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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二期,頁1-22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國民帝國日本的異法域統合與差別山室信一著、陳姃湲譯、鍾淑敏校正∗摘要明治日本建構國民國家的經驗,影響到其領有殖民地,也影響到明治國家轉變為殖民帝國過程中的改變。但是明治憲法中並沒有任何關於日本領地或擁有殖民地之規定。因此,明治憲法的起草人未曾預想領有殖民地的可能性,也沒有考慮擁有殖民地時的法律地位以及應該如何統治管理的問題。獲得臺灣、朝鮮、樺太及關東州等地後,日本將其部分憲法延伸適用於這些殖民地時,對於母國以及殖民地之國民並未適用統一的法律。而且,不論採行何種法律政策,日本必須先考慮各地社會中的法制狀態,才能決定法律的適用與否。因此明治國家就不得不採行由異法域結合構成的帝國體系。在此帝國結構下,人們以及適用於他們身上的法律規範並不是任意的交錯摻雜,而是刻意建構出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本國居於最優越的地位。帝國內的異法域之間有不同的法律系統與適用情況,而且有各自不同的裁判系統。為解決這種異法域之間所衍生的問題,日本在1918年實施共通法,欲在以往施行不同民事與刑事法律及法規的異法域之間建立統一的適用規則,希望達到全國為同一法域的理想。作者在本文將嘗試以國民帝國的概念來釐清整個日本帝國的特質,不過在此也要特別強調其具有兩個不同面向,因為它是將國民國家與殖民地帝國融合為一體之意。不過作者同時也指出,正因包含著國民國家與殖民地帝國兩個彼此矛盾的基礎,故無法避免國民帝國本身隱含著自我矛盾的潛在趨勢。明治國家在法律結構上直到最後都無法擺脫做為異法域結合體的法律結構。對不同法域中被迫加入帝國臣民行列的人而言,他們所負擔的義務遠遠超過了所享受的有限權利。關鍵詞:國民帝國、異法域統合、統合、差別(格差)、共通法∗山室信一為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教授;陳姃湲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鍾淑敏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來稿日期:2008年12月22日;通過刊登:2009年4月16日。2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二期一、分析「日本帝國」的觀點二、國民帝國:異法域之結合體三、國民帝國中的行政分權與統合四、異法域體制中的法令與人之位相(phase)五、國民國家、「家」以及帝國的無意識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分析「日本帝國」的觀點在分析「日本帝國的殖民地比較研究」此一課題時,依照對象與觀點可以採取各種不同的研究途徑。在此以地方制度、治安、衛生、社會保障、教育或文化等領域為例,不用說,釐清各殖民地中出現何種施策、反應與結果,再從中來究明各殖民地的實況與特質,是不可或缺的研究工作。雖然作為研究對象的「日本帝國的殖民地」已很清楚,但自始就被當成自明前提的「日本帝國」,如果從整體的統治体制(regime)來掌握理解的話,究竟是一個怎樣的帝國呢?對於這個問題,如果認為只要透過各殖民地的比較研究就可以讓「帝國」的實態與特質呈現出來的話,不免會犯了將「帝國」存在當成一種先驗存在的方法論錯誤。不用說,所謂的「帝國」並非數個殖民地的單純集合概念,最為重要的是,它是本國與殖民地之間多重關係的複合體,同時它的特質將受到殖民地與殖民地之間的關係所制約。再者,從「殖民地比較研究」的觀點而言,僅以單一「帝國」的殖民地做比較研究是不夠的,也應該將其他帝國的地方制度或治安政策等相同對象加以比較。不過,回顧過去的殖民地研究,都將研究地限定在臺灣、朝鮮、樺太、南洋群島、滿洲國與中國大陸淪陷區的傀儡政權,乃至於東南亞的佔領區域等,依循各別的觀點進行研究並累積了相當的成果;但是對於應該做為一個總體存在的帝國日本,具有怎樣的結構與特質的綜合性觀點與概念,似乎還沒有被明確地提出來。國民帝國日本的異法域統合與差別3這裡所提到的「國民帝國」(Nation-Empire)的概念,著眼於包括日本在內的許多帝國在形成過程幾乎與國民國家(臺灣稱做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平行、同步發展的事實,嘗試研究考察國民國家的形成與帝國的形成彼此間如何相互影響制約。