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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深度解析一、跨境电商的高增长和行业趋势逻辑梳理B2C跨境电商将维持高增长趋势。B2C总体量增加将导致政府收紧对灰色清关的监管,同时加快阳光化跨境电商的试点。未来跨境电商阳光化会使得物品“保税”进口模式大规模替代“直邮”模式。跨境电商“保税模式”实质为B2B2C,使得传统B2B货代有机会切入该产业链。具备稀缺资源的国有物流公司将首先获益于B2C跨境电商阳光化带来的新机遇狭义:指B2C跨境电商或零售跨境电商,指的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计算机网络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小包等行邮的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中也会含有一部分碎片化小额买家的B类商家用户,但现实中这类小B商家和C类个人消费者很难区分。广义:包括B2B和B2C跨境电商,B2B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定义与类型A国生产商A国出口商B国进口商B国批发商B国零售商B国消费者A国生产者跨境电商B国消费者1、传统国际贸易2、跨境电商:减少交易环节&消除信息不对称海关对于两种跨境电商模式的监管1.各国海关对于进出口实物都有“货物”和“物品”的划分2.两者按“是否有贸易属性”区分,适用不同的监管方式3.货物(严格):一般贸易方式下的监管,通常为“一关三检”,海关根据不同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商品中需申请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适用于B2B。4.物品(宽松):行邮(行李和邮件)方式监管,原则上需按各国法律要求主动申报,按章缴纳“行邮税”,适用于B2C,但尺度上突出“自用”和“合理数量”,越界则会被视为“货物”。B2B跨境电商特点B2B平台:供需方以贸易为目的的撮合平台,属于“货物”监管范畴1.平台类似于网上“广交会”,撮合外贸B端客户。2.互联网环境下利于用更低的成本覆盖更多的目标客户3.监管方式等同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即货物范畴4.小批量B2B同B2C边界模糊化,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B2C跨境电商特点B2C平台:满足个人消费,“行邮”监管方式国外B2国内C:国内B2海外C:1.本质是商家直接找到终端消费客户的平台2.一般通过商业快递,邮政速递方式寄送,以物品方式清关3.行邮的监管方式,尺度较松,“灰色清关”难禁4.海外B端到国内C端的电商更受关注我国主要清关方式现在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通关:货物方式通关:我国进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完成的货物进出口,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进出口,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该部分以货物贸易方式进出境的商品,已经全部纳入海关贸易统计。此外有一些通过创建电子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服务的公司,如深圳的一达通,所实现的中小企业商品进出口,在实际过境过程中都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全部纳入贸易统计。以货物方式通关的商品,由于是按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完成的货物进出口,在通关商检、结汇及退税等方面运作相对成熟和规范。快件方式通关:跨境电商成交的商品通过快件的方式运输进境或者出境。海关总署通过对国内5家最大的快件公司进行调查显示,其中95%以上的快件商品是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进行报关,海关纳入货物统计范畴内,仅有不到5%的比例是按照个人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根据现行海关统计相关制度,这部分暂时还没有纳入海关贸易统计。邮件方式通关:通过邮局的邮政渠道,邮寄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这部分主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供自己自用。按照我国的海关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个人自用的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实行建议报关的制度,不纳入海关的统计。我国主要清关方式—邮件清关流程我国主要清关方式—快件清关流程B2C跨境电商兴起的原因-价差B2C跨境电商兴起的原因-价差B2C跨境电商兴起的原因-价差B2C跨境电商兴起的原因-价差政府对个人物品通关的界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目前海关态度倾向于按照这条认定)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注:我国海关对下列20种邮递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按实征收: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其它国家对个人物品通关的规定一、德国、法国、意大利、爱尔兰和其他欧盟国家,当货物的申报价值超过22欧元(27美金或者18英镑)时,需要交纳关税。