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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林志刚上传时间:2007-6-130:0中国社会保险的问题与对策—发展不能脱离科学发展观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基本制度,全国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理论上全国的社保政策是统一的,国务院97年就基本统一了全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国发[1997]2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明确指出企业按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费,个人按个人工资的某一比例缴费,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分离。但实际上各地执行完全不同,基本上都背离了国务院的规定,缴费基数不一,企业费负苦乐不均,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致社会保险的保障民生、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之两大功效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我们研究中国社会保险政策,就是要找出消除当前现状的不利因素,兴利除弊,把社会保险的两大基本功用充分发挥出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一:当前全国社会保险执行的现状与利弊。当前全国各地除广东中山市等极少地区近年按国务院的企业与个人缴费分离的精神进行社保征收改革外,其余都是由企业按个人进行参保,企业全部参保人员构成了企业的缴费总额,同时各地又互相有所差异。(一)两种缴费标准模式。此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社会保险分本市户口与外来工两种缴费标准,本市户口按个人上年工资的一定比例(如某市37%)征收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险,外来工以另外的低缴费数(一般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挂钩)与低费率标准征收外来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险。此种模式的设计思路是,本市户口要享受退休的养老金及医保待遇,所以缴费高,外来工只是临时性的享受工伤与医保(只在工作期间享受),养老几乎不享受,而是在离开用工地时退个人帐户,所以缴费低。此模式的好处是,与国务院的缴费规定比,大大降低了缴费额,企业能承受,有利经济发展。但却带来了三大问题:一是本市职工社保费负担远高于外来工,企业从降低费负出发偏爱招外来工,排挤本地工,本市人员就业受到冲击。以某市为例,月工资从来650元至6500元,本市人员社保费从425元至此2200元,外来工则从185元至230元,两者费负差从240元至1870元,即使假设本市工领的都是低工资,以10人至1万人的企业,每年社保费费负差则从3万元(250*12*10)到3000万元。影响最大的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普通工人(此部分人员的月均收入大部分不超1300元)。有的企业的人事直接告诉政府人员,因为本市户口缴费太高了,老板交代一线基础工人一律不招本市户口。二是,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竟争不过周边采用核定参保人数征费的城市。某市新引资企业费负是周边城市的7倍以上。如周边某地市,对招商引资的劳动密集型大项目,答应在头三年给予核定很低的参保人数(工伤保险不核定,企业自主参保),比如以一2万人之企业,即使某市企业从降费出发,全部招外来工,每人每月社保费185元,每年最少也要纳4440万元,而周边某市刚开始会答应很低比例,可以低到企业用工人数的5%,其缴费基数低,06年只有约800元,则企业要纳社保费:2(万人)*5%(核定比例)*800(元)*42%(费率)*12(个月)=403万元。目前全国有个特殊的现象,社保费成了众多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最主要的减费项目。三是外来工的社会保障程度低。以外来工标准交纳的险种其实不是国家基本保险,外来工得到的只是在工作期间的临时保障,权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维护。(二)核定参保人数模式。此模式主要存在于由地税征收社保费的地区。特点是地方的社保费政策基本与国务院的相同,实际执行上利用税务机关的执法优势核定参保人数征费,核定的参保人数一般占到企业全部人数的40%左右(目前全国无任何一个城市有办法按国务院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全额征费,原因主要是费负确实太高,企业难于承受)。此模式有三大优点:一是从理论上消除了本地工与外来工的费负差,对当地户口人员的就业影响很小(仍有影响,即核定人数外的用工企业仍偏爱招外来工),二是降低企业费负,有利经济发展,三是对新引资项目,在头三年内可核定很低人数,等于是直接减免企业费负,有利本地区的招商引资。但有一大缺点,就是引发地区间招商引资的恶性竟争,对老工业基地如东北,由于其社保费支出的沉重,无法与别人竟争,结果是社保费负担少的地区减免幅度大,经济发展快,负担多的经济发展慢,这是一种非市场因素的经济资源扭曲,但却是当地人民免受失业之苦的法宝。(三)其他模式。此模式社保政策规定与国务院基本相同,但由企业向劳动局申报。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局征收的刚性天然不足,企业申报的参保人其实主要是当地户口人员与企业的主管干部。此模式优点是企业费负轻,缺点是同样对当地人的就业有影响,因为招用外来工,外来工比较不会要求参保。上述模式有三大共同危害,一是对城镇户口人员的就业带来极大的冲击,无法为不同类的人群提供相同的就业机会,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严竣,专家都在探讨为什么高经济增长没有带来高就业,我认为主要是目前社会保险的现状让农村本已廉价的劳动力更廉价,城镇户口人员的就业受到极大冲击,加剧了社会不和谐。二是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扭曲,各地陷入不公平招商引资竟争,对国家经济总体上弊大于利。三是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做大,对国家长远现代化建设构成障碍。我国预估未来20年内从事工业人口将大于农业,城镇户口人员也可能超过农户。上述模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以企业参保个人的全部缴费额构成企业的缴费总额,企业的缴费基数等于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总和。另外全国绝大部分都不按职工的实际工资计算征费,比如有的省直接在社保政策上规定缴费基数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就合法,完全与实际工资脱离,有的城市干脆规定全市所有参保人员只有一个缴费工资800元。全国的社保费征收数大大低于按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应征数(不到30%,本文后面对此数据有一测算),却支撑住了我国的养老费支出。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社保费现状是,名义缴负极高,实际费负低。