此一觀點與過去從主權國家之間的「國際關係」來理解的世界秩序不同,認為近代世界體系不只包含主權國家,而是由包括殖民地或屬國等所有統治體制在內的整體所創造出來的全球秩序,而且此一觀點把國民帝國中的本國(中心)與各別殖民地間的關係,以及複數殖民地間的關係等都放入分析範圍內;不同於過去的帝國研究從本國與殖民地之間的雙邊關係(bilateral)來掌握理解的方法。基於上述的問題意識,本文將運用荷蘭、英國、法國等先行帝國間比較研究所歸納出的「國民帝國」概念,主要從法制面的觀點來考察在「日本帝國」中的本國與殖民地之間的關係特質。二、國民帝國:異法域之結合體關於「國民帝國」的定義等,筆者已於他文有過詳細說明,此處僅列舉本文討論所需的基本要素。1第一點很重要的是,「國民帝國為世界帝國與國民國家的持續擴張,但同時也是兩者對彼此的否定的表現,因此具有矛盾與雙面性特質。」第二點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民帝國的形成與推進基礎,是從私性質的經營體轉化成為國家性的經營體。但是日本有所不同,其帝國的形成與推進基礎在於軍部,之後再分生、轉化為國家性經營體。」第三點可以指出的是,「世界體系必須說就是『同時存在的多數帝國維持著既競爭又聯手』關係的競存體制。」第四點可以舉出的是,「本國與其統治地域(殖民地)是以格差(差別)原理與統合1筆者對於國民帝國的概念及其意義的看法,可參見山室信一,〈「国民帝國」論の射程〉,收於山本有造編,《帝国の研究:原理・類型・關係》(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3),頁87-128。所謂國民帝國雖是一種歸納性的典範(paradigm),與實際的國民帝國歷史情狀之間,不可否認有所差距。但透過檢視該典範與實際國民帝國之間的落差,必定有助於釐清各國民帝國的特質。換句話說,此處所提出的國民帝國僅作為一種研究假設。另外,自帝國的觀點思考殖民地,容易導致研究好像承認帝國支配正當化的誤解,在此要請讀者特別留意的是,研究帝國的實際內容與承認其正當性是不同的。另外,從異法域中指出差別原理與差別意識,也不等於對此的認同。雖然這是學術研究的常理常識,但過去仍往往引起誤解,或是遭到了曲解,因此要在此再次提醒讀者留意。4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二期原理為基礎的異法域結合體的姿態存在。」第五點可以附加一提的是,「被殖民的地區從國民帝國體系獨立之時,只能採取國民國家的形態。」換言之,國民帝國本身無法否認做為國民國家的應然狀態,而此一事實可能被殖民地用以反駁帝國本身。國民帝國具有上述特質與形態,本文特別著重第四項特質,就是「本國與其統治地域(殖民地)是以格差(差別)原理與統合原理為基礎的異法域結合體的姿態存在」,用這一觀點來思考國民帝國的問題。不用贅言,做為「帝國」的日本,本身也有過尋求修改不平等條約以完成主權與國民國家的經歷。但是在1911年完全恢復主權之前,日本從1895年領有臺灣與澎湖群島開始,接著領有南樺太、租借關東州,到1910年合併韓國。至此已名符其實地成為結合殖民地、合併地、租借地的異法域的帝國國家。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南洋群島以委任統治方式置於日本的管轄之下,日本在1932年扶植滿洲國後並於周圍樹立傀儡政權;除此之外,自1940年起,以派兵進駐法屬安南北部為起點,在高唱建立東亞共榮圈聲下,攻打、佔領東南亞與太平洋廣大區域,形成一個包括獨立國、傀儡政權、軍事佔領地等多樣法域的帝國。與此同時,日本還透過1896年簽訂的「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及1898年與暹羅簽訂的「日暹修好通商航海條約」等,在其他地域設立不屬於直接統治形態的租借與治外法權;並試圖透過在這些地方擁有領事裁判權與關稅協定權的不平等條約來滲透當地法域。另外是在日本本國,當日本將參政權或市町村制施行於沖繩與愛奴時,在適用時期與適用對象的設定上就有所差別。從這一意義來看的話,我們可以說日本內地本身也有一個異法域結合體的存在,而且是以此為原型(archetype)來擴張統治空間。異法域這種在不同空間有不同的適用法律的現象,不僅標識出各殖民地之間存在著差別,而且也意味著生活在其空間的個人權利有所不同,同時也顯示統括這些不同空間的行政機關之間有組織與職能上的差異。這一事實當然會引發如下的問題,卽如何將這些處於不同法律與行政機關下的空間聯繫結合在一個帝國範圍之內。