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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昆明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二.执行收费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三.昆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昆计价房〔2004〕17号)从2009年6月30日停止执行。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文中已明确的县所属乡镇按文件规定的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其它县(市)区及乡镇仍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价〔2005〕351号)的规定执行。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收取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六.执收单位应按文件规定时间,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二OO九年六月十日
本文标题: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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