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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人:山东省,住所地:济宁市区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厂长。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电话: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被上诉人亲属李某在上诉人处做过临时性的工作。后来,上诉人和签订租赁协议,将场地承包经营,并对场内原正式职工及临时工作了安置,李某等作为临时工被第三人雇佣,与上诉人无劳动关系。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此致济宁市人民法院申请人: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文标题: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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