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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国有资产运营中代理风险治理机制构建姓名:许刚慧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政治经济学指导教师:刘连支20060501我国国有资产运营中代理风险治理机制构建作者:许刚慧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赵建彬.应俊.ZHAOJianbin.YINGJun关于国有企业代理风险的研究-科技和产业2006,6(6)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是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社会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分工而逐步复杂化.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就是如何防范代理人的代理风险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也是建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而且由于国有企业委托风险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的代理风险比非国有企业的代理风险更严重,防范代理风险更困难.本文对国有企业的代理风险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分析.2.学位论文王永萍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代理风险防范研究2000企业的经营往往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因而,公司制企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往往至关重要.但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风险就无法避免.在西方现代公司中,经理行为偏离所有者目标的代理风险问题,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在中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颇为严重的代理风险-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国有企业的改革陷入了困境.因此,系统研究代理问题,提示代理风险防范的规律,对于深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该文对此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3.学位论文郭伟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探讨2007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越来越显现。内部人控制极大地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企业的进一步改革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影响了企业自身的有序运行,破坏了中国的投资环境,也给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造成危害。有效解决国有企业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完善我国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本文研究意义所在。本文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部分学者关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研究成果,对委托代理关系的起源、演进及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理论回顾,分析了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天然缺陷及委托代理问题的制衡措施;着力研究了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我国委托代理模式的特征并与西方公司制下委托代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了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表现,探讨了内部人控制形成的原因,提出了治理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对策和建议。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生产逐步走向专业化和社会化时出现的,委托代理关系体现了分工原则和规模效益原则,有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它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所有权社会化和管理专业化客观要求的一种必然反应。然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天然缺陷:第一、激励不相容,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二者的利益有矛盾,追求行为动机也不统一。第二、责任不对等,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责任风险的不对等。第三、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第四、契约不完全,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不完全。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天然缺陷,委托代理问题就不可避免,任何企业都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只能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来把委托代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理论上说来,可以通过建立一套机制,有效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激励代理人为达到委托人的目标而努力工作,从而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帕累托最优(Paretoefficiency)”。委托代理关系是根源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国家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文化的差异以及历史变迁的多样,有可能使得它们的委托代理模式各不相同,各有其特殊性。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一是所有者缺位。二是委托代理链条冗长。三是传统体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行政权基础之上的强制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四是委托代理角色的双重性和双向性。五是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严重不足。六是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备。七是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将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模式与西方公司制下委托代理模式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差异主要体现在:第一,两种委托代理模式层次差别较大;第二,两者在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相互之间在数量上构成的比例关系存在差异;第三、两种委托代理模式中委托人代理人地位不相同;第四、两种委托代理模式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不相同的。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集中表现在几个方面:一、利用职权牟取灰色收入;二、在职消费膨胀;三、追求短期利益;四、从关联交易中牟取私利;五、向流通股东“圈钱”;六、信息披露不规范。从对中国航油内部人控制案例的分析更得到印证。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思路不应该是去设计最佳的完全合同,而应该在承认不完全合同的前提下去设计更加合理、科学的产权关系企业,也就是与交易性质相匹配的企业治理结构,相应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也不仅在于激励机制,而更在于建立能使经营者的控制权受到监督和一定的控制,以及使不当行为的经营者交出控制权的治理结构。因此,本文提出的治理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具体办法是:缩短委托代理层次,优化股权结构,发展经理人市场,加强引导、监管、监督;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创新激励机制。4.期刊论文丁猛我国企业内部人控制对策分析-总裁2009,(8)在现代公司中,处于各权利关系中心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因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一直是大家讨论和关注的中心,尤其在现代委托代理制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状况.