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孔家滩社区卫生服务站章程
孔家滩社区卫生服务站章程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孔家滩社区卫生服务站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第三条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莱山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莱山区卫生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448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刘淑芬法人第八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十万元;出资者:九人;金额:十万元。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全科医疗、中医科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淑芬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烟台市民政局核准。第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二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烟台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自烟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孔家滩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文标题:孔家滩社区卫生服务站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558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