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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46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年九月一日—2—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交基[2007]20号)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3—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4、桥梁(不含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5、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8、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三)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项目实际规定一般变更的具体类型。第三章设计变更申报及审查(批)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已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4—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审查程序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严禁将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查。第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视变更内容、规模,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勘察,进行审查核实。属于一般设计变更的,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属于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并按本细则规定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者省公路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第十一条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由批复初步设计的单位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公路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进行审批。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上报重、较大变更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5—(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理由及内容、初步方案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工程变更涉及到业主、承包人、监理、设计等方面的各类原始记录、签证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等文件。(四)变更审批单位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三条省公路局受理申请后对变更理由、依据、变更性质、类别以及变更文件组成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及审查(批)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可安排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经济比较。—6—第十七条一、二级公路工程项目,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预审后报相关单位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初步设计审批机构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批准,并报省厅备案。第十八条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说明;(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二十条省公路局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将在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需专家评审的,将尽快组织评审,完成审查意见上报或审批工作。第二十一条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五章设计变更实施及管理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7—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省公路局可以对变更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第六章设计变更费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省公路局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部颁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中相关费率、单价、定额等核定。第二十五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七章行政监督及过失问责第二十六条由于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湖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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