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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及最新社保政策解读与企业社保管理的风险预防和应对主讲:梁硕南老师深圳某员工状告公司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案四川省某员工陈先生,1950年11月26日出生,2010年11月26日达到退休年龄。其95年2月入职深圳A公司做清洁工。2004年9月前,深圳B公司是A公司股东之一,2004年9月B公司将其在A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A公司其他股东。陈先生于2004年10月调到B公司工作。A公司于2001年5月为陈先生办理全部社保,其到B公司后,B公司一直为其办理社保至其2010年11月26日达到退休年龄。陈先生共缴社保9年5个月。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几经奔波,在无法转回家乡续保及无法在深圳续保,使其以后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60万元(3000元/月X20年)问题:1、依法陈先生可否将社保关系转回家乡新农保或城镇居民保?未退休人员呢?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及统筹基金如何划转?医疗、失业保险资金如何划转?3、依法能否继续缴费至满15年?应该或可以在哪里续保?在哪里领取养老金?4、依法可否要求A公司或B公司补缴2001年5月之前的社保?是否有时效限制?5、如果需要赔偿,是应该由A公司赔偿,还是B公司赔偿?6、如果需要赔偿,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案件分析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案例分析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根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根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一、新社会保险法及最新社保政策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剖析及典型案例评析1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概况2关于基本养老保险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4关于失业保险5关于生育保险6社保费征缴、社保基金、社保机构、社保监督(一)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概况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障的区别与联系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3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4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体系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障的区别与联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的风险保障制度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商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社会保险仅仅限于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1)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许多社保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2007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审议2008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次审议2009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次审议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并获得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正式诞生3、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1)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分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12章98条。(2)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体系《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l998年11月1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粤府[1999]31号《工伤保险条例》(旧2004年1月1日,新2011年1月1日施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旧2004年2月1日,新2012年1月1日)《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招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参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包括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和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参加: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外省或外市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否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本省或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和职工怎样分担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多少记入统筹基金?多少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00%,不低于社平的60%或最低工资;缴费比例为8%。个人帐户记入:2005年12月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2006年1月后,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不再记入个人帐户。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否提前支取?如何计息?可否继承?达到退体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否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施行后,个人帐户便不可提前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规定计息,免征利息税,可以继承。达到退体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书面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手续:个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书面告知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哪些项目构成?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如何处理?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项目构成?养老金根据哪些因素确定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基本养老金的计算(1)统筹养老金的计算:统筹(基础)养老金=(参保人退体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每月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实际缴费总月数本人每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退休年龄50岁的,计发月数为195;退休年龄55岁的,计发月数为170;退休年龄60岁的,计发月数为139。6、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处理?可否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一次性缴足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累计缴费15年。广东省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处理:(1)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2)也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4)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保。本省或本市户口与外省或外市户口的不同:案例一:深圳宝安区某女工告深圳市社保局案案例二:四川户口员工诉深圳某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案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的,其遗属或本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死亡职工遗属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各地规定不同。病残津贴,目前全国还没有见有地方规定,但工伤有伤残津贴深圳: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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