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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NG南宁供电局企业标准Q/NNG-W-04-02-2010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标准2010-11-发布2010-11-实施南宁供电局发布Q/NNG-W-04-02-2010I目次前言……………………………………………………………………………………………………………Ⅱ1总则…………………………………………………………………………………………………………12引用/应用文件……………………………………………………………………………………………13定义…………………………………………………………………………………………………………14职责…………………………………………………………………………………………………………25管理内容与方法……………………………………………………………………………………………36附则…………………………………………………………………………………………………………7Q/NNG-W-04-02-2010II前言为规范南宁供电局对外发包工程的风险控制和对承包商管理工作,降低与承包商相关的安全生产风险,特制定本标准。附录A、B、C、D、E、F、G、H、I、J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由标准化办公室归口。本标准委托安监部、规划部起草和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忠、韦著新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刘波、赵丽娟、郭学安本标准审定人:韦善武、卢静本标准批准人:江裕雄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2010年11月。Q/NNG-W-04-02-20101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标准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发包、承包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施工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承包工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本局实际,制定本标准。1.2本局对承包工程实行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准入制度。承包本局范围内工程的所有承包商都必须预先办理《南宁供电局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附录A),以下简称《安全资质合格证》。1.3对非发包工程施工项目实行进场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承包非本局发包的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商必须经过本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办齐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1.4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考核制度。施工过程发生事故、障碍、未遂及违章,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承包商的安全施工记录与本工程竣工结算、新工程招投标和对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年审挂钩。1.5本标准适用于局所属各单位、县级供电企业及进入本局生产区域施工的承包商。2引用/应用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DL409-91)全文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4.6、8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4.6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5.1.1.3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2010整合版)全文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线路部分)(2010整合版)全文广西电网公司《主电网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广西电网公司《供电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理标准》全文南宁供电局《电网输变电设备验收管理规定》全文南宁供电局《施工(作业)方案管理规定》全文3定义Q/NNG-W-04-02-201023.1承包商:是指所有承包本局外委工程或服务项目(包括新建或扩建的电网基建工程、小型基建、技改、修理、业扩、城市配网、县城网、农网、科技信息等电网建设及其它专项项目、生产维修等)的单位,提供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科技开发、科研等服务的单位。3.2生产区域:指本局所属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输配电线路及线路保护区内或施工时对线路有影响的相邻区域。3.3设备管辖单位3.3.1指本局所属的对设备直接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管理所、队、分局、中心)。3.3.2本局所辖的变电站内的变电设备,其设备管辖单位为变电运行管理所和变电维护管理所。3.3.3供电分局管辖的配电设备,其设备管辖单位为各供电分局。3.3.4本局所管辖的输电设备,其设备管辖单位为输电管理所。3.3.5本局所辖各变电站内的电能计量设备、远动设备、通讯设备的设备管辖单位分别是计量中心、调度管理所、信息通讯管理所。3.4工程项目:指包括本局系统内的电网基建、技改大修、配网工程、县城网和农网工程、营销技改、大修和小型基建工程。3.5运行单位:指本局从事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生产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管理所、队、分局、中心)。3.6工程项目管理部门3.6.1指本局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部门或单位。3.6.2代业主基建工程、配网建设及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为规划建设部。3.6.3技改、大修、线路移改、科技、信息等项目的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部。3.6.4营销技改、修理等项目的管理部门为市场营销部。3.6.5小型基建工程等项目的管理部门为规划建设部、综合部。3.7工程项目责任单位3.7.1原则上指设备管辖单位。3.7.2变电站工作原则上五防、防腐、照明、消防、设施维修、信息等工作的项目责任单位为变电运行管理所,其余工程的项目责任单位为变电维护管理所。4职责4.1分管副局长对承包商的准入审批负责。4.2安监部主任对承包商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4.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准入承包商的初审和所管辖项目的承包商风险评估、现场作业过程监督和管理、承包商现场表现评价负责。Q/NNG-W-04-02-201034.4局招标领导小组对承包商的选择负责。4.5工程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所辖区域安全区代表对所管辖项目的承包商进场前安全资质审查、工作现场日常监督负责。4.6财务部负责人对承包商考核的执行负责。5内容和要求5.1承包商安全资质合格准入审查5.1.1承包商参与本局工程项目的投标及进入本局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预先经本局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安全资质合格证》(设计、咨询、监理单位除外)。5.1.2依据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承包商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资质合格证》的申办、初审工作,安监部负责《安全资质合格证》的申办、审查、发证、年审、注销管理工作。5.1.2.1本局发包的工程项目(技改大修、配网建设工程、含代业主基建工程项目等),由安监部进行审查。