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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第11期(总第312期)目录政策·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乡村休闲游发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远城区供水行业发展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星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事任免上级政府文件目录上级政府文件选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策·法规·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05〕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改善和加强对以下区域、路段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一)发展大道:常青路至新华路段,重点为常青路口、青年路口、汉口火车站广场及周边、新华路2口。(二)建设大道:青年路至黄浦大街段,重点为青年路口、新华路口、香港路口。(三)解放大道:宝丰路至黄浦大街段,重点为航空路口、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中山公园、新华路口、江汉北路口、香港路口、澳门路口、三阳路口、解放公园路口、解放公园。(四)中山大道:武胜路至江汉路段。(五)沿江大道:江汉路至三阳路段。(六)黄鹤楼公园、首义广场。(七)武珞路:大东门至街道口段,重点为大东门、中南路口、亚贸广场、街道口。(八)珞瑜路:群光广场、鲁巷广场。(九)武昌火车站及周边。(十)中南路、洪山广场、洪山路、天鹅路、东湖路、徐东大街、东湖风景区。(十一)汉阳大道:钟家村至汉阳火车站段。(十二)鹦鹉大道:江汉桥至翠微路段。三、民政部门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积极救助和保护性救助,及时依法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导救助管理站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恶劣天气时派出巡回救助车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四、公安部门应对在上述区域、路段车辆通行路面进行乞讨和露宿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妨碍交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谋利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强讨恶要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打击。五、城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区域、路段的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重要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六、公安、城管部门对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转送到医疗机构实施救治。七、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倒在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实施救治。八、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政府的救助。本通告自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武汉市人民政府3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05〕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乡村休闲游发展的通知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我市乡村休闲游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村休闲游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精神生活水平提高而出现的新的旅游形式,其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决定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水务、地税、质监、农业、林业、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乡村休闲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扶持我市乡村休闲游发展的有关政策,协调其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各有关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乡村休闲游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乡村休闲游的管理工作。市旅游局要尽快制定乡村休闲游产业发展政策,并会同市质监局联合制定我市乡村休闲游的服务质量评定标准,加强对我市乡村休闲游的监督管理及其服务质量评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指导,监督、指导市旅游协会开展乡村休闲游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市工商局要加强对乡村休闲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为乡村休闲游建设制定指导性规划,加强对其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乡村休闲游的日常卫生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乡村休闲游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大对影响乡村休闲游正常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其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二、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旅游部门要以《武汉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各区旅游规划为指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对乡村休闲游进行合理布局,同时要根据资源特色,突出重点,树立品牌。乡村休闲游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其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乱搭滥盖;乡村休闲游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其服务和安全设施以及餐饮环境、垃圾处理、污水4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三、加大扶持,加快发展旅游部门要在黄金周等节假日期间,积极开展乡村休闲游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广大市民参与乡村休闲游,树立我市乡村休闲游的品牌形象;交通部门要结合全市农村路网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在建设资金上加大对各乡村休闲旅游点道路建设的倾斜力度,完善交通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乡村休闲游经营者进行房屋统一改造、统一建筑风格的建设减免相关费用;税务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积极落实乡村休闲游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将市人民政府支持的重点小城镇及农村产业化配套建设的乡镇的乡村休闲游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并与扶持经费挂钩;有关部门对城市下岗人员兴办乡村休闲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货款扶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乡村休闲游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在对乡村休闲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严重影响乡村休闲游正常经营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为我市乡村休闲游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一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05〕3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六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5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第七条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第八条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十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6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销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依法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罚款、摊派。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
本文标题:武汉市建委电子政务系统建设2004-2005年规划方案及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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