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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十四章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
37第十四章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本章重点: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2.车辆购置税的计算和税收优惠3.车船税的征税范围4.车船税的计税依据5.车船税的减免税本章难点:1.车辆购置税特殊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2.车船税的计算。第一节车辆购置税•一、车辆购置税概述•(一)车辆购置税的特点•第一征收范围单一。•第二征收环节单一。•第三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它取之于应税车辆,用之于交通建设。•第四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二)开征车辆购置税的作用(了解)•第一、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第三、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第四、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权益。•二、纳税义务人•(一)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二)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具体范围•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范围按《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四、税率•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五、计税依据•(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五)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2.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3.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六)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算•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六、税收优惠•(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相关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七、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例】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客车用于本厂后勤生活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为520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63000元。该厂对作价问题提不出正当理由。计算该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发票价格是52000元,低于最低计税价格63000元,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全国统一核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征税。•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63000×10%=6300(元)•2.受赠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例】赵某在某公司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中,中奖获得微型汽车1辆,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金额为65000元。申某申报纳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为72000元。计算赵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解析】纳税人从各种奖励方式中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其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计税。•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72000×10%=7200(元)•八、申报与缴纳•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第二节车船税•一、车船税概述•(一)车船税的概念•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2、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三)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四)税目、税率•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分别包含以下两种形式:•1.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同一计税标准的车辆,具体确定适用税额。•2.对船舶税额采取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的确定•车船税分别以车船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为计税依据。•(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情况下车船税的计算•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年应纳税额12•2、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2)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3、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4、滞纳金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三、税收优惠•(一)基本的车船税免征政策•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二)特定减免•按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四、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五)其他管理规定•五、车船税的申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六、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三)《车船税法》调整的内容•《车船税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2.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3.调整税负结构。•《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注意:•《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4.规范税收优惠。•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5.强化征收管理。•《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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