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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平面1.1总平面设计(深规土[1997]254号)1.1.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入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1.1.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1.1.3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1.1.4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1.城市高压走廊宽度表(SZB01-97)回路数电压等级(KV)单回(米)双回(米)导线边线安全距离(米)5006060202204545151103030102.架空电力线路,其外边线向外侧延伸的防护距离:(SZB01-97)10KV——5米220KV——15米110KV——10米330KV——20米1.1.5液化石油气站(SZB01-97)1.调压站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建筑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mpa)建筑物或构筑物距重要公共建筑物距铁路轨道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0.8<P≤1.6﹚10.030.015.0高压B(0.4<P≤0.8﹚8.025.012.5中压A(0.2<P≤0.4)6.025.010.0中压B(0.005<P≤0.2)6.025.010.022.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总存瓶容积(m3)项目≤10>10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民用建筑1015高层民用建筑3035重要公共建筑2025主要道路1010次要道路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1.2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SZB01-97)1.2.1用地代号:居住用地———R对外交通用地——T商业及公共用地——C道路广场用地——S行政、文教用地——G/IC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工业用地———M绿地—————G仓储用地———W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用地——E1.3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SZB01—97)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下表所列栏目项目总量人(或户)均1.总建筑面积万㎡㎡/人住宅建筑面积万㎡㎡/人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万㎡㎡/人其他建筑面积万㎡㎡/人2.居住户数户人/户3.居住人口人4.人口毛密度人/公顷5.住宅建筑密度%6.总建筑密度%7.住宅建筑容积率(净)8.住宅建筑容积率(毛)9.绿地率%10.人均公共绿地㎡/人11.停车场面积㎡12.配建车位个个/100㎡建筑面积31.4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ZB01—97)项目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区组团小区组团1.别墅<12<16<0.3<0.42.低层住宅<35<40<0.8<1.03.多层住宅<25<32<1.5<1.84.高层住宅≤22≤3.5多层与高层混合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设计加以规定1.5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1.5.1日照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GB50180—93)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1.5.2住宅建筑间距(SZB01—97修定稿)1.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2.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a.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b.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3.中高、高层住宅(以下通称为高层住宅)建筑间距4a.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b.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c.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4.住宅正面不朝向正南方时,其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SZB01-97)不同朝向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1.00.90.80.90.955.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6.多层住宅侧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1.5.3非居住建筑间距(SZB01—97)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2.除下表中所列的建筑以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4.非居住建筑与住宅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宜按住宅间距控制。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建筑性质建筑间距备注托儿所、幼儿园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学校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0倍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0倍1.5.4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SZB01—97)1.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为了不对相邻地块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相邻建筑为住宅时,平行建筑应按下表退后用地红线。52.相邻为学校、医院、幼儿等建筑时,须同时符合上文第1.5.3项有关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3.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按有关规划确定。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少不得小于5米。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表居住建筑应退让距离最小距离(米)南北朝向高层0.3(H)12多层0.45(H)9低层0.6(H)4东西朝向高层0.25(H)10多层0.4(H)7低层0.5(H)3注:H为建筑高度1.5.5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退让(SZB01—97)1.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城市规划设计确定。2.城市支路及商业街道为保证自身的日照、通风和两侧建筑的采光和通风,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宽度的1.5倍后,宜按斜线向后退让。(见图1)3.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或相邻道路对面是广场、公园、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适当放松建筑高度退后斜线的控制,其放松程度根据图2的模式控制。1.5.6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JGJ37-87)1.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61.6基地通路出口位置(JGJ37—87)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道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6.1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1.6.2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1.6.3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1.7住宅区内道路(SZB01—97)1.7.1住宅区内道路分级及有关技术指标住宅区内道路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住宅区内各级道路宽度宜为:1.小区路路面宽度为5米~8米,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宜小于10米;2.组团路路面宽度3米~5米,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宜小于8米;3.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1.7.2住宅区内道路设置原则和规定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住宅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接;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住宅区内道路纵坡在10%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每段梯步不得少于3级,每15级左右,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缓冲平台,并在坡道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1.7.3住宅区内道路技术标准规定1.住宅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车道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备注机动车道≥0.3≤10.0L≤200m非机动车道≥0.3≤3.0L≤50m步行道≥0.5≤8.0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应≤10%,次要步道坡度应≤15%2.车道转弯半径及其它住宅区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道路等级而不同,除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外,7宜采用9米~20米,最小可采用5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米~20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为1%—2%。1.7.4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GB50108—93)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1.7.5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GB50180—93)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1.7.6其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1.8住宅区绿地(SZB01—97)1.8.1住宅区内绿地应包括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1.8.2住宅区绿地规划应根据住宅区(组团或小区以下同)规划结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以宅旁绿地为基础,住宅区(社区)公共绿地为核心,道路绿化为网络,形成集中与分散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应充分保留和利用原有树木和绿地。81.8.3绿地率1.新区建设应不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2.绿地率应根据住宅小区用地分类而有所区别:Ⅰ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5%(Ⅰ类小区系指以低层住宅为主);Ⅱ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Ⅱ类小区系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Ⅲ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25%(Ⅲ类小区系指以住宅与工业、商业混合交义用地)。1.8.4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中心绿地名称设置内容要求最小规模(公顷)住宅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0.4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布局灵活0.04注: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1.8.5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L≥1.5L2L≥30mL≥1.5L2L≥50mL≥1.5L2L≥30mL≥1.
本文标题:建筑设计资料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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