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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关于举办“首届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教民联发2009〔01〕号各有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增加了教育投入,推进了办学体制改革,丰富了教育资源,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进一步推动全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广大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要求,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届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优秀单位和个人,树立先进典型,发挥优秀民办教育机构和个人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的示范作用,促进全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一、参加单位(一)主办单位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二)承办单位中国人才研究会教育人才专业委员会(三)协办单位《学前教育》杂志社2二、活动时间评选时间:200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表彰时间:表彰大会拟定于2009年12月18—20日召开。三、奖项设置民办中小学:设“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校长”、“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教师”三大奖项。民办幼儿园:设“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园长”、“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教师”三大奖项。本届活动严格按照标准评选表彰,每类个人奖项原则上每单位参评名额不超过1人。四、评选标准(一)民办中小学1.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1)依法成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书,办学时间在三年以上。(2)认真执行《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学行为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坚持育人为本。(3)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素质教育和育人质量,在推动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的作用。(4)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组织机构及制度完善,在招生、招聘教师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5)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形成了一定的办学特色,办学声誉良好,获得社会和家长的广泛认可,在区域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6)学校的财务制度完善,产权明晰,资产优良。办学资金筹措、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不营利为目的办学原则。(7)学校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符合以下要求:小学、初中和高中每个年级至少有两个平行班,小学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上、初中和高中分别在300人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总人数在700人以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学生总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8)三年内没有发生属学校责任的严重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师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校长(1)符合国家规定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在现任职学校任校长职务三年以上。3(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民办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3)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素质教育思想,有较先进的办学理念。(4)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能力。(5)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学校管理科学规范,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端正,学校形成团结互助、尊师爱生、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6)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一定的办学特色。(7)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在提高教师素质、特别是在培养青年教师工作中取得较为显著成绩。(8)任职期间,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属学校责任的严重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师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3.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教师(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教龄在三年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实施素质教育。(3)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热爱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4)在工作中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5)在教学一线执教,有较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经验丰富,积极参与教研、科研工作,努力进行教育教学创新,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有较为显著的成绩。(6)工作认真,敬业,受到学校、学生、家长的好评。(7)在当地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在教师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民办幼儿园1.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1)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园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书,办园时间在三年以上。(2)认真执行《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坚持育人为本。(3)办园行为规范,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园内组织机构及制度完善,在招收幼儿、招聘教师等方面主动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4)幼儿园规模适度,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形成一定的办园特色。(5)幼儿园在当地有良好声誉,得到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区域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4(6)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幼儿园形成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7)幼儿园财务制度健全,办园资金筹措、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属幼儿园责任的严重安全事故,没有发生教职工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园长(1)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标准,在现任职幼儿园担任园长职务三年以上。(2)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办园,熟悉幼儿教育理论知识,对幼儿园发展有清晰的思路。(3)热爱幼教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改革创新精神。(4)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依法办园,爱护幼儿,关心教师。(5)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善于团结教师和员工,受到孩子、家长和员工好评。(6)有科学合理的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有较高的办园水平和社会声誉。(7)重视幼教研究工作,带领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8)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属幼儿园责任的严重安全事故,教职工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3.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教师(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教龄在三年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在职教师。(2)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热爱幼教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3)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理论素养,有较先进的教育理念,勇于创新。(4)重视幼儿教育理论和业务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能结合工作实践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5)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热爱孩子,受到幼儿的喜爱,赢得家长的好评。(6)善于团结同事,在幼儿园工作中起到示范作用。五、申报办法欢迎全国各地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和个人参加本届评选表5彰活动,申报有关奖项。(一)申报材料1.民办中小学(1)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①《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申报表》;②申报材料1份(2000字以上);③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2)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校长:①《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校长申报表》;②申报材料1份(1000字以上);③免冠半身2寸彩色照片2幅;④教师资格证、工作证的复印件。(3)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教师:①《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教师申报表》;②申报材料1份(1000字以上);③免冠半身2寸彩色照片2幅;④教师资格证复印件。2.民办幼儿园(1)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①《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申报表》;②申报材料1份(1500字以上);③办园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2)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园长:①《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园长申报表》;②申报材料1份(1000字以上);③免冠半身2寸彩色照片2幅;④教师资格证、工作证的复印件。(3)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教师:①《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教师申报表》;②申报材料1份(1000字以上);③免冠半身2寸彩色照片2幅;④教师资格证复印件。3.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2)申报材料要求认真总结参评单位或个人的先进事迹及教育教学经验、特色、成果等,要客观、准确、翔实,具有代表性及时代感。(3)申报材料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格式。纸质版:要求一式3份,申报表格及文字材料为Word文档格式、A4纸打印。电子版:申报材料为Word文档格式。(二)申报办法1.下载有关奖项申报表格的网站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网站()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网站()《学前教育》杂志社()2.申报办法参评单位和个人在以上网站下载相关奖项申报表格,认真填写表格并完成申报6材料后,将纸质版申报材料(含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照片及所申报奖项上述要求的证件复印件等)一式3份,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至: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西门1号楼2—4—6室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评选表彰组委会办公室陈志明主任收;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13501178287。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qgmbjybz@126.com。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09年11月20日。六、参评费用本届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公益性的原则,申请参评单位和个人无需交纳任何评审费用。七、评选程序评选工作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资格审查:由本届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参评材料进行初审。(二)专家评审:由本届活动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参评材料进行评审。(三)公示: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网站上进行公示。八、表彰形式对于通过评审批准授予有关奖项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主办单位拟定在2009年12月18—20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在教育部主管的中国教师报公布表彰名单。(一)民办中小学1.通过评选的民办中小学: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联合颁发“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奖牌。2.通过评选的民办中小学校长: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联合颁发“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校长”奖牌和证书。3.通过评选的民办中小学教师: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联合颁发“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教师”奖牌和证书。(二)民办幼儿园1.通过评选的民办幼儿园: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联合颁发“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奖牌。2.通过评选的民办幼儿园园长: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联合颁发“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园长”奖牌和证书。3.通过评选的民办幼儿园教师: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联合颁发“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教师”奖牌和证书。九、联系方式7(一)首届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志明,电话/传真:010—62011042,手机:13501178287。(二)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联系人:王淑惠、马福如,电话/传真:010—66034602、66050602。(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联系人:段丽茹,电话/传真:010—51817875。(四)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联系人:李治宁、杨志彬;电话/传真:010—83560419。(五)《学前教育》杂志社联系人:李治宁;电话/传真:010—83560419。附件1: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申报表附件2: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校长申报表附件3:全国优秀民办中小学教师申报表附件4: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5: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园长申报表附件6: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教师申报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2009年8月28日主题词: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评选表彰通知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有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抄送:教育部人事司,基础教育一司、二司;中国民办教育
本文标题:中国教师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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