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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全球碳定价现状与趋势》该报告由WorldBank、Ecofys、VividEconomics共同完成,成员包括:WorldBank:RichardZechter,ThomasKerr,AlexandreKossoy,GrzegorzPeszko,KlausOppermann,CelineRamsteinandNicolaiPrytzEcofys:NoémieKlein,LongLam,LindeeWong,KornelisBlok,MaartenNeelis,YannickMonschauer,SamNieropandTomBerg.VividEconomics:JohnWard,ThomasKansy,LukeKemp,BryanVadheimandNickKingsmill.翻译团队执行摘要、第一章:刘倩,中央财经大学副研究员;第二章:李栩然,博士,香港排放权交易所碳市场部资深经理;第三章:黄杰,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博士,高级工程师;第四章:王正辉,上海盈碳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陈敬宇,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政策与管理专业研究生;统稿:聂利彬,内蒙古环境能源交易所研究员。(注:该报告属于摘要性翻译,没有对全文进行翻译,只摘取其中主要的观点。目的是为了使同行更好的掌握全球碳市场发展动态及趋势。不完善之处还望多多批评指正。)2目录执行摘要......................................................................................................3第一章引言.............................................................................................10第二章全球现有与新兴的碳价机制.....................................................13第三章碳定价机制在更广泛政策背景下的协同.................................15第四章建立一个巴黎协定后的国际碳市场.........................................223执行摘要世界碳定价机制2015年,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共同采取行动迈出历史性一步。在巴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中,世界领导人一致同意保持全球平均气温增长幅度不超2℃,并尽力争取将气温增长控制在1.5℃。巴黎协定首次提出鼓励所有国家自愿做出单独的承诺,为实现这一全球目标做贡献。巴黎协定也标志着开启了世界各国为限制气候变化共同努力的新纪元。2016年10月5日,在协定达成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巴黎协定生效的条件都已满足。1巴黎协定将在2016年11月4日开始生效。全球绝大多数政府——189个国家,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globalgreenhousegas,GHG)的96%和全世界人口的98%2——已经承诺降低GHG的排放量,并且通过“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tendedNationally1虽然这篇报告包含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9月1日这段时期,考虑到巴黎协定生效在全球的重要影响,作者决定将其包含在内。作者意识到在2016年9月1日到报告发表的这段时间还会发生其他重要的进展。这些进展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ICAO)第39次集会就国际航空业为控制CO2排放制定了一个以国际市场为基础的办法这一问题达成了协定(详细细节见103页2.2章国际航空业部分脚注),加拿大公布的联邦最低碳价格。这些将在2017版的CarbonPricingWatchandtheStateandTrendsofCarbonPricingreport中进行讨论2截至2016年9月1日。189个国家递交了162份INDC,其中欧盟提交的INDC代表了28个成员国。DeterminedContributions,INDCs)3来适应气候变化。政府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确保承诺能有效实施,这需要政府在影响企业和居民日常的投资消费决策方面,做出持续的努力。虽然INDCs的实施依赖于一系列政策和项目的支持,但碳定价机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大约100个政党——占全球GHG排放量的58%——在计划和考虑使用碳定价工具。碳定价在促进减碳方面起到的关键作用在巴黎协定中也有所反映。协定的第六条为促进制定国际公认的碳定价方法奠定了基础,同时协议对新概念的界定也为寻求国际合作铺设了道路。已经有大约40个国际司法管辖区和超过20个城市,州和地区正在进行碳定价(见图1)。共覆盖了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gigatonsofcarbondioxideequivalent,),约为全球GHG排放量的百分之十三(见图2)。过去十年,碳定价机制所覆盖的全球碳排放量比例增长了三倍。今年建立了两种新的碳定价机制: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Columbia)结合其碳税对液化天然气工厂的排放量进行定价,澳大利亚对减排基金实行了一个保障机制,要求超出限定排放量的大型排放者对其超额排放量进行补偿。且在2015年,韩国建立了碳交易市场(emissionstradingsystem,ETS),葡萄牙的起征碳税。碳定价在区域一3INDCs是在COP中提出的未规定具体形式的自愿的声明。