当申报价值超过22欧元时,货物需要交纳20%的增值税和2.5%关税以及8英镑的高值清关费,英国目的地的货物可以由件人付税,其他欧洲国家的税金需要由发件人支付。二、对于重量大于8kg的货物,如果申报低于22欧元的话,货物存在很明显的申报不符,可能会在海关那里滞留并要求重新申报(这个可以拆分货物或者提高报价),同时自2011年5月18日,高值货物经过英国转运的将征20%的增值税以及4英镑的高值清关费。无论件人在哪个国家,税金一律为发件人承担。三、美国货物当申报价值超过200美金时,货物将需要单独报关以及产生关税。四、新加坡申报价值超过400元新币,货物需要单独报关并产生关税。五、日本申报价值超过16666日元(如果是商品需要计算邮费),货物需要单独报关并产生关税。B2C跨境电商兴起的原因-监管漏洞“一关三检”必不可少,税费必缴,关境监管的税收风险更多在于货物同报关单不符,需通过抽查方式的开箱查验来规避。行邮监管海关行邮处因人力、物力、效率等因素,无法逐票对每个零碎的邮包进行拆包查验判断货值、商品种类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还要断定是否是个人使用,因此邮包的综合抽查率约为5.5%,意味着大量的海淘快件邮包实际上是不征税的,其中必然滋生不符合条件的商品利用政策漏洞灰色清关。各地海关对于行邮监管的把握尺度有所差异,而专业的海淘、转运公司熟悉国内各口岸的运作流程,在其“帮助”下,买家灰色清关的成功概率被大大提高。从实际操作来看,“跨境B2C的快件、邮件清关”同“传统一般贸易清关”不仅仅是税负上的差别,而是“必须交”和“大概率不交”的区别。目前不符合行邮监管条件的物品在灰色清关过程中即使被海关查扣,违约的成本也非常低(最多补交),这是各类跨境平台、转运公司能够兴起的核心因素。B2C跨境电商兴起的原因-监管漏洞处于动态监控的海关邮件监管查验岗邮件包裹送X光机扫描并做好记录机检中需开箱查验邮件送查验台进一步检查(概率约为5.5%)B2C跨境电商兴起的其它因素1、国内屡遭质疑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以及假货问题。2、居民收入提高,消费升级拉动对海外高附加值商品的需求。3、电商消费习惯形成,培养年轻化、高学历、女性为主的海淘群体。4、产业链相关网站都有通俗易懂的打折信息、海淘教程。5、70-90后的主流消费群体通过网络社交圈分享海淘心得。6、商家无法忽略巨大的潜在市场,有意加强推广详尽的海淘教程针对B2C跨境电商民众调查结果B2C跨境电商趋势不可逆观点:如果说国内电商消除了境内商品信息(价格+品质)不对称,那么跨境电商本质上是互联网、移动端的普及逐步消除境内外商品信息不对称的过程,模糊化贸易边界的概念,将会是长期趋势。B2C跨境电商趋势不可逆B2C跨境电商核心:正品+价格+物流+售后企业名称融资金额项目介绍洋码头蜜淘蜜芽宝贝海蜜海豚村Wish金箍棒海外购鲜lifeB轮1亿美金B轮3000万美金C轮6000万美金天使轮1500万A轮数百万美金5000万美金未上线获创新工场注资天使千万人民币级别进口电商平台垂直自营电商垂直母婴电商海外买手与海淘用户链接平台海外电商入驻平台北美移动电商平台“导购”+“自营”进口食品特卖平台重庆百货(600729.SH)外运发展(600270.SH)中国国旅(601888.SH)观点:传统物流、商贸企业切入至跨境电商产业的案例会越来越多,跨境B2C平台将不再是简单的模式之争,而是基于资金、物流、服务的体验度之争,“正品”+“价格”+“物流”+“售后”是跨境电商核心,行业将出现一轮洗牌,传统“搬砖头”模式的小电商会被洗牌。B2C跨境:电商中的蓝海二、“阳光化”跨境电商重塑外贸进出口格局中国政府有意推进跨境电商“阳光化”限企业:目前处于5+2口岸的的试点阶段,所以从事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特殊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备电子商务运营资质,能在区内完成跨境电子。限品类:行邮属个人物品监管,海淘的商品必然具有民众消费属性,譬如高档食品、化妆品、母婴类、服装鞋帽以及电子类产品等等(行邮税和关税差距过大的也不可)。限金额:海关总署2010年43号文规定个人单次购买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单次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且经海关审核趋属个人合理使用,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限数量:由于总体金额和单次金额已有限制,除特殊情况下,不再设置数量限制,但进境商品的数量不符合正常交易秩序等特殊情况下,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限制。限影响:试点不能大规模冲击税收和商品价格体系,不能有明显监管漏洞。行邮的方式来解读当前阳光跨境监管尺度观点:跨境电商阳光化的核心是满足个人使用,难点在于监管的具体拿捏和执行,理论上是需要平台订单、物流、支付环节的“三单合一”。海关关于跨境电商的56号文(14年7月)精神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56号公告接受海关监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申报单位需承诺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推行跨境电商阳光化的原因观点:阳光化本质是政府在税收上适度放宽,在可管可控的基础上,以满足民众消费需求和体验度为抓手,将灰色清关物品纳入到法定行邮监管方式内,防止税收逃逸;对外则是通过将B2C销售纳入之出口补贴范畴,鼓励出口。跨境电商是互联网社会的必然趋势,与其放任难以监管的灰色清关的税费流失,不如阳光化征收,背后逻辑为:现有模式(大概率不征)VS阳光化(按章征收)满足民众对进口商品的消费需求,而传统跨境电商存在渠道混乱、商品掺假、物流时间长、退货难等诸多弊端,阳光化有利于改善消费体验。我国出口竞争力和增速呈下滑态势,而在跨境电商下的国内B端商户对海外C端的销量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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