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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88-2007建设部备案号:J111054-2007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Operationandmanagementstandardfor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inFujianProvince2007-09-01实施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Operationandmanagementstandardfor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inFujianProvinceDBJ13-88-2007建设部备案号:J11054-20072主编单位: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批准部门:福建省建设厅施行时间:2007年9月1日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07]3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局:由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给排水分会主编的《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88-2007,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在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处。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组织出版发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同意福建省《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7]128号福建省建设厅:3你厅《关于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054-2007。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二○○七年八月三十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科[2007]79号文要求,由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经验,并参考了有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10章,主要规范污水处理厂的人员配置要求、工艺运行管理、水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在执行本标准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收集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编单位: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参编单位: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祥坂污水处理厂主要起草人:兰邵华谢小青林清秀戴兰华邱俊主审人员:郝松乔魏炎光审定人员:王胜熙庄国镇林一敏陈仁贵陈向农柳国庆郑芳目录1总则……………………………………………………………12人员配置………………………………………………………243工艺运行管理…………………………………………………44水质管理………………………………………………………75设备管理………………………………………………………126安全管理………………………………………………………157厂容厂貌………………………………………………………158财务管理………………………………………………………169档案管理………………………………………………………1610评价体系……………………………………………………1711附录A…………………………………………………………2312附录B…………………………………………………………2411总则1.1为规范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价。1.3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凡国家标准有调整或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1.4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出厂水水质应达到国家或福建省的排放标准,并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测。22人员配置2.1污水处理厂分类按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1]77号文规定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2.1.1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5人,由工艺、设备、电气、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2.1.2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4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相同;2.1.3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2.2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1]77号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外,尚应满足表1的要求。2.3岗位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岗位职责。3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规格配置要求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厂长(或总工)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作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作///副厂长1名以上,中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技术负责人//1名高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1名中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1名有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2525252020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占应持证总人数比例(%)≥80%≥75%≥70%≥60%≥50%关键岗位中化验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比例(%)100%100%100%100%100%注: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指关键岗位人员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43工艺运行管理3.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CJJ60-19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各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等技术规程。主要工艺段包括:格栅间、进厂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池、曝气池、鼓风机房、二次沉淀池、回流污泥泵房、加氯间及出水消毒接触池、污泥池、污泥厌氧消化池、污泥脱水机房、锅炉房、沼气柜、沼气发电机房、监控仪表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尾水消毒池等,采用特殊工艺或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有相应工艺段的技术规程。3.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有防止污水事故排放及重特大事故等的应急预案。3.3污水处理量3.3.1已竣工验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三年内日污水处理量应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75%。3.3.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合理的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停水计划,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期间,日处理水量不宜低于设计5日处理能力的65%;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天数不低于340天。3.4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应符合环评要求。3.5污泥处置根据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污泥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应执行下列规定:3.5.1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3.5.2脱水污泥如进行填埋处理,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3.5.3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污泥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应符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施用条件须满足相关农用的要求;3.5.4污泥处理的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稳定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是否合格为准。3.6噪音及臭味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必须按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臭味控制必须按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3.7运行记录6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时做好各岗位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数据应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妥善保管。岗位运行记录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统计报表应长期保存;自控系统和进出厂水在线检测记录应有备份。74水质管理4.1排放标准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控制项目。选择控制项目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执行。4.2水质考核指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以CODCr(化学需氧量)、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为考核指标。4.3水质检测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水质检测机构,正确配备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能力应满足水质考核指标项目的检测需要,每月编制进、出厂水水质检测报表。不能自检的水质项目可委托检测,承担此类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格,并具备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能力。水质检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照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执行国际、国内认定的替代方法)。4.4在线检测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进、出厂水水质在线8检测设备,检测流量、CODCr、NH3-N、TP、TN等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其余基本控制项目的检测,应按4.1条的规定进行。进出厂水水量在线检测流量传输频次不低于半小时一次,进出厂水水质在线检测传输频次不低于四小时一次。4.5项目检测周期按表2执行。表2基本控制项目检测周期表序号检测项目周期(天)1化学需氧量(CODCr)12生化需氧量(BOD5)13悬浮物(SS)14氨氮15总磷16pH17色度78总氮79粪大肠菌群数710动植物油9011石油类901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9013总汞18014总镉18015总铬18016六价铬18017总砷18018总铅18094.6采样4.6.1采样点设置固定的进出厂水采样点,进厂水取样点一般设在细格栅后、沉砂池前,出厂水采样点应设在工艺处理末端的排放口,可使用采样机或采样器在固定水深进行采样,所采水样应具有代表性。当水深大于1米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1米时,在水深1/2处取。4.6.2采样频率每2小时一次,24小时作一个混合样。水样异常时应留样复测,水样应在0℃-4℃的恒温箱内保存。4.7水质合格认定4.7.1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标准(见表3)表3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标准序号项目最低合格率%1化学需氧量CODCr962生化需氧量BOD5963悬浮物SS964总氮(以N计)965氨氮(以N计)966总磷(以P计)967pH968色度969粪大肠菌群数9610其它基本项目和选择控制项9211综合合格率(月)96104.7.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计算方法4.7.2.1综合合格率Ⅰ、表3中1-9项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其它必检项目当日有一项检测超标,为当日出厂水不合格。Ⅱ、月平均合格率=合格天数/当月实际运行天数×100%(不含年度计划检修停水天数)Ⅲ、年合格率=合格天数/当年实际运行天数×100%(年实际运行天数不低于340天)4.7.2.2单项合格率Ⅰ、月合格率(表3中规定的1-9项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其它必检项目)=合格次数/月检测次数×100%Ⅱ、年合格率=全年合格次数/全年检测次数×100%。4.8进厂水水质要求纳入出厂水水质考核的项目,其对应的进厂水水质指标范围(见表4)。进厂水水质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应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管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表4进厂水水质允许偏差范围序号项目与设计值的偏差范围(%)1化学需氧量CODCr+20~-502生化需氧量BOD5+20~-503悬浮物SS+30~-60114总氮(以N计)≤+205氨氮(以N计)≤+206总磷(以P计)≤+207色度≤+30进厂水水质在表4所述允许偏差范围之内,则出厂水水质标准仍按4.1执行;进厂水水质超过表4范围,可参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去除率或其他替代方法考核出厂水水质
本文标题: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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