国家决定贡献(NationallyDeterminedContributions,NDCs)在法律上相区别,并且在巴黎协定生效后隶属于巴黎协定。他们将依照协定的第四条。UNFCCC的每一方都希望成为协定的一员,有义务对NDC进行协商。其附属的指示标准将由第四条的有效组成协商决定,这主要产生于巴黎协定的AdHocWorkingGroup。4级也有了新的发展,墨西哥表达了参与北美碳市场的兴趣,并且在太平洋联盟(PacificAlliance)4的背景下开展了碳定价对话。但哈萨克斯坦去年决定2016-2018年间暂时停止其ETS,南非将其碳税的启动推迟至2017年。展望未来,2017年碳定价机制所覆盖的全球排放量可能出现历史上年度最大幅度的增长。如果中国的国家ETS能够在2017年按计划实施,非官方初步估计碳定价机制覆盖的排放量占全球GHG排放量的比例可能由13%增长到20%~25%(见图2)。中国国家ETS将超过EUETS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定价机制。明年计划开始的其他机制包括安大略湖的ETS,阿尔伯塔地区也将在现有的ETS的基础上征收碳税,智力和南非将征收碳税。且法国计划在2017年为碳价格设定一个下限。现有机制间的碳价格跨度仍旧较大。例如今年,碳价格从低于US$1/到US131/不等(见图3),四分之三的碳排放量的定价都低于US10/。2016年ETSs和碳税的总价值不到500亿美元,维持在2015年的水平。这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是由于各种碳税税率的增长被大多数ETS的较低的碳价格抵消了。除了强制性的碳定价机制数量的增长,2016年向CDP报告的正在进行内部碳定价的企业数量也在增长。2016年使用内部碳定价的企业数量超过了2014年的三倍。企业使用的内部碳定价多种多样,报告显示的价值从US$0.3/到US$893/不等,大约80%的内部碳价格在US$5/到US$50/之间。为进一步利用碳定价为缓解气候变化和增强气候恢复力提供动力,在过去的一年发展处很多的国际平台。包括碳定价领导联盟(CarbonPricingLeadershipCoalition)和由新西兰领导的有关碳定价的部长级宣言(New4太平洋联盟由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和秘鲁组成。Zealand-ledMinisterialDeclarationonCarbonPricing)。且G7碳市场交易平台向G7之外的其他国家开放,且碳定价的高级别小组(theHighLevelPanelonCarbonPricing)的国家领导和国际机构,确立了截止2020年,将碳定价机制覆盖的排放量翻倍,并且在再接下去的十年再翻一倍的全球目标。5这些政治过程又使得国际平台的影响力进一步得到了巩固。虽然近几年碳定价快速发展,但多数情况下,这些机制还停留在产生影响的初级阶段。为了调动政治支持,一些政策制定者将碳价格定在了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尽管如此,碳定价政策框架和制度结构的实施还是为未来提升信心和影响奠定基础的第一步。5来源:WorldBank,LeadersSetLandmarkGlobalGoalsforPricingCarbonPollution,April12,2016,图1现有的,新兴的和潜在的区域,国家,行政区的碳定价机制(ETS和税收)汇总图1ETS已经实行或计划实行2碳税已经实行或计划实行3ETS或碳税在考虑中4ETS和碳税已经实行或计划中65ETS已经实行或计划实行,碳税在考虑中6碳税已经实行或计划实行,ETS在考虑中圆圈代表地方性行政辖区:地方性区域由大圆圈表示,城市用小圆圈表示。圆圈并不代表碳定价机制的规模。注解:通过立法或具有官方的计划启动日期即认为“计划实施”。如果政府发布了其实施碳定价机制的工作意向并且被官方政府来源证实,碳定价机制就被认定为“在考虑中”。也存在行政辖区只在其INDCs中提到碳定价,但并未作为INDCs的不同解释包括在内的可能性。根据碳定价机制类型不同进一步划分为ETSs和碳税。ETS不仅指总量交易系统,还包括基准线与信用系统,例如多年来,澳大利亚碳定价不断演变,其机制并不严格的遵循这两个分类。作者认为也有存在其他几只类别的可能性。图2区域,国家和行政区的碳定价机制:覆盖的全球GHG排放量的份额7注解:只显示了ETS和碳税的引入和废除。排放量是作为2012年全球GHG排放量的份额。图中没有显示全球,区域,国家和行政区GHG排放量的年变化量。京都ETS城市级的覆盖范围的数据没办法获得,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GreenGasIndustrialReportingandControlAct(GGIRCA)目前还未覆盖任何排放量,因此其覆盖量显示为零。之前提到的关于中国国家ETS的非官方估计信息依据的是2015年9月的中国国家主席声明。图3现有碳定价机制的价格注解:2016年8月1日的名义价格仅供说明之用。由于其机制的价格信息无法获得,TheAustralianERF,BritishColumbiaGGIRCA,KazakhstanETS和KyotoETS并未在图中显示。TheCarbonPricingWatch2016中的数据已经更新至2016年8月1日。本报告与TheCarbonPricingWatch2016的差异是由于价格和汇8率的每天变化造成额。由于包含的部门数量和选用的分配方法的不同,具体的条款以及不同的补偿方法,不同的碳定价机制并不一定具有可比性。碳定价需与广泛意义上的政策环境相匹配结合一国广泛意义上的政策环境,碳定价对于公众来说是最有效也最能够接受的一种方式。不可避免的是,政策制定者必须平衡多种目的,而减缓只是其中之一。一系列综合性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如果能够同时实现其他关键目标,必然相比于与实现交叉目的不一致的政策更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和实施。为了使碳定价能够实现最佳效果,政策制定者需要使配套政策的协同效应实现最大化,解决潜在的重叠政策的冲突,权衡其与其他有抵消作用的政策的关系6。报告的第三部分深入讨论了这些问题。一个关键目标就是把碳定价以一种能够支持每项政策效果的方式与可以互补的政策相结
本文标题:2016全球碳定价现状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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