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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作者:chenyi74【摘要】:本文以新巴塞尔协议这一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为银行风险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概括出新形势下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变化,强调中国商业银行在面临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压力以及当今全球性金融危机形势下,必须严格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存在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正文】: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新协议)的终稿正式通过,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新巴塞尔协议作为一个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提出了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为核心内容的三个支柱。从而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新巴塞尔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国际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2006年,十国集团成员国银行首先实施。目前,十国集团成员(不包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中国香港、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亚洲主要经济体已经正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当前,我国也正在积极推进新协议的实施。在监管层面,中国银监会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远期目标,又兼顾与国际资本监管制度接轨的需要,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导意见》,体现了“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即对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要求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协议;其他自愿实施新协议的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申请,最迟到2013年底国内银行将全部实施新协议。随着期限的日益临近,且在最近的几年间,国际金融界发生了许多事件,特别是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们迫切地感到危机感和紧迫感。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都是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只有有效的解决了这些课题,才能够摆脱与国外银行竞争所处的不利地位,才能在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保持稳健的发展。一、新巴塞尔协议内容演变的理论思考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已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较高的国家,包括十国集团乃至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均自愿地遵守。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在制定的监管准则中,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和替代的2004年版新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方面影响巨大,具有极强的代表性。(一)新巴塞尔协议较老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变化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具体来说,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从内容上看,协议主要包括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分类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可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而新巴塞尔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s)、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Process)和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三大支柱的原则。其中,“第一支柱”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应当达到的标准;“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的基本目的、主要原则、总体理念和主要内容;“第三支柱”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具体内容和时间频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三大支柱原则的形成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与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新协议将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而内部评级法则是新协议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而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就希望新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而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activebanks)。巴塞尔委员会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客观上看,新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二)金融一体化、多元化是导致内容演变的重要原因新巴塞尔协议与原协议相比,最突出的是有了两个方面的改进。即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和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订。新协议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确定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中。之所以造成以上的改进,其主要原因在于自1988年至2004年间,全球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球的金融一体化、多元化导致银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急剧扩大。而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监管的范畴尚停留在信用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资产规定不同权重来量化风险,同时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已远远不能满足银行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此适时地对原有协议的补充和完善成为必然。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速增长,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危机等事件促使国际金融界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内部的风险度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这一系列的风险事件使得巴塞尔委员会逐渐意识到应将市场风险纳入其资本监管要求范围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以作为巴塞尔协议的一个补充部分。而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成为国际金融界的突出问题,并引起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相互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发展,至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一并成为银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咨询文件,对巴塞尔协议做了大量修改。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正式定稿,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可以清晰的看到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就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国际金融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又埋下了来自各方的风险隐患。这一切势必促成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金融变化发展情况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不断的修订补充,以适应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的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是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的必然结果。二、从新巴塞尔协议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历程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探索和实践的历程来看,为时并不长远,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关键一步;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组建后分离了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商业银行要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此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从理论走向了实践。1997年11月,国家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将经营效益和资产质量纳入对四家银行管理者的考核等。以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逐步形成。20世纪末,随着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逐步积累,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了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将信用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和控制职能划归由一个专门部门进行独立管理。进入21世纪,我国银行业开始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成立了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统一协调和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后随着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框架日益清晰,逐步开始由被动、静态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积极、动态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从信用风险管理,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重的全面风险管理转变。2008年,银监会对《内部评级体系》、《风险暴露分类》、《风险缓解处理》、《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等六个监管指引形成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组织成立了中国银行业新巴塞尔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10月银监会已发布了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批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5个监管指引,为确保新巴塞尔协议如期实施奠定了基础。从银行层面看,大型银行基本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巴塞尔协议实施规划,各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都取得一定进展。就目前情况看,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也进入了一个成熟阶段。今年3月7日媒体报道,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本文标题: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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