換言之,必須面對要以何種不同待遇因應複數的異法域,以及要如何統合種種不同法域以維持帝國的統一性等難題。當然,維持帝國內部的統合在不同國民帝國日本的異法域統合與差別5時期有不同需求,有時甚至需要刻意採取分斷隔離的作法。例如,1910年臺灣深受辛亥革命影響而持續蜂起抗日運動之一的羅福星事件,羅福星說:「余之行為雖犯日本國法,但余之事業則為天命。臺灣總督府眾官吏,雖今余之事敗,但明日之功成可期。臺民之獨立不受承認,則必定舉事。切勿忘卻安重根壓制伊藤博文之事。余之所以甘心就死,但為拯臺民於虎口矣。」2顯示他視自身的行為為抗日與民族獨立運動,且與朝鮮有相同的性質。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採取的不但不是各異法域間的連結,而是人為的分斷隔離。當然,這並不是說人群與思想的流通可以被法域所完全分斷。但是,有時與此相反,就是為了把結婚等跨國界的人與人自然聯繫關係予以法律性分斷的目的,而刻意地設定法域。在此我們不禁要問,國民帝國為何呈現為異法域結合體呢?這是因為國民帝國的領域是經由合併、編入的空間,因此就必須適當的因應這些具有不同法律習慣空間的截然事實。在領有臺灣之後,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之下除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之外,還設立了臺灣舊慣調查會,聘請京都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教授岡松參太郎擔任舊慣調查,就是因應這種需要的作為。岡松認為,調查「臺灣舊慣的實際狀況」的工作,不僅提供行政、司法上所需的資料,為了提供將來臺灣立法的基礎,還進行了「支那法制的基本性研究」,並對這項工作提出從事「學理性編述」的目的。3因此,舊慣調查不僅調查臺灣全島的舊慣,為究其根據、淵源,還對「支那本土法制之一斑」與「南清一帶的大致習慣」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促成了包括第一《臺灣私法》、第二《清國行政法》,以及第三臺灣蕃族調查結果與圖譜在內的調查報告書的製作,這些都是廣為人知的事實。朝鮮的情況亦然,在日韓合併之前,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教授梅謙次郎受伊藤博文統監之聘,於朝鮮從事土地制度調查與司法制度改革的預備調查,並向伊藤博文統監提出根據土地測量製作土地臺帳並創設類似日本地券的制度方案,以及仿照日本內地三審制的裁判所構成方案等。另外,在編撰民法一事方面,2山邊健太郎編,《臺灣1》(東京:みすず書房,1971),現代史資料21,頁42。所引用資料中的部分文字經過調整(以下相同)。3岡松參太郎調查、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臺灣舊慣制度調查一斑》(臺北: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1901),頁1。6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二期雖然以朝鮮的「舊習慣中的惡劣部分必須改善」為由,提出「有必要訂立類似文明國法典」的方案,但是主張日本人應該適用日本的法律,「必須新起草的民法完全僅限於韓人之用」。4之後,於日韓合併之際的1910年8月提出的「有關朝鮮法令效力之件」,並由總督府取調局負責審議整備「制定因應特殊情況之法令」事宜,最後在「朝鮮民事令」(制令第7號,1912年3月)中,做了「與公共秩序規定無關的習慣(與日本)有異時,依照舊有習慣。」(第10條)的規定。負責統治殖民地的行政機關要求獨立行使包括司法權在內的行政權,可以說是形成異法域的第二個重要原因。由於大部分日本殖民地是軍事活動所得之結果,因此臺灣總督府、關東都督府、朝鮮總督府、關東軍等殖民地統治機關,開始設立之初幾乎都具有以軍人為首長的軍衙組織的特質。另外,由於殖民地創立初期必須面對許多抵抗運動,殖民地行政異於平時行政,成了軍事行政的一環,有必要採取專斷的措施,因此採取了本國所不用的法理論來制定刑事法令或治安法規。在臺灣施行的「匪徒刑罰令」(律令第24號,1898年11月)可謂是典型的事例。「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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