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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豫残联〔2017〕12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直管县(市)残联、卫生计生委:现将《河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6日—1—河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第三条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管理发放制度。凡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2—第二章制式和规格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第五条残疾人证号以公民身份证号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居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类别代码残疾等级代码视力残疾:一级:1听力残疾:二级:2言语残疾:三级:3肢体残疾:四级:4智力残疾:5—3—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第六条经中国残联和省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统一发放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第三章申请资格第七条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本实施细则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材料的监护人,仅视作联系人。联系人不负有法律认可的监督、保护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责任。第八条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残疾人证。第九条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有出现对原申领的残疾人证有异议及办证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办证部门提出申请。—4—第四章发放和管理第十条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第十一条省、市、县三级成立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残委员会”)。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委托县级评残委员会,指定县级(含县级)以上评残医疗机构和承担评残任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残机构”),承担残疾类别、等级评定(以下简称“残疾评定”)工作,并对残疾评定有争议申请复评的申请人作出明确结论,或提请市级评残委员会对分级困难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第十二条省辖市残联在省残联指导下,负责规范、监督、检查残疾人证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申办残疾人证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2)。通过中国残联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残疾人基础管理系统”),管理残疾人证发放工作。第十四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和4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5—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听力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病、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非初次申办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办理。(二)受理。乡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三)残疾评定。县级残联在收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的办证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河南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评定工作规程》),定期、有组织地集中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具体内容详见《评定工作规程》。(四)初审、公示。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果,结合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残疾标准的,乡镇(街道)残联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残疾评定结论—6—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级残联。(五)审核、批准、备案。县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果、公示结果、乡镇(街道)残联的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符合规定、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残联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县级残联予以审核批准,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资料。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相关材料留存。(六)发放、领取、存档。乡镇(街道)残联发放上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乡镇(街道)残联通知申请人到乡镇(街道)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由县(区)、乡镇(街道)残联存档,残疾人本人留存一份,长期保存。第十五条多重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残疾程度最重的等级为准,并将具体残疾类别、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第十六条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在其残疾人证中填写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第十七条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7—第十八条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第十九条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医疗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建档立卡和农村享受低保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办证费用给予全免。残疾诊评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医学辅助检查费收费标准按医疗价格目录执行。相关检查费用标准要进行公示。第二十条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由持证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乡镇(街道)残联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并将回收的旧证交与县级残联统一销毁。第二十二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在市级残联网站上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申请补发的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1”,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新证补发后作废,同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8—第二十三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第二十四条迁移。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一)在河南省内迁移的;(二)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河南省的;(三)迁出河南省的。自户籍迁移之日起,6个月时间内,本省户籍持证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主动到迁出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超过6个月的,其残疾人证将予冻结,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迁出地县级残联为残疾人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将留存的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个人信息并收回残疾人证;注销时,应在系统外作备份,另留存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复印件备查。迁入地乡镇(街道)残联将县级残联转来的迁移单、档案材料等一并存档,审核、填发和备案残疾人证,同时将档案材料录入到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迁入地乡镇(街道)残联对新迁入残疾人可重新进行残疾评定。—9—第二十五条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同意,可到指定评残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乡镇(街道)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变更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需变更的,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乡镇(街道)残联办理变更。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变更。第二十七条注销。对康复脱残或已死亡,及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残疾人,发证机关应及时将其残疾人证收回销毁,并在残疾人基础管理系统中注销个人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二十八条登记与保管。乡镇(街道)残联安排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发放、保存、注销、废证回收等建立相应的档案。回收证件由县级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后集中处理。第二十九条复(重)评、终评。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市级残联提出复(重)评申请,市级评残委员会应组织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应由市级残联向省残联提出终评申请,由省级评残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此结果为最终评定。第三十条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县级残联定期对残—01—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县级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县级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第三十一条已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等评定并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申领残疾人证的,须接受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方可办理残疾人证。第三十二条郑州铁路局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并负责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证补发、换领、迁移、注销等情况告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11—第三十五条县、乡级残联应向辖区内残疾人公开办证程序、办证政策、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等。第三十六条各级残联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证纪律,不得向残疾人收取办证服务费,不得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不得违规办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规范地进行残疾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残疾人,评残机构和评残医务人员不得搭车收费、不得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各级残联及其评残机构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防泄漏责任。第三十七条各级残联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评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评残
本文标题:河南省残疾人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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