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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规避涉税风险商丘新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商丘宏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主讲人:王炎22019年8月25日星期日主要内容发票管理办法概述1我国税制的现状2发票制度的作用3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5纳税人理性对待税务机关的强势地位6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8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照释义7一、发票管理办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日施行。(六章四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87号一、发票管理办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六章三十八条)一、发票管理办法的概述第一章总则(1-6)条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共7章45条)第二章发票的印制(7-14)条第三章发票的领购(15-18)条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19-29)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30-34)条第六章罚则(35-43)条第七章附则(44-45)条一、发票管理办法的概述•11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5)条第二章发票的印制(6-11)条第三章发票的领购(12-23)条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24-31)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32-33)条第七章附则(37-38)条二、我国税制的现状•税制的法理原理(税收法定、全体公民的契约):税务机关法定的征税职责(征税指标‘政绩化’常常导致权力滥用)•纳税人法定的纳税义务(避税冲动演化为偷税、逃税、骗取退税)•现状(目前开征18个税种)•全国人大的法律(3个):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二、我国税制的现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烟叶税、印花税、关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15个)•特例:地方政府规章:上海、重庆------地方版“房产税”•(地方版---国务院版的冲突?)•1988年还开征过筵席税,2002年后各省市都已停征,2008年宣布废止。2000年1月1日起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我国税制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第1号(2009.11.6)、总局办公厅(2011.01.19)《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纳税人的权利•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二、我国税制的现状•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没有列明的:====财政预算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等二、我国税制的现状•中国税制现状下的企业生存环境•税制立法权失控,授权立法过滥税制解释权失控,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很大税制执法权失控,先补交才有权复议起诉税制鉴定权失控,运动员同时是裁判员税制保障权严厉,行政违法往往用刑罚进行制裁企业多义务少权利,所谓合理纳税就是按行政权要求纳税,权力寻租严重企业必须了解行政权的运营规则,避免麻烦二、我国税制的现状纳税人的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三、发票制度的作用•Ⅰ、纳税义务的产生(法定)依据经济业务的法律事实•——合同、货物交付\服务提供、付款、确认•——发票?没开发票也应当纳税•(纳税了,未开发票的法律定性:未偷税,但违法-《发票法》)•Ⅱ、发票制度是税务机关为完成征管工作而创设的辅助系统•——开票征税、不开票不征税实践的巨大税收漏洞•——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长、地域差的巨大漏洞三、发票制度的作用•Ⅰ、虚开假开发票是偷逃税款的重要手法但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不等于偷税逃税犯罪,不可混为一谈Ⅱ、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线,高法解释的偏差发票实质虚假和形式虚假、日期、主体《刑法修正案(八)》发票犯罪死刑的取消对行政权矫枉过正的纠正《修正案八》第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取消虚开发票犯罪死刑。)三、发票制度的作用•(续)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发票制度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发票作为付款依据的案例•——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有发票,不能作为已经付款的证据•——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一般认定为已经消费的证据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1、提升法律位阶1993版财政部(1993)6号令,2011版国务院(2010)587号令;2、加重处罚力度1993版行政处罚最高5万以下2011版行政处罚最高50万以下;3、扩大处罚范围(新增、明晰化)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简化发票领购程序,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将虚开发票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分离出来,具体说明了虚开的情形,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明确报送开具发票数据事项和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财务专用章作为发票专用章。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变化大幅消减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从61条精简为38条;同时对文字和细节部分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规范和通俗易懂。将印制发票企业的许可条件、发票领购的明细规则、以及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明细上升为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条款,不在细则中再进行解释和规范。自印发票、发票联次和样式要素的确认权限提升至省局,防止因权限过低而导致发票样式、种类再次增多的情形,加强了发票源头管理。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续]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沿用刑法“虚开”定义)(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续]《刑法》205条4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新版办法》第35条第37条第39条等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新法修改体现的几个司法原则•1、关联授意责任(关联企业)•第22条(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教唆、帮助违法有罪原则•第22条(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续】•3、职业常识应知原则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续】4、连带责任买卖双方合谋不开票,约低交易价格逃税,买卖双方均有责。第41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五、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五、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续】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五、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续】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五、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续】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五、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续】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五、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续】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
本文标题:新版发票管理办法讲解-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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