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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一、程度特征:中国社会风险的面相要应对风险,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当前有哪些风险,风险的程度和特征如何。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笔者看来,除由于科技进步直接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环境污染严重、核泄漏等世界普遍面临的风险外,中国社会的风险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总体上风险较大,且比较集中应该承认,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变革,当今社会风险的规模、性质和程度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各国多为如何应对风险所困,整个世界都进人了“风险社会”。但是,较之其他工业国家,中国的社会风险要大得多、复杂得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进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时间相当短。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要在不到10年的时间走完西方国家200-300年才走完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各种社会问题难免会集中爆发出来。第二,多种类型的风险并存。与西方成熟的工业国家、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落后农业国向工业国、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许多发达国家已经经历或者解决了的老问题我们还没有解决,或者还没有完全解决,而新时代又为我们提出了新问题。”{1}因而在中国既存在传统风险,又存在转型风险,还存在现代风险,或者说现代风险、后现代风险同时并存。第三,中国特有的风险较多。由于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迁,人与自然、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本土文化与西方文明之间的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都集中地表现出来。可以说,与西方工业国家面临的风险相比,不仅中国存在其他国家所面临的普通风险,而且还具有中国自身独特的重大风险,以至当代中国不仅是一个风险社会,而且是一个高风险2社会。正因为如此,中国当前对安全的渴望比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对秩序的认识与理解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所以,邓小平才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2}(二)贫富差距扩大,出现两极社会的迹象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异常突出,以下几个方面数据可以说明这一点:第一,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线。国际上最为通行的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是“基尼系数”,它表示一定比例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收入占全部居民收入总额的比重,基尼系数越大,反映社会贫富差距越大。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常修泽教授介绍,对我国的基尼系数,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47,“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3}第二,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相差悬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王小鲁副所长经对隐形收入的分析研究后发现,城镇最高收入10%的居民和最低收入10%的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31倍左右,而全国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的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55倍左右。{4}第三,财富过分集中。201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调查数据也显示,在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5}由于贫富分化严重,加之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问题等社会问题,导致中国主要社会群体(农民与工人)的地位有相对弱化的趋势,而精英群体之间有结盟的倾向,呈现出以占有大量资源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的弱势群体为主的两极社会的迹象。贫富分化、社会分层的危害不仅在于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引发严重的社会风险,因为收入差距不合理地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底层人群3的心理失衡,出现“仇富”现象,进而演变为对社会强烈不满。以群体性事件为例,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众、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近几年,群体性事件不仅没有减少,反倒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2008年贵州的“瓮安事件”、2009年湖北的“石首事件”都是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有专家进而预言,未来10年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6}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的深层根源应该说与贫富分化、社会分层有直接关联。(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所下降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理应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无私心地积极履行职责。詹姆斯·福里斯特尔说:“政府工作的困难在于它不仅必须干得很好,而且必须让公众相信它干得很好。换句话说,能力和表现都是必要的。”{7}然而近年来,由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官僚主义、徇私枉法、贪污腐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恶劣影响,导致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所下降。具体而言,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地方政府搞形式主义。尽管建极度奢华的政府大楼、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或民怨沸腾的强制拆迁等不是普遍现象,却屡屡触动着国民朴素的神经,以致国家机关在人民心目中形象有了污点。二是在改善民生福社、关心民众疾苦方面作为不够,欠帐较多。