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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2—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第五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3—招标控制价时,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的规定执行。价格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注: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已颁布,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到时请按新的《规范》和我省新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执行;下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公开招标项目宜采用固定价格报价。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报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须由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事先上调或者下浮,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的,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一)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书面答复,属实的,应当调整。不作答复的,暂停招投标活动;—4—(二)招标人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幅度及投标人让利比例调整合同价。第七条招标控制价仅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和投标人报价时的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指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计算误差);下同]在±1%(含)范围内的属招投标活动中的允许编制误差。超过±1%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误差内容,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应当核对,属实的,应当予以调整,并书面或者在招标网上告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对在开标前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或者开标前未书面答复的,视同默认。中标后,影响投标报价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中标人在开标前未书面提出对招标控制价的误差或者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3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内)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者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规定调整误差。—5—第八条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招标人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市场涨价风险的(即零风险),投标人不承担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约定市场风险的,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和计算方法,并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考虑涨价风险费用,同时明确涨价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投标人可承担市场涨价风险系数的范围(幅度)一般约定为材料价格0-5%,施工机械使用费为0-10%以内,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禁止采用无限风险。市场涨价风险费用应合理对等分摊【涨价风险分摊原则一般各分摊50%,例如,招标人约定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为3%,投标人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也应当是3%,双方合计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的范围(幅度)为0-6%】。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招标控制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在涨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内,当市场实际涨价风险费用发生时,超过招标人事先约定承担的风险费用改由投标人承担时,招标人受益。反之,招标人要承担市场不涨价或涨价幅度低于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由招标人承担而支出的涨价风险费用时,投标人受益。涨价风险费用幅度约定有风险,要谨慎,涨价风险费用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进一步约定。—6—当市场发生超出双方约定合计的涨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外的涨价或者跌价时,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第九条招标人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并按本办法要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国家对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有规定,从其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第十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电子化网上招投标系统建立企业信息比对等数据库,投标人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保网上企业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电子狗)、招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的规定执行。投标人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国家或者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7—发的计价定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按市场价格或者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等,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低于风险评估点投标报价,应当接受成本风险评估。《投标报价成本风险评估评审的裁判标准(试行)》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执行。投标报价考虑让利竞争时,应当体现在综合单价中,不得总价让利,否则,评标时作重大偏差处理。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或者网络传输),推行网上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电子化方式招标的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的内容(含报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书为准。在电子化招标方式推行期间,若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含报价)的内容不一致时,允许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以纸质投标书中的内容对电子投标书(含报价)中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第十三条投标人商务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偏差除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投标人不得无序竞争,不得盲目降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8—第十四条招标代理费按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约定招标代理费用由投(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中,计取标准一般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执行。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费列入投标报价其他项目费中,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该费用属可竞争费用,但让利幅度不得大于支付数额的15%,投标人让利后仍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用未列入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不承担招标代理费用。第十五条投标报价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中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第十六条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第十七条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建设工—9—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报价竞争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合计大于等于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投标报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当市场涨价风险发生时,涨价风险在约定范围内时,应当由投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投标人必须承担。超过涨价风险约定范围(幅度)的部分由招标人承担。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招标项目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土方、基础、地面和道路等单项专业工程可按实际情况约定,并同时约定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为基准(当某项材料有多个信息价格时,招标人应当明确指定一个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和比较。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土建【含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排水工程(不含排水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主材±8%(含±8%),绿化苗木、装饰主材、卫生器具、灯具、设备±15%(含±15%),—10—市政±18%【含±18%;不含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排水工程(土建部分)】以内的,属于允许范围。低于上述标准下限的,投标人应当出具材料价格承诺书和供货商供货保函。投标文件中无承诺书和供货商供货保函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评审材料,而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价缺项的,其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市场价约定。采用电子化招标
本文标题: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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