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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PC项目优化设计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实行EPC总承包基本上都是在初设批复的基础进行的,即房屋建筑工程EPC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三部分。EPC最大的优势在于设计和施工的结合,在满足业主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也就是设计变更实现社会和经济最大利益。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优化设计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优化设计在EPC过程中推进相当困难,甚至无法实现。主要原因如下。一、优化设计界定基础理解不统一关于优化设计界定基础的理解主要包括:1)经批复的初步设计;2)投标文件的设计方案;3)招标文件的功能要求或者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情况,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招标文件不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据此判断,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应该为界定优化设计(设计变更)的基础。但是实际操作中,业主、监理往往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作为优化设计的基础,对于投标文件中优化的设计方案不予认可,只要和初步设计有出入的即要求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程序,否则监理不下发图纸。二设计变更(优化设计)划分理解不一致关于设计变更划分有明确规定,即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实践中,由于项目法人、监理、总承包商在理解、立场上的不统一,导致对于同一个优化设计(设计变更)划分看法不一致。设计变更划分决定了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三优化设计动力缺乏优化设计可节省不必要的工程成本,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利润,同时业主、监理、总承包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承担一定的风险和工作量,如何让参与各方达成一致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解决优化设计的根本动力。实践中,参建各方很难形成有效的利益共同体,很难达成一致的利润分配方案,从而导致了优化设计缺乏动力。四、设计单位的技术权威受到质疑传统的设计、施工平行发包模式中,设计单位在现场设计变更方案上是权威的,项目法人、监理都不会有异议。对于一般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业主主持召开审查会议,会议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一定的意见,设计单位进行解释,适当进行一定的完善,业主、监理单位都会同意设计变更方案。但在EPC模式下,由于设计、施工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对于设计变更,项目法人、监理就开始质疑设计单位技术的权威,认为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更多的是出于节约成本、降低要求考虑,导致设计变更通过较为困难。鉴于此,为发挥EPC的优势,在满足业主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节约工程投资,实现社会和经济最大利益,建议有关部门或行业出台EPC优化设计(设计变更)政策法规或指导意见,鼓励EPC承包商优化设计,节约工程建设成本;同时EPC承包商在和项目法人进行合同谈判的时候,要就优化设计的责权利进行细致、认真研究,并落实合同条款中,为优化设计奠定合同基础。
本文标题:关于EPC项目优化设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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