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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且定额到个人,如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为此,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协议。职工王某因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较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李某不服,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要求企业发回奖金。企业坚持不发,于是李某以企业与其订立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奖金。请问:本案是否属于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答:要判断本案是否为合同纠纷,需明确双方之间是否为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李某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补发奖金的起诉不能立案,因为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企业与职工之间就成本问题签订的协议,建立的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该协议不能产生合同关系,而只能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李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奖金,搞错了案由,不能立案势在必然。如果企业的确该发工资和奖金而不发,那这一纠纷应当是劳动纠纷,而不能是合同纠纷。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答案:BCD承诺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A.3月8日B.3月10日C.3月11日D.3月12日答案:B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一份传真,宣称:“本公司有大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现无法提供、敬请谅解等等。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一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要约在哪些情况下失效?答:(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以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地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由此,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才是要约。另外,《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要约失效。由于甲公司未能在乙公司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而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甲与乙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乙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签约的原因,致使乙公司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机损失,所以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3)在以下情形,要约失败: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合同的成立时间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某年3月某贸易人司同西林江矾石厂签订买卖合同,向西林江矾石厂订购了1000吨特级矾石熟料,按国家定价每吨特级矾石熟料80元,总价款8万元,合同约定,至同年9月30日以前,贸易公司到西林江矾石厂提货。由于运输工具没有安排好,贸易公司的运输队于10月2日才到达西林江矾石厂提货。此时,由于燃料涨价,国家将每吨80元提到每吨90元。西林江矾石厂要求贸易公司按国家调整后的价格即每吨90元支付货款,而贸易公司坚持按合同订价,即按每吨80元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应按何种价格执行?参考答案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后,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案例中,由于贸易公司的运输队于10月12日才到达西林江矾石厂提货,属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应按新价格即每吨90元执行。1999年9月,王诚以自己的铺面房屋作抵押,与建设银行某市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专项贷款借款合同)(为该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贷给王诚人民币2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借款方保证于期满前偿还全部本金以及利息;贷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一点一计算,逾期未归还部分加收利息千分之二十。该合同经该市公证处公证后。建设银行随之将20万元贷款划到王诚账户上。同年12月,建设银行即向王诚催讨利息,并将王诚在该银行一账户上的4000余元划归自己。在银行的多次催讨下,王诚先后两次付银行利息5000元,同时提出按季付息,银行不同意,遂产生纠纷。次年8月,建设银行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月及时承付贷款利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被告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王诚则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5年期满后一次偿还,并没有按月付息的约定。问:订约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一般适用怎样的原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是这样的:借款方保证于期满前偿还全部本金以及利息;贷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一点一计算。按照银行方面的解释,利息按月息率计算,那么就要每月承付;按借款人王诚的理解,利息按月息来计算,并非一定也要按月来承付,也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时一次偿清本金和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按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银行方的解释,因此,本案中利息的偿付,不是按月,而是按月息计算,于贷款到期后一次偿清。另外,对于“借款方保证于期满前偿还全部本金以及利息”这一条,按通常的理解去解释,只能得出在期满前一次清偿本金和利息的结论,而不能得出本金是一次清偿而利息是按月承付的结论。因此,该案中建设银行要求借款人按月承付利息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案件的启示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制作格式条款时,既要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也要适当地兼顾相对人的合理要求,在这个前提下,格式条款应尽可能地明确而具体,至少不应有太多的歧解。对于司法者而言,在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更多地维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权益,以达到利益的平衡。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答案:C甲与乙在2000年5月8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约定:乙供给甲一级大米3000吨,2000年9月31日以前交货,货到后付款,每吨1500元。合同签订后,乙又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粮站将3000吨一级大米于2000年9月底以前送至甲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乙向该粮站按每吨1200元支付货款。该粮站在合同订立以后,四处筹集大米,于2000年9月21日将3000吨大米送至甲处,经验收因品质不合格甲拒绝收货。2000年11月甲以乙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乙认为他已将债务移转给粮站,此系粮站违约所致,与己无关。请问:(l)乙的理由成立吗?(2)法院应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答:(l)乙的理由不成立。乙的理由是否成立关键在于乙是否已将其债务移转给某粮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即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具有明确的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具体到本案,乙与某粮站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债务移转之规定,且也未经债权人同意,因而不能据此认为乙对甲的债务已经发生了移转。(2)乙与某粮站之间的合同,实为履行承担,而非债务承担。所谓履行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关,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同时得请求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处于债的关系之外,对债权人并不负担债务,债权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请求履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自己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也归于消灭。第三人不履行或违约履行时,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应判定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乙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依法再追究某粮站的违约责任。表见代理张某是某石油公司的业务员,一直代理公司与某农机站的石油供应业务。后张某被石油公司开除,但石油公司并未将此情况通知农机站,张某仍以石油公司的名义与农机站签定了合同,该合同属于()。A.效力待定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有效合同答案:D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答案:D抵押登记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R(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R(二)建设用地使用权;R(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R、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法律链接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链接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列何种标的物设定抵押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方才设立:()A.“奥迪”轿车B.“波音”飞机C.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D.正在建造中轮船答案:C抵押登记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C.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
本文标题:61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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