让普通人不敢问津的高房价、日益严重的城市交通拥堵等,使人们的幸福感指数大大降低,也使他们对政府管理能力的信任度明显下降;再如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城市,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仅享有20%的卫生资源,87%的农民完全靠自费医疗;1995年至2005年,我国民政事业经费年平均支出仅占国家年平4均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的0.17%,由此导致福利院、养老院等民政基础设施数量不足、条件简陋,救灾救济标准与救助需求差距增大。{8}三是司法不公的丑闻时有发生。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重大鲜活的错案;文强等司法腐败、警黑勾结的反面典型,尽管都是个别现象,但却一次次强烈地刺激着国民纯朴的思想,从而使民众对依法治国向往的信心有所动摇。“如果执法者没有积极遵守法律,如果执法者贪赃枉法,遵守法律就不能成为每个人的最优选择。”{9}正因为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在民众心中日渐下降,所以当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就不愿将自己的问题诉诸司法程序,而是选择上访。于是,上访的群众越来越多,以致信访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四是个别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可信度不高。[1]政府公信力下降至少潜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即使政府说的是真话,老百姓有时也不敢相信;另一方面,增加民众的无助感,从而导致一些人小题大作发动群体事件,以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不仅存在众多风险源(产生风险的因素),使得风险大量涌现,而且存在多种使风险放大的因素,这些因素增加风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并产生连锁反应生成新的风险。具体而言,这些因素包括:(1)人口规模大、密度高,一旦风险发生会威胁到更多生命;(2)国民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科学素质不强,面对风险更容易被误导并做出非理性行为;(3)包括人口、物质、信息、资本等在内的社会要素的流动急剧增加,推动了风险的传播;(4)社会信任危机,不利于共同体感的建构;(5)市场、公民社会等现代治理机制正在形成之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容易直接产生或诱发新的风险;(6)虽然国家在动员资源、整合社会、规范市场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治理结构不合理,管理模式落后,不利于风险的分散以及责任的分担;(7)快速的现代化大大提高了自然的“人化”程度,使本来就因为人口过多而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容易被破坏。{10}5二、误区偏见:刑法应对社会风险存在的问题由于刑法是强制力最强的控制工具,往往成为控制风险的直觉选择;同时,刑法又处于保障法的地位,要遵循最后手段原则,面临危机四伏的风险,刑法到底应该以何种姿态出现,理论上众说纷纭。笔者以为,目前至少必须警惕以下几个误区。(一)全面出击的冒进主义倾向众所周知,刑法具有秩序维持机能。在风除无所不在的风险社会,刑法的这一机能受到了一些学者关注,更受到统治者的特别青睐,他们希望通过有目的地系统使用刑法达到控制风险的目标。于是,刑法全面出击的冒进主义观念为某些学者所支持。如德国学者乌尔斯指出,刑法应根据社会状况的变动而变动,应通过对危险的禁止来实现安全,把安全刑法作为保证风险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11}在中国,冒进主义倾向有更多的支持者。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今的风险社会中,毫无疑问,对安全的追求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迫切,安全应当在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序列里被给予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12}甚至有学者提出,刑法从传统罪责刑法向风险社会的安全刑法转向是社会的必然。{13}在笔者看来,冒进主义倾向的根源有两个:一是社会本位思想;二是大众情感的影响。社会本位思想将社会利益置于突出位置,认为国家不仅要保护国家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由于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破坏严重性的特点,给社会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所以刑法应当积极主动出击,以防范风险。另外,当今社会,大众情感也是影响立法和司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空前普及,大众情感极大地左右着刑事政策。结果刑事政策的焦点从犯罪人(即犯罪原因)转移到被害人(即犯罪结6果)和潜在的被害恐惧感,并以刚刚发生的事件为基础。“后现代社会的刑事政策由政治体制所支配,目标在于始终代表大众情感,随时为每一个人提供充足的保护和安全感(即自由)。”{14}每当恶性案件发生后的应急立法、报复性立法就是这种原因的结果。冒进主义倾向的自然结果便是,决策者偏好创设新罪名、加重刑罚带来的政治上的象征性后果,给人以问题已被认真对待且已适当处理的印象。实践中,对由不当行为激发的公众怒气,常见的政治反应便是应急性或报复性的刑事立法。这种立法的目的通常只在于舒缓公众的怒气、安抚公众和恢复司法体系的可信度。{15}然而,国家是否有权力这样做,刑法全面出击是否能够给民众带来最大的福利,是否有助于改善民生,很值得怀疑。不仅如此,冒进主义将会导致犯罪圈不断扩大,重刑化的趋势将不可避免。(二)固守传统理论的保守主义倾向可能是法西斯主义造成的巨大灾难给人们心灵留下的阴影还没有抹去,也可能是过去一直强调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而造成的思维惯性仍在发挥作用,就刑法应以何种姿态应对风险社会的风险问题,不少学者表现出了固守传统刑法基本原则的倾向。德国学者罗克辛明确指出:在借助刑法与风险作斗争时,必须捍卫法益关系和其他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无法这么做时,刑法的介入就必须停止,刑法的空间只存在于风险决定能够公平地归咎于个人的场合。{16}在我国,也有不少罗克辛思想的追随者。如有学者认为,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更为重要,因为在风险社会中以安全为由侵犯公民的自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国家借口风险控制的理由不断蚕食公民自由,那么对自由的过分剥夺会导致整个刑法被毁弃。{17}在保守主义者看来,在刑法领域中贸然用风险、危险替代危害性原则是非常危险的。以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为己任的罪责刑法在当今社会并未过时,相反,在风险社会要求7加强社会管理和控制的背景下,强调公民自由权利显得更为重要。在一个强调危险控制的社会,个体自由的保障越来越让位于危险的管制,危害性原则对国家刑罚权的功能逐渐由限制变为扩张,它不再用来保障个体的自由,而成为保护法益的有力工具。保守主义倾向的思想根源是个人本位思想和刑法谦抑精神。个人本位思想认为,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尽可能多地限制国家权力。代表国家权威与规制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处罚范围。由于风险刑法不是将个人自由而是将防范风险放在首位,与个人本位思想格格不入,自然受到排斥。刑法谦抑精神则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采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制造风险的行为,足以防范风险,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简言之,刑法作为一种最严重的制裁措施和难以弥补性,应坚持最后手段原则
本文标题: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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