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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恒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第二章事故汇报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值班室、本车间值班干部。第九条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三章事故应急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发生轻伤事故,生产技术科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生产技术科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参加安全生产学习。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参加安全生产学习。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5、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车间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200~1000元罚款。6、对事故车间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7、取消发生班组、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8、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参加安全生产学习。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参加安全生产学习。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5、对班长、当班值班主任、车间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6、对事故车间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7、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8、取消事故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车间安全风险抵押金。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2、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3、对车间主任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4、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5、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6、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7、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车间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责任追究: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2、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3、对车间主任、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4、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5、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6、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7、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0万元罚款,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8、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3、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分管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5、对公司党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6、在对事故车间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公司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3、对车间主任、分管工艺或设备副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4、对公司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5、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6、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7、未认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值班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二十五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消防、气防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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