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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问题探讨——“两会”热点问题探讨罗芮20120401020目录一、家庭教育立法问题背景二、家庭教育立法历程三、家庭教育模式及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现阶段家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五、“两会”热点发言六、提问七、家庭教育立法建议一、话题背景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有一系列问题亟待关注,如幼童在家庭非正常死亡事件屡有发生,青少年犯罪趋于低龄化,部分学生体能素质下降,父母或监护人科学教子能力和自身素质水平不高等。家庭教育立法的缺乏,会导致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长期得不到确认,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等都受到很大制约及影响。2015年地方两会关注的家庭教育立法,已成为当前关注度较高的教育话题之一。家庭教育立法历程清朝末年(1903年)《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民国年间(1940年)教育部颁发了《推行家庭教育办法》。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应督导各级学校、社会教育机关及文化团体、妇女团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积极推进家庭教育。”第二条规定:“各省市教育厅局应于主管社会教育之科股,指定职员一人,办理家庭教育行政事宜。“第三条规定:“各县市政府应组织家庭教育委员会,主持全县市家庭教育计划及推行事宜。”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19号文件,规定由妇联负责指导家庭教育。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家庭保护的相关内容,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家庭教育立法的要求。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多章、多项条文中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与要求。2000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支持家庭教育,各级行政部门要承担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思想,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访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交流情况,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的意见、建议。”这份文件具有突破性的重要意义,但是,后来没有落实。家庭教育模式及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推进家庭教育的山东潍坊模式。(2)、政府拨款妇联牵头推进家庭教育的广东中山模式。(3)、工委牵头推进家庭教育的江苏淮安模式。问题:1、没有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2、没有正常经费预算和人员编制。3、家庭教育工作领导体制不顺,管理力度薄弱。4、家庭教育是一种教育,而妇联是群众团体,不是行政部门,更缺乏专门人才,难以强有力地承担家庭教育的系统指导工作。四、我国现阶段家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1、重视不够。一是认识不够。受传统文化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教育被视为家庭私事,教育孩子家务事。家庭教育的基础地位和以德育人观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在“学校教育中心论”的主流观念下,家庭教育只是被作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和补充。二是家庭教育问题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目前的《教育法》主要针对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而制定,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二五规划(2011)》、《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都是部门性质的文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更没有落实执行的主体。2、认识不清。曾几何时,一句“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广告语,让无数家长失去理智,几近“疯狂”。对孩子成长教育缺乏足够的耐心和正确的认识,重智轻德、重养轻教,加上受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论的影响,家庭教育最核心和最根本的东西——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文明习惯正处于游离状态。3、体制不全。一是家庭教育边缘化。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实质性地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政府管理职能中也缺少家庭教育的成分,家庭教育甚至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家庭教育工作领导机制不顺,培训、管理无章可循。政府本应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而现实是由妇联牵头,几个社会群团监管,因此问题重重。三是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婚姻法》涉及到家庭教育的相关内容和职责,可是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执行。另外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两会”热点发言浙江:家庭教育应当立法浙江省人大代表、衢(qu,二声)州市实验学校副校长鲁玲表示,家庭教育应尽快立法。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房祖名涉毒案件的发生让很多人反思现行的教育,她认为这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教育是家庭、社会、学校共同承担的责任,家庭教育是三大支柱之一。鲁玲建议应尽快制订《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优化育人环境,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山西:建议为家庭教育立法我国家庭教育的欠缺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主要的原因在于很多家长在对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脱节和懈怠。为此,闫桂琴等代表建议必须从立法的角度来对家庭教育行为进行规范。闫桂琴等代表调查发现,家庭教育的缺失主要体现为两个阶段:一是自己由孩子转变为家长的过程,二是后续的教育孩子的过程。家庭教育法可以从婚前家庭教育和婚后家庭教育两个方面来规范家庭教育中家长的行为。婚前家庭教育主要包括夫妇到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学习等内容,婚后家庭教育主要包括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要培养孩子基本的生存与交际能力,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等方面的内容。代表建议制定《山西省家庭教育条例》,分为五章来阐述,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原则及其相关制度;第二章婚前教育;第三章婚后教育;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该条例明确规定年轻父母必须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依法负起监护职责。你认为家庭教育该立法吗?为什么?你有什么好的建议与想法?七、家庭教育立法建议第一,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通过理顺关系,努力促成家庭教育工作均衡化有序化的新格局,推动家庭教育的研究、传播、践行工作向专业化的方向,进一步提升品质,造福于民。第二,把家庭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和开支。因为孩子的诞生,父母是对教育需求渴望最为迫切的群体,但这种需求基本都投入到了孩子身上,而很少对自我开展教育。在推动对父母进行教育的工作上,投入一些经费,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通过相关媒体的大力宣传,引发全民对家庭教育的高度关注与重视。第四,三管齐下让家庭教育立法得以突破。有关方面已组织专家组推进家庭教育立法,但是按现有方法过程会很漫长。让家庭教育立法得以突破,一是应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由教育、妇联、民政、卫计等多系统和科研机构专家组成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工作组。二是力争列入十三五立法规划,加快立法速度。三是开门立法,让社会广泛参与。第五,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有关机构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如今社会上已有一些机构先行一步,对家庭教育进行了较好研究,对这些研究成果可以支持其尽快转化为实践培训指导。
本文标题:家庭教育立法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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