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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消防系统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及运行操作规程10.1职责10.1.1设立以风电场场长为主要第一防火责任人,办事机构设在风电场,负责领导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研究、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协调、布置、检查、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符合法规。10.1.2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企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更新、维护,负责动火监护、业务培训及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和防火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和灭火演练等工作。10.1.3做好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10.1.4各部门、班组应设专(兼)职防火责任人,组织职工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确保生产、职工人身安全。10.1.5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10.2管理内容与要求10.2.1禁火区域管理10.2.1.1生产厂房、继电保护室、SVG室、危险品库、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等列为禁火区。10.2.1.2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禁止带入火种,禁止使用电炉和吸烟。10.2.1.3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10.2.1.4禁火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界限和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禁火区内。10.2.1.5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10.2.1.6禁火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10.2.1.7到禁火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外包工、临时工、实习培训生,应由接洽部门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10.2.2重点部位防火管理10.2.2.1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主控制室、继电保护室、档案室、生产厂房、主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生活楼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10.2.2.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10.2.2.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10.2.2.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10.2.2.5需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0.2.3工作场所防火安全管理10.2.3.1全厂的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挂明显标志。10.2.3.2工作场所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灯、临时线路。电气设备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不准超负荷;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10.2.3.3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10.2.3.4认真解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问题,特别是解决漏油现象,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工作场所内油纱头、油抹布,不准乱丢乱放,应存放在加盖的铁皮箱(桶)内。使用过的废汽油、煤油等应及时处理,不准存放,不准倒入阴沟。10.2.3.5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盘、台、屏、箱的电缆孔、洞、竖井等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电缆间、电缆隧道内应有防火墙分隔。电缆沟、控制设备电子间应装置烟火报警装置。大型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和水喷淋灭火装置。10.2.3.6当带电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燃烧部分的电源,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当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主动联系,介绍电气设备带电状况和火灾情况。10.2.3.7严格控制工业汽油的领用,原则上随领随用,少领少用,且必须存放在金属密闭桶、罐内,班组和生产现场不准存放超过2公斤的汽油。10.2.3.8检修现场使用汽油、橡胶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时,工作场地应设围栏,并挂“严禁烟火”警告牌,并设有专人监督、检查。10.2.3.9所有的灭火器应定点存放,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应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材不准随便挪用。10.2.3.10道路整修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时,事前必须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在限期内恢复,不得无故拖延。10.2.3.11工作场所及职工要做到保持所在部门周围的交通道路畅通,防止发生火警时,阻塞交通,影响灭火扑救工作。10.2.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10.2.4.1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墙、空(氧)气呼吸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设备、器材等。10.2.4.2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10.2.4.3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10.2.4.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10.2.5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管理10.2.5.1保卫部门是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规定调整、调配灭火器材。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检查、补充、更换工作以及消防车、泡沫发生站的定期试验检查。10.2.5.2现场的消防器材由所属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因保管不认真发生消防器材丢失的,由所属部门承担责任。10.2.5.3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防高温、防日晒、防雨淋、防震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使用过的和失效的灭火器材,以及消防箱、水带、水枪的配置,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配置。推车式大型灭火器的吊装由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并提供吊装搬运设施。正常使用后和发现有缺陷时,应主动与保卫部门消防队联系进行补充修理。10.2.5.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各类灭火器只限于发生火情和动火检修时使用,严禁非火警擅自动用灭火器和消防栓(消防水);救火和动火结束后,未曾使用过的各类灭火器应由动用人及时归位放置;已使用过的空灭火器应相对集中,由动用人在当班期间内通知保卫部门补充更换。10.2.5.5因生产性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10.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10.2.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10.2.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10.2.6.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10.2.6.4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10.2.6.5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10.2.6.6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10.2.7消防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10.2.7.1消防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10.2.7.2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可靠、备用。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经保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10.2.7.3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10.2.7.4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10.2.7.5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10.2.7.6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10.2.7.7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10.2.7.8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水喷雾头,并做好记录。10.2.7.9自动喷淋系统每年利用楼层末端排水阀对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进行试验一次,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10.2.7.10非火灾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10.2.8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10.2.8.1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10.2.8.2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10.2.8.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阀门、运行指示灯、压力表读数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10.2.8.4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10.2.8.5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10.2.9消防呼吸器的维护与管理10.2.9.1消防呼吸器是专用消防救护设备,只限消防队员和经过培训的电气运行人员使用。10.2.9.2配置于控制室内的空气呼吸器,存放于专用器材箱内,由电气专业人员保管,空气呼吸器及附件应保持整洁完好。10.2.9.3配置于控制室的空气呼吸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贮气压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消防队更换充气。10.2.10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维护与管理10.2.10.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10.2.10.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10.2.10.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10.2.10.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10.2.10.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办理。10.2.10.6灭火器箱应外观完好,无明显的变形、脱漆现象。10.2.10.7灭火器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箱内除存放灭火器外,无其它杂物。10.2.1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10.2.11.1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10.2.11.2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10.2.11.3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10.2.11.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置部位由保卫部门消防队根据情况设定。10.2.11.5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一律存放在水带箱内。水带箱要求外观整洁,标志清晰。10.2.11.6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10.2.11.7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签批借条向保卫部办门理借用手续,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水带。10.3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10.3.1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
本文标题:风电场消防规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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