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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民法学导论民法学导论一、什么是民法(民法学习的意义)二、“民法人”的教学理念三、民法学学习的方法一、什么是民法☆民法是人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区别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两个概念)☆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中的最核心的课程。课程模块一:民法总论(必修课);课程模块二:民法分论(必修课);课程模块三:合同法(限选课);课程模块四:侵权责任法(限选课);课程模块五:担保法(限选课);……课程模块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的适用。课程模块二:民法分论●无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法总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二、“民法人”的教学理念(一)为何提出?(二)“民法人”的品质1.民法人是讲诚实、守信用的人;2.民法人是具有平等价值观和公平观念的人;3.民法人是懂得尊重他人权利的人;4.民法人是具有社会公德意识的人;5.民法人是具有义务观和责任感的人;6.民法人是系统掌握和精通民法知识的人。三、民法学学习的方法(一)民法知识与学习方法兼顾方法也是科学知识,方法比知识更重要。1.理解(物、视为、孳息……);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强记(基本概念、重点法律条文);3.民法知识体系化的法学思维。知道这是什么吗?这是乌木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避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法律归属上:1.文物→适用《文物保护法》:国家所有;2.古生物化石→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家所有;3.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一般土地出产物,用益物权人享有(116条);特殊土地出产物——矿产资源,国家所有(46条);4.埋藏物→适用《物权法》:参照遗失物,国家所有;5.无主物→先占→物权法原理→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二)应特别注重民法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阅读文献1.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版;2.谭启平:“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二讲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本讲的重点、难点1.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2.财产关系3.人身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西方(罗马)——市民发(juscivile)。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法关于市民主体关系的集合——市民社会——的法◆东方(中国)——“民事法”关于田、土、户、婚、钱、债之习惯(法)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合◆民法是各法律门类中最“平易近人”的◆每个人可以充分感受民法的关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里。每个人都是一个国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的形式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形式民法的出现是大陆法民法体系化的标志◆实质意义上民法实质民法是形式民法的基础问题:中国古代有无民法?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课后作业: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都受民法调整◆并非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都能获得民法的调整思考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二、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一)概念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智力成果、权利等(二)财产与财产关系的特征◆有用与稀缺性有用性——支配欲——稀缺性——无法按需分配——分配中的竞争——竞争中的纠纷——解决纠纷是法律调整必要性之所在思考题1、自由呼吸的空气是否是财产,为什么?2、甲乞丐抢夺了乙乞丐从垃圾桶里拾得的半个烂苹果,这也许是乙今天唯一能找到的早餐,问乙乞丐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甲乞丐侵害自己的“财产权”。启发:民法上的“敝帚自珍”◆可支配性一个东西再好、再有用,却是镜花水月,也无法纳入民法调整对象思考题1、张三对李四道:我明日卖给你一条龙,东海龙王,以解决你家田地灌溉缺水问题,如何?李四大喜,于是订立书面合同,问民法是否保护该合同?2、李四对张三道:我明日卖给你火星上的一块地皮,以解决你家人多房少的问题,如何?李四大喜,于是订立书面合同,问民法是否保护该合同?启发:民法并不阻止人们仰望星空,但也告诉人们,只有脚踏实地地才能形成受民法保护的财产关系。◆非人身性有用、稀缺与可只配的财产应是“身外之‘物’”讨论:如何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身内之物”的“物化”现象——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在医疗领域中的捐赠与使用限制:公益性、必要性、自愿性、非商业性三、人身关系1、概念:基于人身利益形成的,无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类别: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人格关系人格——主体资格人格关系——人人均为自由人,是他自己的主人,从而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身份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身份——一种代表不同社会分工的“角色”(比如市民与农民、丈夫与妻子)身份的不同在历史上曾引起主体的差别对待——如奴隶与自由人、本国人与外国人、丈夫与妻子等自从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由身份到契约”的转换后,身份已经不再引起个人间地位的不平等◆典型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关系1、夫妻之间的配偶关系基于男女社会分工不同、自然分工不同而形成的互相爱恋、扶持、与“拥有”关系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基于个人成长过程中的自然照管秩序,而形成的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引导与管理关系(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在民事生活中不受公权力的强制,原则上彼此自由协商。公权力:体现命令与服从——让你怎样你就怎样◆平等主体“不问出生”不论其身份,也不论其是否是国家机关思考题1、张三是劳动者,李四是资本家,张三为李四干活,他们之间平等关系吗?2、李四一脸杀气,张三十分软弱,李四看中了张三的房子,强买,张三迫于李四的杀气将房子卖给了李四。这时候他们之间又是平等关系吗?3、如果政府需要一台办公电脑,那它是去没收一台呢,还是去购买一台呢?如果是购买一台,对这里的买卖关系民法是否调整?4、请问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中是否存在父母对子女人身进行约束,甚至强制的情况。如是,监护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身份关系?启发“打是亲,骂是爱”在监护关系中,在合理限度内具有合法性总结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间无强制,相互协商——最好◆主体间纵然有强制,却是由于身份关系使然,并非动用公权力——也可阅读文献1、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刘云生:《民法与人性》,法律出版社,2004版。3、李锡鹤:“论民法的概念”,《法学》,1999年第2期。4、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克服”,《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5、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6、徐国栋:“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与修改方向”,《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7、何佳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法学》,2010年第5期。8、张力:“论市民社会与民法本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三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讲的重点、难点1、民法基本原则构成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3、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化4、各重要原则类型的适用方法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规律1、民法基本原则由民法制度实践总结而成2、它是近代资产阶级大革命与“启蒙运动”的法律结晶3、它经历了由近代的“个人本位”向现代的“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转变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各论一、私权神圣(民事权利或权利神圣)原则1、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是原则的核心讨论:何谓“无财产即无人格”2、人格权的保护是原则的先导讨论:我国户籍制度为什么要改革3、对私权的限制与剥夺有根据、有程序、有补偿,有原则的保障讨论:为什么要加强保护农村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利益引申私权神圣决定了民法的基本性质:◆权利之法◆私法“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不敢主张权利,等于自贬人格,完全放弃权利,等于精神自杀!”——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二、主体平等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主体之间无强制◆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案例评析2005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路口,一辆夏利小轿车与一台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当场死亡。200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按照两名死者不同的户籍身份,判决肇事方赔偿具有城市户口的金文植的家属41万元,而对于农业户口的死者赵小英,判决赔偿其家属17万元。法律渊源的变化: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B、《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思考:城乡死者“同命同价”就等于主体平等了吗?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讨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一说法是否存在例外三、意思自由原则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与意思自由原则的差异。意思自由原则包括“参与自由”与“自己责任”两个逻辑范畴◆参与自由资格——理性——选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自己责任为参与自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论是其期望的,还是不期望而法律规定的,无论是对其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思考:为什么法律要限制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的“帝王条款”1、在民事交往中要真实、全面的向交往对方提供信息2、对于义务,要尽力、善意的履行3、权利的行驶,应与他人、与社会利益协调五、公平原则(一)内容◆对利益态度,是不自取太多而予他人太少,即要符合“中庸之道”。◆民事交往遵循等价有偿、价值规律,反对暴利◆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要求;法院即使在缺乏具体规定时,也能遵循公平精神做出判决,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二)关于民法中的“中庸”价值取向儒家的一种主张,意思是“执两用中”,在两个极端中找到合适的位置1、对于利益,倡导不自取太多,而与他人太少;对于损害,则反是,不自担太少,而予他人太多——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反对利益格局显著失衡案例评析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扔下来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致重伤。由于无法查明具体加害人,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
本文标题: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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