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分析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原因及其影响,进而提出解决内部人控制的可行性方法,以解决当前公司治理中内部人控制的现象.5.学位论文刘梁建设银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应用2006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银行危机频繁发生,近几年我国国有银行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也时常有案件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已经成为一种仅次于信用风险的风险因素,其特有的内生性表明大部分操作风险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出表现为委托代理风险,其中又以银行内部管理层级中多层委托代理关系链条下的“内部人控制”危害最大。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正是国有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初衷之一。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日益受到重视;银行分支机构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防范委托代理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地位越来越突出。如何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提高其效率和质量是当前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满足这种客观需求,本文依据平衡计分卡的原理,构建了一套适用于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它包含了经济增加值、内部控制等一系列核心指标,有助于对银行管理层进行科学评价。鉴于指标体系需要采集大量的数据和进行繁琐的计算,本文提出了基于非现场审计系统计算各评价指标的工作步骤,在审前准备阶段完成指标的运算、初步分析和评分;在完成现场审计之后,调整指标评分,形成最终评价。论文分为六章,前言和第五章总结分别叙述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建设银行内部审计的重要地位、需改进之处、本文的主要工作及创新之处;第一、二章介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依据和国内发展现状;第三章、第四章是本文主体,阐述了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和非现场审计系统在其中的巨大作用。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指标体系的构建和非现场审计系统的应用。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1)引导审计方式向管理审计转变,并通过审计行为有意识地强化经营机构遵循银行价值至上的理念,最终达到防范委托代理风险、抑制“内部人控制”的目标;(2)针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不高的现状,提出基于非现场审计系统的解决方案,达到改善业务流程和提高质量的目的。6.期刊论文石汉祥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风险分析-中国软科学2004,(10)本文主要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代理风险、上下级代理风险、银企代理风险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成因.本文认为双重代理目标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异化、绩效评价的虚化和激励约束不足;代理层次过多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代理效率损耗、内部人控制和成本外溢.本文还分析了银企信息不对称现象和预算软约束及银企双方的激励约束机制.7.学位论文曾邱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2007基于不规范行为对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损害的事实以及受益人权益保护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如何以新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受益人权益保护问题显得非常迫切与必要。因此,笔者力争本文达到如下目标: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探求受益人权益保护的规律和构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以受益人权益保护为主线,从制度的角度搭建一个理论平台,为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制度的研究拓展一种富有现实意义的探索路径与框架。论文安排了具有内在逻辑的6章内容,各章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导论:本文以一则具有争议的案例引发的深层次思考作为开篇内容,其用意在于通过“委托人自主说”和“受益人权益优先说”的对峙,引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特殊性、重要性以及研究的意义。通过文献综述、研究的基本思路、逻辑结构和主要方法对写作的主题思想进行概括阐述。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分析:首先为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其次为企业年金基金主体法律关系解析。最后,以制度经济学公共利益理论为出发点,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和垄断给受益人权益带来的巨大挑战。因此,在企业年金基金制度中设计保护受益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受益人。第三章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大多数国家意识到仅仅依靠信托立法并不能有效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由此再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该领域的行为,使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不仅符合信托法风险隔离、权利制衡的机理,而且符合劳动法保护弱势的旨意。其一,受益人权益保护体系的建立。为了规避雇员对雇主的谈判弱势地位,法律对参加该计划的合格标准做出基本规定,从而赋予了雇员参加年金计划的权利;法律对受益人既得受益权的保护包含了控制既得受益权进度表、反后期积压、规制“纵向式部分终止”和“横向式部分终止”。赋予计划参与人和受益人既得受益权,可以限制因雇员主动离职或不当行为被解雇,因而剥夺受益权的做法:雇员的投资选择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权和对投资组合的选择权。法律赋予计划参与人和受益人投资选择权的要义在于加强其对资金帐户控制的程度和规避雇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赋予雇员知情权旨在使政府有关部门和计划参与人能够更好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从而减少企业雇主或其他为计划提供服务的个人和机构滥用计划资产的可能性。其二,年金信托主体的法律规制。雇主委托人的权利制衡包含了非歧视性原则、禁止剥削和反消减;以信义义务的设立来加强受托人权利制衡,这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基金有别于一般私人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能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和禁止自我交易和豁免规则)和注意义务:英美法对受益人权利的制衡要义在于阻止受益人将其信托利益任意挥霍,这主要通过“禁止挥霍信托”规则来实现。其三,年金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机制。这里主要探讨在受益人个人破产以及离婚的状况下,设计怎样的法律制度去实现受益人与债权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救济机制。损害赔偿制度由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损害赔偿的界定以及赔偿准备制度构成;受益担保机制分为最低收益保证和违规损失补偿两类,适用于企业破产、企业年金计划积累不足或丧失了偿付能力,或者计划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不善或违规行为而使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面临威胁时。第四章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保护弱化的现状与原因分析:以某国有企业年金方案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受侵害的部分现状。从侵害主体看来,年金理事会受托人、雇主委托人是损害受益人权益的两大主体,同时还涉及参与基金管理的其它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甚至利益
本文标题:我国国有资产运营中代理风险治理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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