以个人的缴费工资之和代替企业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除带来以上所述问题外,最大的危害是颠覆了社会保障的本质属性,企业交纳给国家的是企业为社会交的,而不只是为员工交的,而现行作法是企业交的是为本企业职工个人交的,而不是为社会交的,从而把社会保险狭隘为商业保险化。从理论分析,目前作法还有如下的重大问题:1: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不一定等于企业的工资总额,目前作法直接违背国务院社保政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上、下限为社平工资的60%与300%.比如某地一企业有3名员工,当地的社平为1881元,假设3人的工资都为650元,工资总额即为1950元,由于低于社平60%,所以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为:1881*60%*3=3385元,,缴费工资远大于企业工资总额;如果3人的工资都为每人10000元,则企业工资总额为30000元,缴费工资总额为:1881*300%*3=16929元,缴费工资远低于企业工资总额。2:社会保险作为国民收入二次分配本应具有的公平社会分配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女性而言,不公平分配更严重,国家对女性越富者补贴越多,越穷者补贴越少(特别说明,只存在于女性,对男性则是穷者国家补贴较多,但一旦降低费率,就会与女性一样对富者补贴更多)。如果以目前社平工资1500元,男女都从20岁交纳,男至60岁,女至50岁退休,男交满40年,女交满30年,假设社平工资每年递增6%,男的平均寿命为76岁,女的为78岁,根据数学推算,40年后退休,当时的月社平工资为14500元,按300%交纳的男性的月养老金为2.089万元,按60%交纳的则为6500元,前者是后者的3.2倍。若是女的30年后退休,到时的社平月工资为8127元,按300%交纳的女的月养老金为9630元,按60%交纳的月养老金则为2900元,富者是穷者养老金收入的3.3倍,另外,国家支付给富者至78岁的总养老金额超过该人所交纳的养老费部分是124万元,而穷者部分是57.66万元,等于国家补贴富者的部分是穷者的2.15倍(注:本段相关数据测算见注1)。3: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社会保险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但我国的现行作法对就业起了阻滞作用。比如法国实行新制后将退休年龄提前五年,以腾出岗位,美国规定退休后再工作的,收入的一半抵减养老金。我国目前则是企业招退休者,就不再缴纳社保,如果是招兼职者,也不交纳,这等于大幅减低企业费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企业特别爱用这两类人员。这是非正常的减少了就业岗位。二:发展离不开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让人民享受发展成果应成为我们决策的也发点。因此我们要扶正还源,回归国发[1997]26号立法精神,消除目前作法的上述弊端,发挥社会保险的积极作用。1:公平就业机会,扩增就业岗位。企业按企业工资总额缴费,个人按个人工资缴费。工资总额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和税收一样成为计税依据,企业只要付出工资就得缴费,企业的缴费和单个职工分离,就可以为不同类的人提供相同的就业机会,还可变相的增加就业岗位:对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其工资也是企业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企业仍要交纳社保费。这样,消除了目前作法的弊端,企业会根据岗位特点招收人员,而不是为了节约费用特意招上述人员,等于是扩大了就业机会(某市利用先进的电脑进行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发现全市每月多处取得收入的人员有近3万人,占到了职工总数的近2%)。还有一个好处是这此兼职、退休人员此时有了工伤险保障。2: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员覆盖,建构和谐社会。今后税务机关就可重点放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征上,企业少报总额还可被查补和处罚,抓住了工资总额就等于实现了全员参保,因为此种机制具有内在的“倒逼”作用,按总额交费,个人不交,个人吃亏,个人交,不增企业负担。社会保险“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障、重大工伤对家人有照顾”这一对劳动者的照料,对社会和谐的作用是任何制度无法替代的。我们有必要从马克思经典理论及社会发展轨迹充分认识他。马克思认为:“私人劳动经商品交换变为社会劳动”,社会劳动就有权要求社会保护(社会保险),社会主义国家更有义务提供这一保护。马克思还认为:“资本主义必然葬送于其两大基本矛盾,资产阶级的无情剥削及其日益富有与无产阶级的日益贫困所造成两大阶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贫富悬殊),致无产阶级贫困化导致社会生产的相对过剩,加剧另一基本矛盾(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导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资本主义国家就是用社会保险为最主要工具解决阶级矛盾的,社会保险将单个资本家无法为自己职工提供的终生保障改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有效缓和了阶级矛盾。美国在1929年经济危机大爆发后开始实施新政,于30年代实施《社会保障法》,美国目前的劳资关系是比较和谐的。3:具有独特的调富济贫功能。在所有的税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有调节贫富作用,社会保险却多了一项济贫功能。比如一企业有二个人,甲月工资20000元,乙650元,企业工资总额为20650元。假设社会平均月工资1881元。则企业按工资总额为依据交,对支付乙的此部分按20000元为依据交社保,对支付甲的此部分是按650元为依据交,而个人交费部分:甲只能按社平的3倍5643元为费基交社保,低于其工资,只能享受社平300%的相应待遇;而乙则是按社平的60%交个人部分,因而享受社平60%的相应待遇。等于是甲的工资基数为乙及本企业外全社会类似乙的人作了贡献。这种机制就对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待遇公式作了较为公平性的较正。需说明的是,此不是甲个人的贡献,而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因为甲的工资只是企业的费基,费款的承担者是企业不是个人。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已引起关注的时刻,此方法更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4:可以形成增值税抵扣税款的类似原理,彻底解决虚报工资问题。因为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列支问题,全国性都存在企业虚列人员,摊低人员工资,并通过虚增工资总额偷漏企业所得税。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列支原理分析,除了企业工资这一块外,其余基本都是只有取得税务机关监制发
本文标题:中国社保问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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