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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文件号】粤劳社函[2008]1932号【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12-08【实施时间】2008-12-08【时效性】有效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期,受美国次货危机、国内外经贸政策调整、原材料和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停产、倒闭,由此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快处劳动争议、保障工资支付、促进社会稳定。为指导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高效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 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以下简称“集体争议”)是指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停止生产或歇业,企业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尚未进入人当前页码:2 民法院破产程序的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 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高效。 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加快处理,无特殊情况不批准延期。安排业务熟练的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基本法规政策咨询,可以组成特别仲裁庭处理该类集体争议,公开案件处理进程。确因基层仲裁机构、仲裁员力量不足,难以及时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各地劳动仲裁力量,协助处理集体争议。集体争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在6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初步情况汇报,事件处理完毕后2日内书面报告全面处理情况;重大事件,按照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简便灵活。 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可按就近、就地原则,采取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张贴布告、网上送达等灵活、便捷的方式,简化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文书,减少当事人往返及聚集的次数。 (四)分类处理。当前页码:3 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的,采取多种形式调解,引导劳动者与企业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企业经营者逃匿或恶意欠薪的,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引导劳动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减少当事人损失。人民法院已受理停产、倒闭企业破产申请的,告知劳动者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联合协作。 劳动仲裁机构要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紧密联系,引导劳动者寻求、接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建议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给劳动者,减少非法代理人介入的机会。积极与当地法院、公安、工商、街道等部门沟通联动,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欠薪保障机制,依法由相关部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可将核算加班工资等前期工作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保障中介服务机构等协助完成。 二、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劳动仲裁指引。 劳动仲裁机构为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供指引,在劳动者首次咨询时一次性提供以下指引材料:集体劳动争议仲裁须知(附件1-1)、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附件1-2)、集体争议推举代表人申请书(附件1-4)、授权委托书(附件1-5)等,告知集体争议劳动者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得激化矛盾、委托代理人及推举代表人的注意事项、法律援助联系方式等。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劳动者可以多人共用一份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各人情况在申请书附表中列明。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记入笔录(附件1-3)。 (二)立案受理指引。 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进行审核:(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当前页码:4 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立案阶段的审查为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当以停产、倒闭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字号作为被申请人的名称。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劳动者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仲裁时效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仲裁时效规定。 经过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办理立案手续,当场立案确有困难的,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收件回执》(附件2-1),经进一步审核后,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各地分配集体争议案件案号的作法不变,立案时可以不区分终局或非终局裁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三、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停产、倒闭企业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附件3-1),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页码:5 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四、置换仲裁调解书 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经营者未逃匿、财产已被政府接管或法院查封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劳动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置换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递交《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附件4-1),劳动仲裁机构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后,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附件4-2),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粤劳仲〔2005〕3号)第五条。 五、送达及公告 (一)直接送达及答辩期征询。 停产、倒闭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明确、可以直接送达的,劳动仲裁机构在立案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诉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附件5-1)、申请人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封面、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附件5-2)等一并送达用人单位。同时建议或要求企业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签署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附件5-3)后,可立即组织开庭。 (二)留置送达与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应诉材料、开庭通知的,送达人可邀请当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司法所等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附件5-4)上注明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相关仲裁文书当前页码:6 留在受达人的住所,即为送达。 停产、倒闭企业住所地明确的,可以使用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送达,邮件封面上注明“劳动仲裁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企业拒收邮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之日。 (三)张贴布告及公告送达。 企业经营者逃匿、下落不明,按上述方式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在企业登记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门口张贴布告(附件5-5),同时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中张贴,拍照存档,必要时可请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及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在同日将布告内容抄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附件5-6),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张贴布告之日起经过三天视为送达。 其他集体争议的公告送达一般仍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开庭通知送达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六、先予执行 劳动者要求停产、倒闭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附件6-1),劳动仲裁机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劳动仲裁机构将移送执行函(附件6-2)、先予执行裁决书(附件6-3)、裁决书送达证明(附件6-4)一并移送至停产、倒闭企业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当前页码:7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二条。 七、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后,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或双方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劳动者该部分请求先行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进一步查实后另行裁决。先行裁决需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权。(附件7-1)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八、集体争议裁决 仲裁庭裁决集体争议,必要时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人员共同讨论表决。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可在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列明集体争议申请人的共同请求事项、合计金额、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要点,仲裁庭查明的共同基本事实,主要裁决理由及裁决依据,合计裁决金额、履行时间等,同时在裁决书附表中列明每个申请人具体的请求金额及裁决结果。集体争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仲裁机构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出具两份仲裁裁决书,分别列明终局与非终局裁决结果,并分别告知起诉权。(附件8-1)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九条。 附件:1-1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1-2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附表)当前页码:8 1-3集体争议口述申请笔录 1-4集体争议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1-5集体争议授权委托书 2-1收件回执 2-2集体争议受理通知书 3-1集体争议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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