5.1.2.2非本局发包,但在本局生产区域施工的工程项目(非本局代业主的电网基建工程、用户出资移改工程、用户工程等),工程发包方应将对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结果、合同副本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的名单,送安监部备案。5.1.3由广西电网公司直接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认可的承包商,安监部应以广西电网公司的文件和审查结果为依据进行备案,不再重复进行审查。5.1.4《安全资质合格证》分为七种类别:5.1.4.1电气类:指电气设备(含变电二次设备及通信、控制设备)安装、试验、检修、维护以及电气设备设施油漆等施工资质。5.1.4.2机械类:指非电气设备类机械的安装、维修等施工资质。5.1.4.3消防类:指具备消防安装、测试、维护等施工资质。5.1.4.4土木类:指具备绿化、“四害”防治、环境保洁、土木、棚架、修缮等施工资质。5.1.4.5建筑类:指具备基础开挖、建筑、管道等施工资质。5.1.4.6防腐保温类:指具备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施工资质。5.1.4.7综合类:指同时具备电气、建筑等多种类的总承包施工资质。5.1.5《安全资质合格证》采用统一格式,由安监部统一印制,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颁发。5.1.6承包商申办《安全资质合格证》需填报《南宁供电局承包商资质审查表》(附录B),并提交安全资质审查资料(附录C),并对其真实性负责。5.1.7承包商申办《安全资质合格证》或办理延期、年审的,必须具备承包商和施工人员安全资质标准(附录D)及以下条件:Q/NNG-W-04-02-201045.1.7.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1.7.2设置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5.1.7.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5.1.7.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年审合格。5.1.7.5从业人员经承包商或本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5.1.7.6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固定合同工)。5.1.7.7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并满足施工安全需要。5.1.7.8审核期内施工安全记录良好。5.1.7.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1.8安全资质审查及办证审批流程5.1.8.1承包商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到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参加安全资质审查初审。5.1.8.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安全资质审查内容和资质标准对承包商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中填写部门(单位)初审意见,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章。5.1.8.3安监部对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安全资质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原件对照安全资质标准逐一进行检查核实,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查意见,由安监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章。5.1.8.4经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安监部统一呈报主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批准后给予办理《安全资质合格证》。5.1.8.5《安全资质合格证》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审核并更新换证一次,同时在本局发文公布取得《安全资质合格证》单位名单(附录E)。特殊情况经主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批准可由安监部发文统一延长有效期(安全资质审查工作流程见附录F)。5.2承包商选择5.2.1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及专家在选择承包商时应综合关注以下方面:⑴承包商过去三年的安全生产表现,特别无人身事故记录。⑵承包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规定等强制性要求的能力。⑶应对工程项目风险和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⑷承包商满足本局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⑸承包商对其员工的工伤、医疗和社会等保险是否充分。5.3承包商管理5.3.1承包商的合同管理5.3.1.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安全协议,明确承包商与本局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5.3.2承包商的过程管理Q/NNG-W-04-02-201055.3.2.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合同实施前与承包商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应包括:⑴沟通双方责任、提出对安健环要求,包括工作/许可程序、可能风险及应对措施、应急程序、人员条件/培训、安全检查、现场标识与环境、安全工具器、个人防护用品、施工机械与设备等方面要求。⑵针对具体工程或劳务指定双方责任人员或安全生产联系人。⑶对承包商的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工程风险及安健环要求。⑷对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进行资质检查,确保其符合现场作业要求,必要时通过考核检验承包商进入现场作业人员的意识和技能。5.3.2.2所有进入本局管辖范围的承包商均应严格执行本局的工作票制度。承包商的签发人、现场工作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本局每年一次的资格认定。⑴承包商电气工作票“两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由生技部负责组织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者由生技部发布相应资格名单。取得相应资格的承包商施工人员才能进入本局所辖电网施工办理电气工作票手续及进入本局现场工作。⑵承包商动火工作票“四种人”(动火审批人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动火执行人)资格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者由安监部发布相应资格名单。取得相应资格的承包商施工人员才能进入本局所辖电网施工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及进入本局现场工作。5.3.2.3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对承包商工作现场进行巡查,识别并纠正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危害。5.3.2.4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承包商双方应每月就本局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沟通。5.3.2.5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监督所有进入本局范围施工的承包商必须严格办理有关手续并认真做好现场安全施工各项工作(附录G)。5.3.3本局所有对外发
本文标题:2南宁供电局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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