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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工作实效,根据上级纪委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政风险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及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各种可能性。廉政风险点是廉政风险的内容及表现形式。风险防范管理是对履行职务及生活中因不能廉洁自律而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所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种方法、措施。第三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惩防体系,以预防为主,以廉促政,努力构建覆盖全体工作人员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防范机制。第四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范围是: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腐败风险。第五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行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普遍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领导直接具体负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协调的责任机制。第二章廉政风险排查第七条廉政风险点排查按个人自查、全面排查、等级确定、登记公示等步骤进行。(一)排查风险点。每年2月底前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总结,围绕工作职能,对每个部门、岗位、个人的工作职责、法定权限和运行流程,进行认真梳理,界定风险,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排查的方法是自己找、群众帮、领导点、组织定。(二)确定风险点等级。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腐败风险发生的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界定,并确定风险等级。因工作岗位变动后的风险点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一级风险(红色)一般指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人财物调配、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等有自由裁量权、审核建议权、决定执行权的岗位,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二级风险(橙色)一般指直接从事人财物、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监督工作的岗位,较易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风险。三级风险(黄色)一般指工作岗位有可能发生违规违纪,对工作有不良影响的风险。(三)进行登记公示。对排查确定的风险点,按职级和工作领域进行分类,分级建立风险点目录,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应上网公开。第三章廉政风险防范第八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以年度工作为周期,分为前期排查、制定防范措施;中期执行落实、监督检查;后期考核验收、及时整改三个步骤实施。(一)制定措施。针对风险点和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和政策制度要求等,对重点岗位、人员、环节等,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控措施。(二)执行落实。根据防范要求,做好预防工作。个人要清楚自己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每月至少应对自己风险点预防纠正情况进行自查并小结;部门和主管领导每月应对所属人员自查小结情况进行督察点评;纪检部门应不定期进行督察。(三)检查督察。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各级领导应加强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所属人员的不当行为,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整改验收。对在自查或督察中发现的廉政风险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监督整改。为保证整改效果,主管部门一般应半年进行一次督察,年度进行全面考核。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由各级纪委统一部署协调,具体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政工、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廉政教育。各单位每年应制定廉政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各种廉政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并建立廉政教育工作台帐、档案。(二)文化教育。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以廉政促勤政。(三)作风建设。各级领导应通过个别谈话、信访接待、主动走访等形式,随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在职务任免、岗位调整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进行谈话、警示、告诫,帮助解决可能存在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消除廉政风险。(四)坚持制度。按照科学、规范、简明、适用的原则,不断修正完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狱政管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狱务公开等规章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有章可循。(五)信息公开。按照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党务公开、政务(狱务、所务)公开,不断充实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六)强化监督。综合运用巡视、审计、警务督察、纪检监察干部直接管理、四统一、绩效考核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监督执行。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一)信息监测。通过网上监控、巡视、审计、警务督察、述职述廉、信访举报、行政投诉、社会反映等,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掌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争取防控的主动性。(二)定期自查。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组织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开展一次自查,并向各级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自查情况。自查的主要内容:风险点是否查找全面、准确;预防措施的制定是否具有针对可行性,措施落实是否取得积极效果;管理范围内相关人员廉洁自律、履职尽责情况;制度机制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三)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风险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避免问题扩大。对预警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第四章廉政风险考核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各级纪委每半年对本级、直属单位、所属部门进行一次考核。主要内容是: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风险点查找、制度机制建设、防控措施落实、廉政风险预防管理效果等。第十三条考核方法。(一)自查。各直属单位对所属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标准每半年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管理进行一次自查和评估,形成自查报告,并上报厅纪委。(二)抽查。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随时进行抽查,根据需要进行通报。(三)考核。根据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中,一并进行。第十四条考核等次确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70-79分)”、“差(70分以下)”四个档次。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妥之处,各单位应提出修改意见。各单位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上级纪委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厅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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