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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背景资料《吉祥三宝》PK《蝴蝶》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2005司考卷一92题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A.甲国法B.香港法C.乙国法D.中国法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1、管辖权问题2、法律适用上3、判决执行上本章基本内容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自学)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佟柔教授主编《民法原理》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意。(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美国1946年BombrestvKotz案。(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LexLocidelicti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法国HenriBatiffol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二)法院地法原则LexFori19世纪下半叶开始主要倡导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对此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可诉原则(doubleactionabilityrule)菲利普斯诉艾里(Phillipsv.Eyre)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可以起诉;2、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五)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美国法官富德在1954年的“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之债的准据法,“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1960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贝科克诉杰克逊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驾驶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汽车来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重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就对杰克逊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驾车时疏忽,并请求赔偿。乘客法规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路交通法令第105条规定,除为了赢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于死亡不负责任。但法院地纽约州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赔偿责任。被告根据侵权行为地法的传统做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该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具有的利益。(分析联系因素)从该案的情况看,该案的原告、被告皆为纽约人,被告驾驶的汽车在纽约取得执照,车在纽约保险,车库也在纽约,当事人旅游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安大略省与本案的惟一联系是事故发生在那里,这纯属偶然。与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密切的联系。本案应适用纽约州法律,推翻原判。“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意义美国冲突法理论基础的动摇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侵权行为争端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由对争端的产生和当事人双方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州)的法律决定。”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选择“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1)损害发生地法。(2)导致损害发生地法。(3)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国、法人所在地以及营业所所在地法。(4)双方当事人关系最集中的地方的法律。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一)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LawofTorts)英国莫里斯:“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哈佛法学评论》(1951)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这种方法改进了传统的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这种理论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延伸。(二)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有些国家的立法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复件原告吕永群诉被告刘明宏等股权纠纷案.doc(三)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着重保护受害人的理念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价值判断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第三节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海商法》第273条的特殊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的特殊规定)一、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该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该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案件。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二)共同属人法原则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补充原则。《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双方如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既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只有中国法律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注意:仅就其构成而言)《民法(草案)》第九编第81条“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选择法院所在地法律以外的法律。”当然,关于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如何引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要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时间、范围、形式等作出限制,这还可以而且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韩国籍留学生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系侨居中国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问题:(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提示:(1)区分两种法律关系(2)援引相应冲突规则二、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两不同国籍的轮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三、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头空难污染案2140万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内部损害赔偿,如何解决?包头空难案?第四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1971年海牙《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其目的在于规定由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质的民事责任。该公约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是:(例外)(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它们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的一人或数人与事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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