值税票管理,供应商没有使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3增值税管理要求的核心:三流统一,业务流(合同)、发票流(交易方)、资金流(支付凭证)4、大额交易必须是公对公转账交易,而不能现金交易,但支票和汇票背书结算除外。增值税专票等同于现金管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的影响三流不一致的三种情形之一三流不一致的三种情形之二三流不一致的三种情形之三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重新取得无法重新取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本文标题:后营改增时代建筑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全面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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